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对民主化问题的研究应当说是比较深入的,也取得了
许多研究成果。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从政治学、法理学、宪法学
以及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的。本书不是从广泛的意义上来探讨民
主化问题,而是从司法审判的视角,研究诉讼程序运行中的审判
权民主问题。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体现一定的司
法民主,应当是多个主体民主意见的结晶。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
诉法院资深法官克里弗德.华莱士先生认为,研究司法透明问题,
首先应当追问的是,法院是谁的法院?法院的主人既不是律师,
也不是法官。实际上,法院应该属于国家,而国家是属于人民的,
所以法院最终应当是人民的法院。既然法院是人民的法院,那么,
民众就有权知悉法院所发生的一切,司法的透明化是司法机关对
社会民众的一项基本义务。法院只有打开大门,才能获得公众更
多的信任,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审判追求的最高价值无疑应当是裁判的公正性,公正的
裁判结果应当源于公正、科学、合理的司法审判程序。我们都很
熟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
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c done)。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
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
理性。司法审判的民主性是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
程序是体现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民主的诉讼程序更是民主法治
国家的必然追求和应当实现的目标。道格拉斯(william ThuClas)
大法官则更加明确地论述了遵守程序在美国制度中的重要性:正
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
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
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即司法审判程序是
否符合公正的标准,则是公开的,能够被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所
感知或者觉察。是否存在审判程序不公,则不仅为当事人所能感
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察觉。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
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这就
是“看得见的正义”,公正的裁判结果是通过正义的审判程序来判
断和保障的。
看得见的正义必然要求司法审判程序的透明和开放性,司法
透明性和开放性不仅是推动法治进程中的国家所需要的,而且应
当是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所必须的。其实,司法审判程序的透明
性和开放性,不仅仅是制度层面上的司法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
政治民主性问题。社会政治民主的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必然体
现为司法透明性和司法程序的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为司法
审判的民主性。司法审判的民主性根植于社会民主政治和社会法
治的建立,反过来又体现、促进和推动社会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
设。司法公正需要司法透明,但并不能将司法透明与司法公正简
单等同起来。司法透明不仅与公众的素质和公众参与司法的程度
有关, 同时也与法官素质和司法资源有很大关系, 司法透明
只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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