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意旨,即是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下位法的刑法,在宪政体制下的作用毋庸置疑,同样以规范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权利为职志。宪政是理论的,更是实践的,它需要在具体部门法的运作中得以实现;刑事法制关乎正义、自由、秩序、安全、平等,而这正是宪政的光辉在刑事法制中的夺目之处。在法治社会,无论静态的法律文本,还是动态的法律运作,刑法无时无刻不在秉承宪政的意旨,践行宪政的精神和基本价值。刑法作为常态社会最突出矛盾的调整法,其功能发挥的有效程度,也需要从宪政的视野予以检验,并使宪政在微观的法律运作中得以全面实现。整体而言,刑事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应与宪法保持高度一致,尤其是价值的选择与衡量上,应在宪法中追根溯源。当然,毕竟宪法着眼于国家的根本,而刑法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因而于宏观与微观之间总会存在个别观念上的差异,并在规范表达上呈现出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现象。刑事法制在运作中出现困境,也会从宪政的层面谋求“解惑”,并有可能为宪政提出新的课题乃至挑战,后者不及时因应,不会使问题从视线中消逝,反倒会因积累矛盾形成更大的隐患。
因此,使宪法与刑法保持协调一致,消除两者不和谐的杂音,共同解决新的问题乃至创设新的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中一个引入注目的现象。法律,无论是宪法还是部门法,应当是融通而共向的。虽然在调整社会关系与凭借的手段上存在不同,但是社会关系总是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的,同一个社会现象,会引起多个不同的法律问题,需要不同部门法去解决,甚至需要宪法的“在场”给予根本而实质性的澄清。即便各法学学科之间会使用不同的方法,但是它们也应该有共同的视野和共通的价值观。在中国法学日益发展的今天,固守学科壁垒不仅仅会阻碍学科的发展,更是非常有害的现象,它会使所谓的学习和研究变得矫揉造作、不堪实用。对话会促成共同话语,同时也有利于形成问题意识。存在总是相对的,因而问题往往会在比较中被发现,并可能由此得到更好的分析和解决。学科之间彼此借镜,形成良好的融通机制,无疑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法治社会的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就是在中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吗?而在这个进程中,法学者们难道不该首先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共同体吗?
2005年工2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即是促进两大法学科进行交流的初步尝试。此次研讨会也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2005年工0月组织的“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一体化”系列学术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主题新颖且富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而此次研讨会也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会议研讨内容比较集中,两大法学科对共同问题从不同的视角进行阐述,使对诸多问题的分析及对解决途径的探讨更为全面,更具有建设性。本论文集收入了此次研讨会中大部分参会论文,对于个别与此次研讨会主题不符的文章未给予收录。希望这部文集对于深化两大学科的对话与交流,开辟法学研究的新视野、新路径,创造一个契机,形成一个新的起点。
本文集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编纂,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担任文集主编。文集在编纂过程中得到了时延安副教授和刘飞宇副教授的鼎力协助。文集得以顺利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襄助有加,在此谨致以诚挚的谢煮。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