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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
    编号:16558
    书名: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
    作者:何家弘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5年1月
    入库时间:2004-12-1
    定价: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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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的八大发展趋势(代序)
    何家弘
    古人说:人活到50岁的时候就应该“知天命”了。我在极不情愿又颇为
    无奈的心理状态下步入了“知天命”的行列,于是便时常情不自禁地想到未来
    ——个人的和人类的,近期的和远期的,可知的和不可知的。特别是那些人类
    的、远期的、不可知的未来,既令我困惑,又令我着迷,因为那些朦胧的未来
    似乎都蕴涵着“天命”的意境。人类在一千年或五千年之后会是什么样子?人
    类的生命究竟能够延续多久?人类将以什么方式走向终结?我的大脑无法阻挡
    这类问题的出现,也无法给出哪怕让我自己满意的答案。
    毫无疑问,人类终将走向灭亡。其实,无论这悲剧发生在一千年之后还是
    一万年之后,对我个人来说都没有任何实际上的差异。不过,我依然真诚地希
    望那一天来得越晚越好。人类走向灭亡之路,大概有三种可能的情况:其一为
    天灾,例如,某个天体与地球发生猛烈地碰撞;其二为人祸,例如,不同国家
    为争夺资源或世界霸权而爆发全方位的核子大战;其三为人祸加天灾,如严重
    的环境污染导致气候等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变,最终使人类失去赖以生存的自然
    条件。①我以为,第一种情况是人类无法阻挡的,因而只能听天由命;但后两
    种情况则与人类的活动有直接关系。因此,人类应该通过世世代代的持续努力
    来阻止或至少推迟其到来的时间。
    人们在社会中的职责分工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为了实现这个远大目标,人
    们应该在各自的领域内共同努力。而且,无论是对政治家和科学家来说,还是
    对工人和农民来说,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我们不仅要关注“今天”的事
    情,而且要关注“明天”的事情,要为了“明天”并基于“明天”来处理好
    “今天”的事情。同时,我们还要认真反思“昨天”,因为“今天”和“明天”
    都是“昨天”的延续,只有全面认识“昨天”,才能准确地把握“明天”。诚
    然,我这里讲的“明天”并非日历上的确定日期,而是泛指不太遥远的未来,
    也许是一百年,也许是五百年。由于我是研究法律的学者,所以我对“明天”
    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我的专业——刑事司法的领域内。
    在未来的一百年至五百年内,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会遵循什么路径,会呈
    现什么走向?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把握了刑事司法的
    世界发展趋势,可以使我们更科学、更合理地设计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发
    展路径。在此还需要明确一点:虽然人类终将走向灭亡,但是就目前而言,人
    类社会还是处于相对平稳的良性发展时期。与此相应,刑事司法的基本发展趋
    势也是健康向上的。从这一基点出发,笔者认为世界刑事司法具有八大发展趋
    势。
    趋势一:走向统一
    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在各自不同而且相互独立的社会和人文环境下
    逐渐形成的,因此其本源各不相同,其内涵各具特色。其实,在世界上一些主
    要国家的历史上,最初也都存在着内部的司法制度上的差异,后来随着社会的
    发展才逐渐形成了统一的制度。例如,在中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
    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就连刑事司法官员的称谓都不一样,齐国称为“大
    理”,楚国称为“廷理”,秦国和晋国则称为“廷尉”。公元221年,秦始皇统
    一中国,才基本上统一了中国的司法制度。英国在公元5世纪之后也有一段
    “七国”时期。在那七个王国中,地方习惯法以及相应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全相
    同。大约在公元9世纪末,阿尔弗雷德大帝统一了英格兰,才逐步建立了统一
    的普通法制度。在法国的历史上,最初的地方政府(郡和百户)在处理司法事
    务时也是各自为政的。公元8世纪末,法兰克王国的查理大帝为了统一全国的
    法律和司法而建立了王室法院,但是,其努力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因为在
    公元813年,法兰克王国又分裂为三个独立的王国。后来,三国之中的法兰西
    王国逐渐强大,并通过12至13世纪的一系列扩大王室司法权的措施,统一了
    法国的司法制度。在美国的历史上,由于早期移民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
    所以各殖民地的司法制度也是各不相同的。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之后,其各地的
    司法制度才逐渐走向统一。
    由此可见,从地方分立的刑事司法制度到国家统一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人
    类社会在过去几千年内所走过的道路。这是一种从小到大的统一进程,但是这
    种统一是以国家权力为支柱的,是以政治制度的统一为前提的。那么,这种从
    小到大的统一进程能否在地球上继续下去并最终实现“世界大同”呢?笔者认
    为,人类社会不可能发展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在当今世界的发展进程中,既有
    全球一体化的动力,也有地方多元化的动力,而且后者具有坚实的、足以抗衡
    一体化动力的社会人文基础。虽然世界上出现了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虽
    然有人把世界称为“小小的地球村”,但是以特定民族和文化传统为基础建立
    的国家是不会消失的。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世界各国的自然条件和资源
    分布不同,历史形成的人文环境和社会传统不同,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水平也不相同,而且这种差异以及由此而生的地域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会伴随
    人类长久存在。另一方面,人类作为一种高级生物,从本质上讲,具有自利性
    和多样性的特征。虽然为了生存和安全的需要,人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结成统
    一体,但是这种统一体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扩大到整个地球。因为,国家的建
