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规制与金融市场一样存在着失灵的地方,如何发挥金
融规制的功能、尽量减少金融规制失灵的负面影响是政治学、
经济学、法学共同研究的重大课题。在法学中,行政法学对之
尤为重视,因为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作用,是其他任何法
律都无法替代的。
本书第一章研究了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必要性。首先,本
章概括了金融市场存在着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导致
市场失灵的一般因素。其次,该章指出了金融市场还存在高风
险陸、支付危机的连锁反应性、与国家宏观经济稳定的高度关
联性和公共性等一些特殊因素,需要实行政府规制。然而金融
规制也会发生失灵问题,需要行政法的调控。本章最后论述了
行政法对金融规制调控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即行政法是公共利
益、政府部门利益与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器,是政府规制权力
与市场主体权利的平衡器,是寻租、设租的防火墙,是建设法
治政府的重要部门法。
第二章分析了对金融规制进行法律调控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律对金融规制行为的调控,首先应当是规则的调控,但是法
律规则在获得了确定性和普遍性价值的同时,丧失了灵活性、
适应性等价值。金融规制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是行政法
对金融规制进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规制不但要遵循一
般的行政法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公
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还要遵循一些特殊原则,包括
促进有效竞争原则、内部自律和外部规制相结合原则两项
原则。
第三章和第四章从行政实体法角度论述了行政法对金融规
制的调控。第三章分两节论述了金融规制的主体,第一节考察
了国外的金融规制特别是银行规制模式,包括采用“法制化、
双线多头的分业规制”的美国模式与“统一规制、尊重自律”
的英国模式,以及“统一规制、强调政府指导”的日本模式。
笔者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规制模式,
一国选择何种金融规制模式一定要符合自己的国情;法制化是
金融规制共同的趋势。第二节研究了我国的金融规制主体。结
论是目前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成立“银监会”专司银行
规制,沿用分业规制的模式是适宜的。第四章分四节研究了金
融规制权力问题。第一节论述了规制权的来源,认为规制权的
获取应奉行“权力法定原则”、“立法优先原则”和“法律保
留原则”。后三节具体考察了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金融
规制主体的一些主要规制权,包括金融市场准人规制权、交易
规制权、危机处理与市场退出规制权。
第五章研究了行政程序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本章首先指
出行政实体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存在不足,需要行政程序法进
行调控。然后指出行政程序法具有许多内在价值和外部作用,
对金融规制进行调控具有正当性。本章最后论述了金融规制应
当遵循的一些程序制度,包括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信息
公开制度和期限制度。
第六章研究对金融规制权的纠错与救济机制。对金融规制
的纠错与救济是行政法对金融规制进行调控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为对金融规制的事前、事中的权力制约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权力的滥用,因此事后纠错与救济具有必要性。事后纠错与救
济能够发挥作用,往往以追究权力行使者的违法责任为条件。
我国行政法规定了违法行使金融规制权力需要承担一系列行政
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实施事后纠错与救济需要启动金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我国金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呈现
案件数量少、案件类型单一、复议申请人胜诉少的特点,因而
还不能发挥应有的纠错与救济作用。最后一节“反思行政法
对金融规制的调控”既是本章的最后一个问题。也可以认为
是本书的结语。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