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似乎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绝非仅存于法律事务之中。其实,在
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证据都在发挥着作用,贡献着力量。譬如,历史学家
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地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
一一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
目。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
据。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
证据和收集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
确有许多相通之处。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义。
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执法和司法人员来说,办案
就是办证据,审案也就是审证据。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
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往往是由证据所支撑的事实争议。
引起法律争议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办案人员不可
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实,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如果我们把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比喻为过河,即由认识的此岸
抵达认识的彼岸,那么证据就是他们过河的“桥和船”。没有这“桥和船”,
他们就不可能到达认识的“彼岸”。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侦查员
还是律师,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这‘‘桥和船’’展开的。
他们首先要找到合适的“桥和船”,然后再采取哈当的方式“过桥”或“渡
船”。由此可见,关于“桥和船”的知识和技能应该是那些涉足诉讼活动的
法律人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一言以蔽之,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既然证据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关于证
据的学问自然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无庸赘述。但是,这里还有一个值得
人们认真思考和讨论的问题,即证据学究竟属于一种什么样的学问?具体就
法学的学科体系而言,证据学应该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还是应该属于应用
法学的范畴?有人认为,证据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因为其中包含着
大量的哲理与思辨,是法学领域中可以和法哲学相提并论的理论学科。也有
人认为,证据学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因为它的着眼点在于实际运用,
而且其运用必须以实践经验为基础,是彻头彻尾的应用法学。
笔者以为,证据学的内容体系中既包含有深奧的理论知识,也包含有大
量的专业技能。对于证据学家来说,他们必须深入研究那些深奧的理论知
识,如证明的原理和规律等。但是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人员来
说,他们则更应该注重专业技能的养成。换言之,一个人要想成为运用证据
的行家里手,不能仅知道“什么是”,还要知道“怎么做”;而要知道“怎
么做”,就离不开实践中的操练。从这个意义上讲,运用证据的本领不是在
课堂上“学”出来的,而是在实践中“练”出来的。由此可见,实践经验
是不可缺少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实践经验”既包括个人的直接经验,
也包括他人的间接经验,而众人经验的总结就是理论研究的源泉。随着我国
司法实践的发展,证据学的理论研究也必将呈现更加繁荣的景象。
顺便说明,证据学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意为学科群,包括证
据法学、证据调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等学科;后者则仅指证据法学。证据法
学、证据调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等都以证据为研究对象,但研究的角度和侧重
点有所不同。证据法学主要从法律规范和制度方面研究证据;证据调查学主
要从调查方法和手段方面研究证据;物证技术学则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研
究证据,而且主要是各种物证的发现、识别、记录、提取、保管、检验和鉴
定。证据学研究需要多种方法的结合,需要以多学科知识为基础,因此,上
述学科是互相连接、相辅相成的.
《证据学文库》取证据学之广义。笔者希望,这一套开放式、延续性的
丛书可以为这一学科群的发展贡献力量,并得到读者的认同和喜爱。在此,
我谨代表文库编委会对丛书的作者和出版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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