    立和管理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个体的自利性和多样性,而且国家越大,建
    立和管理的难度就越大。人类根本就不具备建立并管理“统一地球国家”的能
    力,除非人类都变成了服从统一指令的“机器人”。
    然而,人类不能实现“世界大同”,并不等于说人类在任何社会生活领域
    内都不能超越国家的界限。实际上,人类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在以超越国家的方
    式走向统一,因为这是人类社会共同发展与国际交流的客观需要。就刑事司法
    制度而言,这种走向统一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任何国家刑
    事司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是既有优点也有缺点的。因
    此,不同制度之间的相互学习与融合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其次,刑事司法
    有自身的社会需要、追求目标和发展规律。虽然不同国家的社会文化传统不
    同,但是这些需要、目标和规律会推动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统一的道
    路。再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人类所掌握的科学技术的进步,世界各
    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各国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广泛,这既是刑事司法趋向
    统一的社会动力,也是刑事司法统一发展的必要条件。总之,走向统一是世界
    刑事司法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此需要说明一点,笔者讲的“统一”既不是刑事司法在组织上的全球一
    体化,也不是刑事司法在体制上的世界大同,更不是各国有关刑事司法的规定
    一模一样,而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内涵标准的一致性。其实,人类社会的
    刑事司法制度已经而且正在实现着这种超越国家的统一。一方面,一些具有相
    似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已经形成了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司法
    制度的体系,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
    而且这些法系之间仍在呈现出相互借鉴与融合的趋势。另一方面,联合国等国
    际组织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也在推动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趋向统一。在这个
    问题上,欧盟国家的刑事司法一体化进程堪称为世界的典范。
    笔者相信,即使在数百年之后,世界各国仍然会享有独立的刑事司法权,
    仍然会有各自的刑事司法系统,也仍然可以有并不尽相同的刑事司法运作模
    式。但是,各国的刑事司法活动都要遵循统一的刑事司法原则,遵照统一的刑
    事司法标准,犹如各国的电子通讯都要遵循统一的标准和体育比赛都要遵守统
    一的规则一般。这就是刑事司法走向统一的大趋势。
    趋势二:走向文明
    人类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因此,在人类的骨子里就携带着动物的一些野
    蛮性,如喜爱暴力、残杀、虐待异类乃至同类。但是,人类在有能力保障丰衣
    足食的群体生活之后,便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于是,文
    明就成为了一种时尚。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人类对文明的追求呈现出不
    同的态势,虽然在一些历史时期,人类的文明进程曾出现过停滞甚至倒退的现
    象,但是就总体发展趋势而言,人类一直在从野蛮走向文明。换言之,人类数
    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文明进化史。不过,人类时至今日仍然没能完全摆脱动物
    的野蛮性,于是,在一些人的身上就会时常出现这种“反祖现象”。
    在刑事司法领域内,文明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惩罚罪
    犯的手段两个方面。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对被告人进行肉体折磨或刑讯逼供
    都曾经是查明犯罪事实的主要方法。例如,欧洲大陆国家从13世纪开始广泛
    使用纠问式诉讼程序,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被告人供述是最有效的
    证据,于是刑讯逼供就成了让被告人开口的常规手段。按照当时欧洲教会法和
    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法院根据一定的告发材料或线索就可以审讯被告人,而
    且可以使用各种刑讯手段来获得有关犯罪动机、目的和具体情节的供述,作为
    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又如,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是以“人证”为中心的,而
    且具有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特点。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被视为最了解案件情况
    的人。因此,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口供当然是最有力的定罪证据。于是,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就成为封建法律中一条基本的审判原则。而在实践中,
    司法者审理案件时自然都“偏爱”甚至“偏信”口供,把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视
    为定案的必备证据,遵从所谓“无供不录案”的诉讼原则。由于被告人——无
    论是事实上有罪者还是无罪者——往往不愿意做出认罪的供述,所以刑讯逼供
    就成为广泛使用的断案手段。不过,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也在一定
    程度上受到限制。如果说两千多年前的《礼记》所记载的“仲春之月……毋肆
    掠,止狱讼”,还只是为了在春季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而限制对劳动力的
    刑讯的话,那么唐、宋等朝代的法律对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的明确
    规定则显然出于文明司法的考量。《唐律》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
    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宋朝的法
    律对于刑具和拷打的次数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拷讯只能用荆条,一次拷打不能
    超过30下,总数不能超过200下。当前,文明司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联合国的一些国际公约也包含有
