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名为《新编中国法制史》,是因为它和目前国内许多《中
国法制史》著作,在学术观点和篇章结构方面,有许多不同的地
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是用“政治文明”代替传统的阶级斗争理论作为评价
中国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作者认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
尽管在酝酿和产生之初,会带有很浓厚的时代、阶级和国家色彩,
但经过时间和实践的长期磨合和考验而成熟和定型后,就会按照自
己的运动轨迹发展,成为客观的、普遍的、公正的行为准则,超越
阶级和国度的局限,而成为民族的、全人类的文明财富。法律制度
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它的阶级性是使用它的阶级赋予它的。产生
于中国古代的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制度,一旦成熟和定型后,即被
看做国家选拔官员的最好模式,从而被西方国家学习过去,演变成
他们的文官考试制度。现在又流传回中国,成为现代的公务员考试
制度。而以阶级斗争观点作为价值体系来评价历代法律制度优劣的
标准,就会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多为剥削阶级所制定,因而强调
其消极面多,肯定其进步性少,忽视了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
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因而不能真正评价历代法律制度的优
劣,也不能正确反映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性。其实,法制
史学者过于拘泥于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属性,是一件吃力不讨
好的事情,因为各个时期中国社会的阶级属性以及阶级斗争是如何
运作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以至于我们现在连许多基本
问题都还未搞清楚。如关于中国是否经历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
分期就是一个众说纷纭、分歧极大的问题。甚至在近来,就有人撰
文指出,使用“封建社会”来描述从秦到清这段历史时期是不妥
当、不确切的。因为在中国古代,“封建”的意思主要指分封制的
“封土建国”,并没有我们所说的地主压迫和剥削农民的意思。
而在一个国家和民族创造的文明中,法律制度最能集中地反映
其民族精神和价值观点,是这个国家和民族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
志。随着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法律制度也会随之发展,而违背政
治文明发展趋势的法律制度,则最终会被历史淘汰。对于文明进步
的东西,不论是哪个阶级的产物,都要给予理直气壮的肯定;反
之,则要大胆否定。今天,我们在建设适合时代要求的政治文明
时,重新审视我国历代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用“政治
文明”作为价值体系来评价历代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衡量哪些
法律制度是文明的,哪些是不够文明或者违反文明的,从而总结成
就、认识不足,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其次,是以部门法来分章节,而不像以往那样以朝代来分章
节。法律制度是以一个个部门法律为系统分别进行演变的,一旦一
个部门法律制度产生以后,它的发展就有两种因素在推动:一种因
素是由于这个部门法律制度所要调节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变化,特别
是朝代的变化会引起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律制度也就随之发生变
化;另一种是这个部门法律制度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会引起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这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内涵丰富和外延扩
大,条文的含义更科学和逻辑性更强;或这种法律制度关注的重点
发生了变化,从而促使法律制度发生变化,以及立法技巧的提高等
等。汉儒的注律、晋时的张杜注律、唐朝的律疏、宋朝的编敕编
例,直至清朝的附例,都在这个层面上努力地推进法律制度的不断
发展和完善。中国古代解决奸非问题的法律制度的变化就是一个典
型例子。开始时“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大概到了秦时,才
开始区分强奸罪和通奸罪,处理强奸罪时只惩罚男方,处理通奸罪
时则双方都惩罚。汉时并强调惩罚亲属相好。到晋朝又注意到当事
的女方是有夫抑无夫,如系无夫者要加重处罚。唐时则有夫者处罚
重。到辽国开始有强奸幼女罪,元朝将幼女的年龄定为十岁以下.
