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长达两个半世纪之争论,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废除死刑的呼声可谓日渐高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人权国际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强调了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为死刑的限制和废除奠定了法理基础。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对适用死刑明确加以限制。随后的《美洲人权公约》以及联合国《关于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对死刑则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20世纪80年代,《<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及扒美洲人权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先后问世,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成为国际法规范。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不仅为限制或废除死刑确立了国际法依据,使成员国在限制、废除死刑问题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也为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运动建立了国际保障机制。死刑不但已失去了其以往在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伴随着此一社会发展趋势,死刑存废问题亦已成为今日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而其中关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更是引起了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实务界与理论界多年来的共同努力,中央有关领导机构已做出英明决策,决定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为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作充分准备。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