    类似的规定。诚然,法律上的规定并不能完全制止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滥
    用,但是这些规定毕竟显示了司法向文明的进步。
    在刑罚方面,古代的很多国家都采用过对罪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
    态复仇”的刑罚方法,都采用过对某些罪犯使用肉体刑或羞辱刑的方法,都采
    用过斩、烧、绞乃至“五马分尸”和“车裂”等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随着社
    会文明的进步,人类的刑罚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渐渐认识到,“同态复仇”
    县野蛮的.肉体刑和羞辱刑是不人道的。于是,盗窃者不必被砍掉手,强奸犯
    不必被割去生殖器,取而代之的是一定时间的监禁和劳动改造。死刑的执行方
    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枪决、电椅、毒气室、注射毒液等执行死刑的方法相继
    问世,以便尽量减少死刑犯人结束生命时的痛苦。而且,许多国家已经彻底废
    除了死刑。这就是刑罚的文明化趋势。
    如果说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反映出人类的文明程度,那么对待罪犯的态度
    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程度。在未来数百年
    内,人类社会的刑事司法制度会继续走向文明。这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
    一,刑讯逼供将被严格禁止,并由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第二,侦查人员
    要坚持“文明办案”的原则,用文明的方法和手段去收集和提取证据;第三,
    代表国家或人民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坚
    持“公平诚信”的原则,虽然诉讼程序具有对抗的性质,但这应该是文明的
    “君子之争”,而不应成为野蛮的“小人之斗”;第四,刑罚将进一步文明化,
    死刑和肉体刑都将退出历史舞台。总之,尽管在一些特殊的历史时期或者在一
    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下,人类走向文明的步伐会放慢甚至会出现倒退,但是刑事
    司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一定是走向文明。
    趋势三:走向科学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推动刑事司法向前发展
    的动力。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从愚昧走向科学也是刑事司法领域的历史
    发展规律。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准确认识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而这
    就需要科学的司法证明方法。
    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方法曾经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
    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
    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
    变。毫无疑问,以“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圣谷审’’等tc神明裁
    判”为代表的“神证”方法是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神明裁判”逐渐退出了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如果
    说第一次转变还只是标志着人类的司法证明方法走出了愚昧时期,那么第二次
    转变则标志着司法证明方法真正开始了走向科学的历程。
    科学技术方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是以人类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为
    基础的。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各种科学技术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一直处
    随机使用和分散发展的状态。直到18世纪以后,与物证有关的科学技术才
    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19世纪
    是科学证明方法得到长足发展的时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医学
    的兴起为科学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其次,各种人身识别技术的问
    世为准确地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科学的手段。20世纪以来,为司法证
    明服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和指纹鉴
    别法之后,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等技术不断地扩充着司
    法证明的“武器库”。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
    更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新的飞跃。目前在一些科学发达的国家中,DNA证
    据已经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
    在复杂纷繁的社会生活中,在日新月异的科学发展中,作为刑事司法之打
    击对象的犯罪活动也在不断提高其科技含量,向科技化、智能化、隐密化、信
    息化发展。因此,要公正高效地实现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必须提高刑事司法活
    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的水平,就必须实现司法证明方法的科学化。这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犯罪侦查中充分发挥各种物证技术的作用,运用科学
    技术手段去发现证据、提取证据、保管证据、鉴识证据;其次,在刑事司法活
    动中加强对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建立各种信息储存管理
    系统,如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和远程查询比对系统、刑事犯罪DNA信息系统、
    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系列杀人案件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枪弹信息系统等;
    再次,在查证案件事实时提高询问、讯问、辨认等传统方法的科技含量,加强
