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15年的刑法修改,一部修订后的刑法终于问世了。这部刑法的实
施,必然对我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么,它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又会带来什么
效应呢?以我之见,在刑法更迭的情况下,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存在两种可能
性:低水平的重复或者高水平的递进,可以说是忧喜共存,关键在于刑法理论工
作者的理性自觉。
我国新时期刑法理论的复苏与发展是以1979年刑法的颁布为契机与标志的。
刑法学是一门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命运是和刑法的命运息息相关的。
!殖着刑事立法的逐渐发展完善,刑法理论研究也日趋繁荣。回顾18年来我国刑
法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学习刑法、宣传刑法开始,通过
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研究,刑法理论逐渐走向深入。最初是以刑法为注释对
象的研究;后来是以刑法为评判对象的研究;以至后来超越刑法的研究。从注释
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再到刑法哲学,我国刑法理论在自我超越中嬗变与递进,成
为法学领域中研究力量雄厚、研究成果突出的一个学科。这种成绩的取得,是我
国刑法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由于注释性研究发展到极致,大家不满
足于此,因而寻找突破,进而从注释刑法学发展到理论刑法学。应该说,当前我
国刑法理论发展势头是好的,只要加以适当引导,必将更上一个台阶。
在这种情况下,修订的刑法出台,成为对刑法理论的一次冲击。这里使用冲
击一词,绝无贬意,而是指对刑法理论产生剧烈的外力作用,对刑法理论的发展
具有一种推动作用。关键是我们如何借助于这一冲击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引发
高水平递进。我所担忧的是,由于修订的刑法颁布实施,大家必然把理论注意力
集中到修订的刑法上来,由此又掀起一个注释研究的高潮,从而遮蔽了刑法研究
的理论视野,中断了刑法哲学研究的发展进程,又开始重复从1979年刑法以来
的新一轮刑法理论发展过程,因而出现低水平徘徊的态势。毫无疑问,伴随着一
部新法的颁布,注释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法律修改也会带来一系列理论研究
的新课题。尤其是随着这部刑法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提出一些问题,有
待于我们从理论上加以回答。但是,我们还是必须承认,刑法理论的使命不仅于
此。或者说,这种注释研究只是刑法理论中与应用性相联系具有实用价值的那一
部分,是一种较低层次上的刑法理论研究。除此以外,我们还要关注刑法的基本
理论,更要关注刑法的更高层次上的哲理研究,这是刑法理论成熟与发达的标
志,它对于注释研究具有制约性。在《刑法疏议》一书的代跋中,我曾经说过这
样的话:法律的修改,对于法学家来说既是幸事又是不幸。幸者,如果法律永不
修改,法学家(应该是指注释法学家)可能会清闲、无所事事。不幸者,一部法
律的修改,将使法学家积数年之研究心血而写成的法学著作顷刻之间化为废纸。
幸是不幸,不幸又何尝不是幸呢?因此,幸与不幸,一事也。①我是怀着一种悲
怆的心情写下这段话的,感到我们的法学家的命运完全取决于法律,成为法律的
奴仆,法云亦云,缺乏自立的根基与独立的品格。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生存的法
学家,不仅是学者的不幸,理论的不幸,又何尝不是法的不幸?因为法不是神授
的,它是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是社会客观规律的概括。正如马克思指出:立法
者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
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③因此,法学家应该直面社会生活,揭示
法的内在规律,为立法创造条件,提供理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一支成
熟的、具有自立自主精神的法学家队伍,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发达。所以,法
的注释研究虽然是需要的,但作为一个具有独立的学术品格的法学家,不应当長
随立法、尾随司法,而应当超越法律,揭示那些隐藏在法的背后的规律性的东
西。正是这些东西决定着立法、决定着司法,是法的本源与根基。认识到这一
点,我们就具有了立足之本,就获得了一种独立的价值判断能力和一种自主的社
会批判力量,从而能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更大的作用。
我记得哲学家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一书中讲过这样的话:“我的使命
就是论证真理;我的生命和我的命运都微不足道;但我的影响却无限伟大。我是
真理的献身者;我为它服务;我必须为它承做一切,敢说敢做,忍受痛苦。”
我们同样可以提出法学家的使命这样一个命题,躬身自问:法学家的使命到底是
什么?法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但其中有一些内容是较为恒久与稳定的,这就
是我们称之为制度的那部分行为规则,它是法的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
制约着一个社会的结构与形态。这种法的制度构成法研究的对象,法学就是要通
过对这种制度的探讨揭示出隐藏在其后的法理。法理,是法的原理,更应当视为
法的真理。人们往往将真、善、美并说,哲学求真、伦理学求善、文学求美。在
这个意义上,法学更靠近哲学,以求真为本。但哲学之真与法学之真又存在一定
的区别,这也就是哲理与法理的区别。哲理是万物之理,是更高层次上的理。法
理是万法之理,支配着法的运动与发展。相对于哲理而言,它是具体之事理,当
然也就具有一般之哲理的本性。对于哲理的科学性,也就是真理性与客观性,已
经差不多达成共识。对于法理的科学性,则还存在较多的怀疑。这主要是因为法
是人制定的’是人为之事物,是主观的产物,是否具有以客观性为基础的科学
性?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法虽然是人制定的,但法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了
相对的独立性,它遵循一定的规律而生存与嬗变。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科
学,就在于它以揭示法理为使命,这种法理已经不是现象的东西、主观的东西,
而是本质的东西、客观的东西。因此,法学之追求法理,是对法的真理性的追
求。法学不满足于合法性,还要对这种合法性进行合理性的拷问与审视,将合法
性奠基于合理性之上,用合理性来界定与匡正合法性。由此,合法性就具有了超
越世俗的、表象的法的意蕴,上升到对法的良恶的考察。世上之法,有良法,亦
有恶法;有合法之法,亦有非法之法。对于法的良恶,应当有一个区分的标准,
这个标准就是法的合理陸,也就是法理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理虽然来
自于法,但却又高于法,是万法之法。发现、揭示乃至于掌握这种万法之法,也
就是法理,使法学家不是以一种谦卑的、战战兢兢的姿态面对世俗的实在法,而
是掌握了一种批判的武器,要使实在法去符合客观的法,在使实在法合理化上贡
献一份力量,这难道不是法学家的使命吗?
面临刑法更迭,我国刑法理论又面临一个发展的契机,我们所期望的,是通
过推进刑法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使刑法理论在高水平上更新,而不是在低水平
上重复。例如,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平等、罪刑均衡三大原则,
使我国刑法在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发展进程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应当从法理的角度揭示这些刑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着的博大精深的社会政治内
容。在这方面,我们的任务是艰巨的,任重而道远。刑法的更迭,表明我国刑法
立法走在了整个法制发展的前面。作为刑法理论工作者,我们有责任也有信心进
一步繁荣刑法理论研究,推动刑法理论的更新,使刑法理论也走在法学的前面,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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