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即“动产担保交易法”为内容。
本书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展开。提出问题
,这是本书第一章的主要任务。
从根本上讲,尽管大陆法系概念法学决定。在质权和留置权之外
发展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可以弥补传统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物
权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效运转所造成的严重障碍,但其制度设计本身所
引致的物权法制度内部的不和谐,也是十分明显的。如何剔除概念形
式的羁绊,构建现代化商业社会所需要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已成为
大陆法系国家目前面临的法律难题。我国台湾地区在此方面的立法实
践,虽有其时代进步意义,但已为过眼烟云,实不足为效仿。以美国
《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始祖和代表的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权益立法,
为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另一崭新思路。有关世
界性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推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示范法)》,也为
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的实施提供了范本。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
民事立法,适逢《物权法》起草并颁布的关键时机,可否将北美功能
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拿来为我所用,并以
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为契机,实现物权立法的和谐与统一,实为不可
坐视之问题。若能将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
立法技术消化并吸收到《物权法》的制定中来,所谓要“制定一部21
世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物权法”的宏伟目标,将更进一步。研究问
题,这是本书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基本任务。
所谓研究问题,就是对具有世界示范意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
编的主要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进行研究和介绍,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
一般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颁布后,受到北美以及欧洲大陆的
追捧,其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堪称绝妙!我国已故法学家、教育家沈达
明先生曾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天书”。一般而言,尽管美国
《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后的有关各动产担保交易的立法或示范法的内容
虽与其略有不同,但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一致的是,其都在以下
几个方面有详尽规定:动产担保法的调整范围(scope)、动产担保权益的
设定(attachment)、动产担保权益的完善(perfection)、担保权益的优先次
序(priority)以及动产担保权益的实现(enforcement)。由于这五个方面
在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性和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内在逻辑关
系,本部分之研究就紧紧围绕着这五个概念来进行,并将其分别设计为
一章。解决问题,这是本书在结语部分的目标。
所谓解决问题,就是引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立法理念和立
法技术,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另类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在现
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实现了交易类型化上的功
能方法与担保交易一元化的立法设计一一不管交易的形式如何,只要其
意在创设动产担保权益,就应当适用相当的法律。笔者认为,我国动产
担保物权立法应大胆吸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所代表的功能式
立法理念,以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我国物权立法,尤其是动产
担保物权立法需要就以下主要问题展开研讨:一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
形式与实质的问题;二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之“动产”的范围问题;三
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设定的立法模式问题;四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公
示问题;五是关于动产担保权益的优先顺位问题;六是关于担保权益的
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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