    对心理科学和行为科学的原理与技术的运用;最后,刑事司法人员要掌握科学
    的思维方法,养成科学的专业思维习惯,提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科学
    性。笔者相信,随着人类所掌握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事司法的科学化程
    度也会不断提高。
    趋势四:走向法治
    人治是人类社会最初的管理方式。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根本没有法律,
    所以人治就是惟一的选择,而承担治理任务者最初都是那些身体强壮或德高望
    重的人。在每一个社会群体中,这些人的意志和理念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
    准则。但是,这些往往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行为准则不利于群体生活的稳
    定,于是就形成了以氏族或部落为基础的“习惯法”。随着国家的形成,社会
    和统治者都需要相对稳定而且统一的行为规则,法律便应运而生了。但是在很
    长的历史时期内,法律只是以国王或皇帝为代表的奴隶主或封建主阶级统治民
    众和治理社会的工具,其本质仍然是人治。到了近代,当资产阶级在西方国家
    兴起的时候,“法治”便成为他们向封建君王争夺权力的旗帜和工具,其响亮
    的口号之一就是“国王也不得违法”。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社会管理经验
    的积累,人类越来越认识到法治优于人治,而且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法治的真
    谛。由此可见,从人治到法治体现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中国要与时俱进、与世俱进,也必
    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法治的基本目标是要以法的精神为基础,建立一种
    稳定且良性运转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所
    谓“两个重心”,包括立法即法律的制定和施法即法律的实施。所谓“一个基
    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即“为官者不得违法”。
    法治的基础是立法,没有制定出来并向社会颁布的法律,法治就是一句空
    话。诚然,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于“有法必依”,但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是
    “有法可依”。而且,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恶法之治不是真正的
    法治。因此,制定符合法之精神的良法是法治的第一个“重心”。然而,徒有
    好的立法而没有好的施法,没有严格的守法、执法和司法,仍然不会实现真正
    的法治。“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更谈不上法治。因此,法律的实施是法治的
    第二个“重心”。另外,无论就立法环节还是施法环节来说,法治所要治理的
    主要对象都是官而不是民,法治所要限制的主要对象都是权力而不是权利。在
    现代法治国家中,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特别是那些手中掌握权
    力的政府官员。老百姓固然要守法,但为官者更要守法。因此,法治的“基本
    点”在于限制官员手中的权力,在于坚持“为官者不得违法”的原则。
    刑事司法是打击犯罪的活动,是为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的,因此便具有了实
    施的正当性,不仅国家统治者需要,社会公众一般也给予支持。在古代社会,
    由于法律主要是“治民”的,所以对代表国家打击犯罪的“官方”的刑事司法
    活动约束较少,而且即使这样的法律约束也时常被司法者违犯。然而,在现代
    法治国家中,具有正当性的活动也需要法律的规范,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活动也
    不可随意实施。其实,刑事司法犹如一把双刃宝剑:一方面,它可以打击犯
    罪;另一方面,它也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刑事司法必然走向法治化。
    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治化,首先就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有关刑事司法活
    动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公正合理的、符合人民利益的、符合法之精神的法律,
    使司法人员真正做到“有良法可依”。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双刃性”相应,规
    范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也具有“双刃性”:一方面,它授予刑事司法人员进行
    特定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具有授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它又限制刑事
    司法人员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限权的作用。
    实现刑事司法的法治化,还要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换言之,刑事司
    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说的“准绳”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衡量司法
    对象之行为的标准;其二是衡量司法者自身行为的标准。前者考察的主要是司
    法活动的结果或决定;后者考察的主要是司法活动的过程或程序。结果合法固
    然重要,但过程合法也很重要。换一个角度来说,司法者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去
    司法,不能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自己又去违法甚至犯罪。如果用违法的
    手段去打击犯罪,那既有悖于司法活动的宗旨,也有害于国家的法制。因此,
    刑事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
    有关刑事司法程序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办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
    法定的程序办案。综观历史,逐步走向法治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发展轨迹;面向
    未来,刑事司法的法治化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趋势五:走向人权
    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刑事司法都处于多种利益或需要的冲突之中,例如,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的冲突,打击犯罪需要