明清时将幼女的年龄提高到十二岁,并注意到强奸男子的鸡奸罪。
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部门对此也作了分工:接受社会生活变化的
信息,提出改变法律制度要求的任务,主要由执法人员来承担;而
对法律制度作“概念、判断、推理的改造制作功夫”,则由立法人
员来承担。
由于导致部门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这两种因素不是同步的,所
以我们看到,在中国古代,朝代可能改变了,部门法律制度却不一
定全部随之改变,因而新的朝代完全可以袭用前一朝代的某些部门
法律制度。这正是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特点:汉承秦制,唐承汉
制,宋明清承唐制。特别是各部门法有着相当强的传承性,一个部
门法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可能会没有大的变化,如,按照院
试、乡试、会试、殿试等级别分别录取和淘汰人才的官员选拔制
度,在唐、宋、明、清等朝代里基本没有重大变化。同样,各个朝
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不外乎婚姻制度、结婚年龄、结婚条件、结婚
限制、离婚的条件等内容,长期以来也很少发生变化,如女子的结
婚年龄,从汉到清长期都维持在13—15岁;而离婚条件,都为
“七出”(后来加了“义绝”、“和离”和“断离”)及“三不去”,
基本也没有大的变化。但也存在着另一种情况,即某些法律制度变
化了,朝代却不一定变化,这在各个时代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中
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唐朝的赋税制度就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
“两税法”的变化。
传统的《中国法制史》著作以朝代来分章节的做法,从横的
方向来看,一个朝代的法律制度的情况固然一目了然,但从纵的方
向来看,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叙述历史的分量过重,使读
者容易混淆法制史和普通历史的区别,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法制内容
就只体现出了历史性而没有了继承性;另一方面是将各部门法的发
展变化的叙述因为朝代的原因而割裂开来,使各部门法的发展线索
和逻辑顺序断裂破碎,不能清晰地看到其历史联系和继承发展的情
况,读者也就不易掌握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这其实是只重视了法
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感性认识阶段,却忽视和割断更重要的理性认
识阶段的结果。因此,本书不再按朝代区分来叙述法律制度的演变
和发展过程,而是采用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的改进制作功夫”
的演绎法,对各种部门法作纵向考察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这样,不但可以少谈各个朝代的“阶级斗争状况”,而且也很容易
看出各种部门法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文明程度的进退优劣来,从而
作出适当的评价。
我们常说,现代的宪法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保护公民的权
利,二是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这后一点,其实在古代的法制建设
中已经注意到了,只不过没有我们今天表达得那么清楚而已。韩非
曾精心研究古代的君臣关系后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指出:
“明君治吏不治民”,即最高统治者只要管好了官吏,就不愁百姓
不服从。因此,在每个朝代制定的法律中,重点防备的并不是无权
无势的老百姓,而是心怀异志的各级官员的“出格”行为,力图
有效地制约官员们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因而制定了适用于职
官的如设置、选用、监督和奖惩职官的法律条款,以及数目繁多的
各种行政法规,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涉及民
事法律制度时也特别标明官员在这些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就其内容
的丰富多彩及重要性而言,甚至可以这样说,中华法系主要就是治
官的法律。正因为职官法律制度有这样的重要性,所以本书把其放
在第二章的重要位置上。
最后是在内容上,除基本照顾到以往的传统内容外,也有所改
变和增加。如以往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常常谈到各个朝代的经
济法律制度,如谈赋税制度时常常谈到唐朝的“租庸调制”和
“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人亩”等,但经
过认真对照原始资料,笔者发现这些朝代或时代的赋税制度并不仅
限于此,而是要复杂得多,需要很大的篇幅才能说清楚。至于其他
经济制度如各种专营制度就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更何况一个
政权处在创立、发展、兴盛和衰退的不同时期时,它的经济法律制
度也是不同的。以往的著作谈到有关内容时,往往是挂一漏万,并
不能完整地反映一个时代的经济法律制度,作者自认也无力承担这
一重任,只好割爱了。但增加了诸如女囚的监狱生活等内容。因为
在罪犯被判刑前后,有相当长的时期是在监狱中度过的。但一般的
著作介绍的多是男囚的情况,而很少谈到女囚,缺乏了这些方面的
内容,我们所谈的法律制度就不完整了。
当然,这本《新编中国法制史》,还是一个新的尝试,还缺乏
经验,其中一些篇章的安排和论述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待读者的批
评指正。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广泛地参考了不同历史时期的一些
前辈们的有关著作,从中受了不少的启发,在这里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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