在我国,只要谈论刑事政策而又与学术问题沾边,就不能回避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否则,有些问题就无法说清楚。
在我国学术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探讨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两个不同的“刑事政策”概念:一个是原产地的刑事政策概念,一个是中国式的刑事政策概念。我始终认为,如果用中文表示原产地的“刑事政策”概念,“犯罪对策”要比“刑事政策”更接近原义,在中文的语境下,“刑事政策”很容易被曲解。“刑事政策”这个词语实际上应当是日语,我国是不加翻译而直接拿过来用的。而一旦把这个词语当做汉语使用时,如果再不加分析地对其进行汉语的语意分析,于是,偏离原产地“刑事政策”概念原义的情况就会必然发生。按照汉语的语意分析,“刑事”就是犯罪,“政策”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指导方针和行动方案之类。因此,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有关犯罪的政策,而犯罪是刑法规定的东西,所以,刑事政策就是有关运用刑法打击犯罪的政策,认为刑事政策的核心就是运用刑法惩罚犯罪的政策。
而事实上,这样的认识有悖于刑事政策的原义。“事物的起源即事物的性质的起源”(夏甄陶:《人是什么》,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页)。考察事物概念就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因此,定义概念的最好,也是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考察事物的起源,揭示事物本质,而不是学者的学术概括,更不是学者学术研究的方便和需要等之类的东西。揭示事物的本质是明确事实,定义概念是追求科学,而不是学者价值需要的选择。对学者关于刑事政策的最狭义、狭义、广义的定义的评价,不是有利于什么的选择,而是它是否揭示了事物的本质,是否指当初产生时的那个“刑事政策”,而不是其他的“刑事政策”的词语或事物。原产地“刑事政策”产生于刑法惩罚对犯罪现象防治无效的历史背景下,就是说,原产地“刑事政策”是在否定现有刑法惩罚政策而另外寻找犯罪对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与刑事惩罚政策相对的社会预防政策。在一定的范围内,它在本质上对作为单一的犯罪对策的刑法惩罚对策持批判态度。当然,从逻辑上看,作为社会整体的犯罪对策,它不能不包括刑事惩罚对策。所以,原产地“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是指治理(而不是惩罚)犯罪的对策,包括刑事惩罚和社会预防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核心是社会预防对策,而不是惩罚对策。没有社会预防
内容的刑事政策,在本质上说就不是原产地的“刑事政策”。
不言而喻,我国学术界主流观点是选择最狭义刑事政策概念,把刑事政策的核心理解为刑法惩罚政策。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指出原产地刑事政策的原义,是特别必要的。
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在中国法学理论的语境下,对刑事政策进行中国式的学术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赞叹的丰硕成果。谁都无法否定,现在,距离形成一门专属于我国的“中国刑事政策学”的日子已经为时不远了。毫无疑问,如果在概念清晰的情况下,研究和讨论刑事政策,这是对学术的一种贡献;相反,如果在概念不清楚的情况下研究和讨论它,则另当别论。
毫无疑问,中国式的刑事政策概念不是中国学者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来源于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国确实有不同于西方的刑事政策概念,不仅如此,而且,中国“刑事政策”概念的社会地位,可以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指导思想,高于司法和执法,甚至可以高于立法,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都有关于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的规定,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我国,政策对法律起指导作用,是中国从人治向法治过渡过程中的一种现实的生活方式。从80年代初新中国刑法典刚刚颁布两年,就有了“严打”刑事政策提出,以及现在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而要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刑事政策成为司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全局性和权威性。还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政策、刑事政策之类的概念比比皆是,历史悠久,根深蒂固。因而,在实践和文化两个方面决定了中国有中国式的刑事政策概念,实在不足为奇。
然而,如果要把学术研究科学化,我们就不能不探讨和了解作为刑事政策概念的原义。中国可以有中国的刑事政策,但是,我们不能对原产地刑事政策视而不见,更不能用中国刑事政策概念代替或否定原产地刑事政策,否则就会造成混乱,抹杀了这个概念的科学性和实践功能。我们的结论是:对于热点的刑事政策,中国式的研究可以照常进行,指出它的原义也应当必不可缺。
我们所说的刑事政策应当是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刑事政策,应当是建立在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预防犯罪的策略和方法,其着眼于预防,不唯刑罚,强调以科学的态度以及法治和人道主义的态度来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刑事政策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实质上它代表的是一种观念,一种价值取向。
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一次独立地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把“严打”方针置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明确提出“宽严相济”是我们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惩治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严打”的背景下提出的,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理论背景下出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要求,其制定目的或价值取向在于构建社会和谐。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行使检察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构建社会和谐,因此其运行模式也就会体现出新变化。
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研究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因为任何一项理论的研究都是为了指导实践。苏州市检察机关在陈剑虹检察长的带领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他们与苏州大学法学院合作,组成了以陈剑虹检察长为组长的课题组,全市检察机关共同参与,并发挥高校优势,就《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展开了深入地研究。2007年6月,苏州市检察院会同苏州大学法学院举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研讨会,对系列论文进行了交流。我和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等专家学者有幸应邀参加了会议,听取了论文交流,真切感受到苏州市检察机关深厚的文化积淀和学术钻研精神。苏州市检察机关致力于课题的实践研究,多视角探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展示了较高水准的研究成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的出版便是这些研究成果和实践探索的体现。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和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问题,探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方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意义重大。这本理论文集既有理论高度的深入思考,又有实践的具体回应,强调课题研究的实用价值,注重成果转化,使论文集具有鲜明的特色。
特色之一是体系严谨,结构具有合理性。论文集包含基础理论和检察实务两个部分,从基础理论部分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域外借鉴、基本内涵、社会基础、价值功能分析,到检察实务部分的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定位、运用路径等实践问题的探讨,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前后照应,在整体结构上显得较为完整、紧密。
特色之二是综合性强,内容具有丰富性。全书能够突破学科限制,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法律与社会政策并举,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既有学者从理论角度进行的深入思考,也有来自检察一线的资料翔实的调研报告,特别是对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和反思,为进一步研究和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比如恢复性司法、外来人15犯罪、量刑建议、流程提速、青少年心理矫正、女子检控队伍、不起诉问题研究等,都在这方面有充分的体现。
特色之三是方法科学,成果具有创新性。在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紧跟理论研究前沿,确保理论探索深度的同时,检察机关的论文作者不盲目附和某些学术观点,而是通过具体深入的实证研究分析,客观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做到学术思想和检察特色的结合。他们结合实际,克服困难,在改革中创新,把经验上升到理论,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的探索,如“案件分类、流程提速”的做法,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分配。刑事和解、“流程提速”等具有很高的立法价值。苏州市检察机关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的做法,确实难能可贵。法律作为制度,是国家要实践的东西。因此,法
律制度应当符合中国的国情。在这方面,司法实践部门的人员有充分的发言权。司法机关的人员,尤其是基层的人员,应当积极地、自信地参与国家立法活动,要有自己的观点,发出自己的声音,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受框框束缚,不迷信于所谓权威。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和行动的指南。科学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又能够有效地指导实践。检察理论只有立足于检察实践,服务于检察实践,才会有生命力和存在价值。而检察工作实践只有在理论的指导下,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陈剑虹检察长主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表明:苏州市检察机关重视理论研究,他们的干警具有宽阔的视野、良好的理论素养,能够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从理论高度深入思考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各项具体的检察工作,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和检察工作机制的变革提供依据,为刑事司法向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促进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是为序。
王 牧
2007年8月于北京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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