    与保护人权需要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都不得不在这错综复杂的冲突关系中寻找
    自己的定位,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价值定位也会发生变化。从社会初始
    分工的角度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击犯罪,因此,世界各国在相
    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然而,随
    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重
    视,并相继在一些国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在未来,
    加强人权保护必然是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刑事司法要走向人权,首先就要从以权力为本位的刑事司法走向以权利为
    本位的刑事司法。在汉语中,“权利”和“权力”发音一样,如果仅听其声不
    见其形,二者很容易混淆。但是在英文中,权利为“right”,权力为“power”,
    二者很容易分辨。就二者的含义而言,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也可指国家权力
    带来的威势。而权利则是与义务相对应的一个范畴,主要指民众个人或群体的
    权利,即由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
    由。①所谓“本位”,其实就是重心、中心、基础、根源、立足点、出发点的
    意思。如果坚持“权力本位”,那么刑事司法活动的立足点或者说重心就在于
    权力。如果坚持“权利本位”,那么刑事司法活动的立足点或者说重心则在于
    权利。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权力在很长时期内都处于强大和支配的地位,
    而权利则处于弱小和被支配的地位。在那种社会制度下,刑事司法自然是以权
    力为本位的,是为维护国家权力服务的,被视为国家的专政工具。然而,根据
    现代法治的精神,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利应该优于或高于权力;而权力应该
    是权利的后盾和保障。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权力很容易膨胀和滥用,并成为
    权利的侵害者,因此,为了保障权利,必须制约权力。总之,以权利为本位是
    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按照这种精神和原则,刑事司法的最终目标就应
    该是维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维护国家权力并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
    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刑事司法文明进步
    的标志。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
    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但
    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应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诚然,在有些情况下,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与打击犯罪的社会目标是一致的,或者说被害人的利益可以
    涵盖在打击犯罪的社会整体利益之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二者也会出现分
    歧,因为在具体案件中某个被害人所强烈追求的未必都是社会全体成员对打击
    犯罪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司法系统所面对的是一种三角形利益关
    系,即社会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刑事
    司法的发展方向就要在这种三角形利益关系中寻求平衡,全面、合理地保护人
    权。
    趋势六:走向公正
    公正是法的精神,是法的灵魂,也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长期追求的目标之
    一。法之本意就包含着公正,或者说,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定位。中国的文字
    组成具有形意特征,而“法”字本身就蕴涵着“平之如水”和“去不平”的含
    义。在法律公正的社会实现过程中,司法是最后一道关卡,也是保障公正的最
    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也是司法活动自身的追求。古希腊
    的正义女神也是用一手托天平一手持利剑的方式来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从这
    个意义上讲,司法就应该是公正的代名词。
    刑事司法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公正,
    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目标。古今中外,公正一直是人类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追
    求的目标。诚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司法公正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在不
    同的社会群体中,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可能并不尽同。奴隶主和奴隶对司
    法公正的理解肯定是大相径庭的,而奴隶社会的司法公正标准和当今社会的司
    法公正标准显然也不可同日而语。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不同种族或不同阶层的
    人群在一些问题上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会出现差异。不过,追求公正是刑事司
    法的基本方向,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公正的内涵和标准应该越来越具有
    普遍性与合理性。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所谓司法的实体公正,即要
    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谓司法的程序公正,
    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
    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如果把司法系统看做一
    个工厂,那么实体公正考察的是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而程序公正考察的
    是该“产品”的“生产工序”。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要保证“产品”质量就
    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而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也应该导致
    “产品”的合格,但是二者的考核指标毕竟不同。单纯就实体公正来说,无论
    采用什么“工序”进行生产,只要“产品”合格就是“公正”;而单纯就程序
    公正来说,无论“产品”质量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就
    是“公正”。
    由此可见,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方面,二者统一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二者又有着不同的
    价值标准。虽然坚持程序公正在一般情况下就能够保证实体公正,但是程序公
    正毕竟不等于实体公正,而且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也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惟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甚至是
    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
    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
    世界各国在确立其刑事司法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
    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当然,各国的做法并不尽同,有时甚至大相径
    庭。一种极端的做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无论
    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这曾经是大陆
    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之一,现在仍然是一些国家确立刑事司法制度的主导
    思想。另一种极端的做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也
    在所不惜。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不过,20世纪后期以来,两大法系在这个方面的发展呈现了相互学习的趋势j
    笔者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
    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
    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虽然这样做在外人
    或者社会公众看来是公正的,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
    视的弊端,因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总之,
    刑事司法不仅要考虑实体公正的要求,也要考虑程序公正的要求,并力求二者
    的统一。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两项
    基本要求。刑事案件的审判应该是诉讼双方公平的对抗,诉讼参与者都应该按
    照确定的“游戏规则”公平地进行“竞赛”。当然,“公平审判”和“正当程
    序”的规则都应该有利于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有关的法律,从而
    使法官能够做出真正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判决。而且,法官应该独立行
    使审判的职能,因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一言以蔽之,努力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所向。
    趋势七:走向和谐
    和谐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崇高目标,也是生命在自然界中所希望
    达到的最高境界。一个简单的“和”字,却蕴涵了关于人生、社会、自然的广
    博而且深邃的哲理。一个简单的“和”字,可以组合成许多颇具美感而且耐人
    寻味的语汇。例如,自然以和为美,生命以和为康,社会以和为贵,国家以和
    为纲。世界要和平,民族要和睦,家庭要和美,人人要和气。天和风雨顺,地
    和五谷丰,人和精神爽,家和万事兴。其实,万事万物的发展都具有走向和谐
    的内在需要,因为一旦失去和谐,事物就会进入不健康的状态,甚至会走向灭
    亡。这里所说的“和谐”,既包括个体自身的和谐,也包括个体与外界的和谐。
    刑事司法是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当然也要遵循“和谐者生存、不和谐者灭
    亡”的事物发展规律,因此,走向和谐也应该是刑事司法的自然发展趋势。这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刑事司法系统的内部和谐。刑事司法系统在发展过程中首先要实现
    内部的和谐,因为只有自身运转和谐,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才能保持较高的
    效率。一般来说,刑事司法系统在建立之后,经过不断地磨合与调整,就会越
    来越趋向内部的和谐。这里所说的“内部和谐”既包括刑事司法的不同环节之
    间的发展和谐,也包括刑事司法的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和谐。刑事司法功能
    的实现需要通过立法和施法两个环节来完成,因此就需要这两个环节的协调发
    展。如果相关的立法落后于施法,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如果相关的施法
    落后于立法,则会出现有法不依的状况。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刑事司法系统
    都不能维持良好的运转。另外,刑事司法系统一般由负责犯罪侦查的警察机
    关、负责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负责审判的法院等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既
    各自承担着相应的职能,又共同承担着实现刑事司法总体任务的职能。如果这
    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不和谐,其功能的实现就会有障碍,整个系统的运转也就
    有问题。只有当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维持和谐的状态,其相关职能才能实
    现,整个系统的运转才会顺畅并保持较高的效率。刑事司法系统的和谐发展可
    以通过主动的自我调整来实现,也可以在外部因素的促动下通过被动的调整来
    实现。由于前一种调整方式的效率较高且成本较低,所以很多国家的刑事司法
    系统都会不断地通过主动的改革来实现自身的完善。总之,立法与施法的和
    谐,公、检、法之问的和谐,是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刑事司法发展
    的基本趋势。
    第二,刑事司法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和谐。刑事司法系统总是在一定的社会
    环境中运转的,因此,其与外部环境的和谐也是致关重要的。这种和谐关系是
    双向互动的。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而且随
    着社会的发展,这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刑事司法系统要在良性运转的状
    态下实现自身的功能,就必须适应所在国家的社会环境,包括历史传统、政治
    制度、道德观念、民俗文化等。如果刑事司法系统与所在国家的社会环境不和
    谐,就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由于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频繁,所以
    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在与本国的社会环境保持和谐的同时,也要尽量保持
    与国际大环境的和谐。另一方面,刑事司法系统在自身走向和谐并与社会保持
    和谐的同时,也在为社会生活的和谐发挥着保障乃至推进的作用。实际上,刑
    事司法系统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这就是在保障社
    会生活的和谐。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就是要消除社会生活
    中的不和谐因素。诚然,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毒瘤”,是不可能完全根除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的社会生活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和谐。但是,有效打击
    犯罪,及时遏止犯罪,努力改造罪犯,尽量减少社会中不良人群的数量,则是
    可以做到的事情,也应该是刑事司法系统乃至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因此,
    预防犯罪已经而且将会越来越受到刑事司法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从历史
    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对罪犯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也反映了促
    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例如,刑事司法对罪犯的态度从过去的严厉镇压和惩罚转
    向现代的惩罚与改造并重,就有利于减少社会中的对抗,化解社会中的矛盾,
    促进社会的和谐。近年来,一些国家尝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引入调解的机制,
    而且从系统的角度采取各种措施来实现“康复性司法”,即促使那些因一念之
    差或其他偶然因素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特别是那些未成年人——回归健康
    正常的社会生活。这种做法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在
    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将工作的重心从犯罪发生之后的打击转向犯罪发生之
    前的预防,从对罪犯的惩罚和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教化和改造,从而达到减少社
    会冲突、加强社会和谐的目的。
    趋势八:走向规范
    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密。与此相应,社会职
    能的专业化分工也会越来越细,越来越专。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各自在自
    己很小的群体中过着基本上自给自足的生活,从衣食住行的供养到生老病死的
    管护,基本上都由全体成员共同完成。当时即使有社会分工,也是非常简单非
    常粗糙的。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专业分工是非常精细的,以至于我们生活的
    方方面面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他人的活动。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我们离
    开他人几乎寸步难行。人类社会犹如一架巨大的精密仪器,每个零部件的运转
    都会关系到整架仪器的功效,因此,为了保障仪器的正常运转,零部件的运转
    必须严格遵守预定的规范。由此可见,规范化是人类社会生活专业化发展的必
    然要求和结果。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政府官员的职业活动
    在保障这架“仪器”的正常运转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率先实现
    规范化。刑事司法活动当然也不例外。其实,规范刑事司法活动也是国家管理
    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刑事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首先,刑事司法的行为要规范。行为规范是刑事司法活动规范化的基本内
    容。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具体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的职
    业行为构成的。这些人员的职业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工作的结果。由
    于人的素质和性格是各不相同的,知识和经验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所以,
    如果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就会凭自己的道德素养、靠自己的知识经验
    去处理问题,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就很难保证,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恣意妄
    为等现象。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司法人员的行为都应该遵循统一的规范和
    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从事犯罪侦查、刑事检控和刑事审判等
    工作的刑事司法人员都要有具体明确的职业行为准则,而且要建立有效的制度
    性保障机制。
    其次,刑事司法的程序要规范。如上所述,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司法
    活动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但何为正当程序,法律必须做出具体明确的
    规定,不能由办理案件的人员来自行决定。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从立案
    侦查到侦查终结,从审查起诉到做出判决,都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性规范。特别
    是在采取那些直接涉及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拘留、逮捕、搜查、
    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时候,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统一程序进行。20世纪
    后期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越来越重视对刑事司法程序的规范。
    再次,刑事司法的方法要规范。从犯罪侦查到刑罚执行,刑事司法的各个
    环节都存在着方法的规范化问题。但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内容是认定案件
    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就必须使用正确的方法。
    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方法”主要指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由于认定案件
    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或者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通过证据来实
    现,所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又主要表现为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的方法。具
    体来说,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的方法包括取证方法、举证方法、质证
    方法和认证方法。虽然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方法也要向规范化发展,但是取证
    方法的规范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取证方法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从取证环
    节来说,它包括发现证据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保全证据的方法等。从取
    证对象来看,它包括物证的取证方法、人证的取证方法等。从取证手段来分,
    它包括询问方法、讯问方法、勘验方法、检查方法、搜查方法、扣押方法等。
    无论是哪个种类或哪个层次上的取证方法,在对其进行规范的时候都要考虑两
    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是科学的要求;其二是法治的要求。由此可见,取证方法
    的规范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法治经验的积累。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刑
    事司法的方法会越来越规范。
    最后,刑事司法的标准要规范。刑事司法是社会的一个功能系统,其成效
    必须在社会中接受检验,而检验就要有一定的标准。司法公正可以说是衡量刑
    事司法活动的最高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太抽象,而且往往会受社会意识和价
    值观念的影响,很难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挥规范的作用。于是,人们便一直
    在努力探索更为具体明确的、适用于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的标准,例如,立案
    的标准、起诉的标准、判决的标准、量刑的标准、执行的标准等。而且,这些
    标准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发挥规范的作用,才能保证刑事
    司法结果的统一规范性。诚然,制定这样的标准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和科学的
    概括归纳,而且再具体的标准也不可能把刑事司法人员都变成简单执行指令的
    机器人,但是,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刑事司法活动规范化,包括标准的规范化。
    因此,不断完善标准,不断走向规范,就是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刑事司法的发展也是有规律的。尽管人类至
    死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但是人类却肯定会坚持不懈地朝
    着这个方向努力,而且这种努力肯定会对人类有益。我们探索刑事司法的发展
    趋势,就是为着这个目的。
    目 录
    刑事司法的八大发展趋势(代序) /J
    ■第一篇导论 /1
    第一章欧盟国家刑事司法概况 /3
    第一节概述 /3
    第二节 法国 /6
    第三节 德国 /7
    第四节 奥地利 /9
    第五节 意大利 /10
    第六节 西班牙 /12
    第七节 葡萄牙 /13
    第八节希腊 /14
    第九节荷兰 /15
    第十节 比利时 /16
    第十一节 卢森堡 /17
    第十二节 丹麦 /18
    第十三节 芬兰 /19
    第十四节 瑞典 /120
    第十五节 英国 / 21
    第十六节 爱尔兰 一/23
    第十七节2004年加入欧盟的十国概况 /25
    第二章欧盟及其刑事司法一体化进程 /27
    第一节 欧盟一体化概况 /27
    第二节 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概况 /32
    第三节 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评价 /48
    第三章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与中国司法改革 /65
    第一节 中国现行司法存在的问题 /65
    第二节 中国司法改革的机遇和条件 /68
    第三节 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69
    第二篇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77
    第一章欧盟国家的刑事实体法律制度 /79
    第一节英国 /79
    第二节 法国 /89
    第三节 德国 /107
    第四节 意大利 /115
    第二章欧盟刑事实体法的一体化进程 /126
    第一节 欧盟《刑事大法典》中的实体法内容 /126
    第二节 《刑事大法典》刑事实体法部分的立法草案与修订 /128
    第三节 关于《刑事大法典》草案的评价 /185
    第三章 中国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188
    第一节 中国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现状 /188
    第二节 中国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195
    一第三篇刑事程序制度的发展趋势 /199
    第一章欧盟国家刑事程序制度的现状 /201
    第一节 欧盟国家刑事程序制度简介 /201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对欧盟国家刑事程序
    之变革的催化和引导 /218
    第三节 欧盟刑事程序制度的一体设计 /229
    第二章侦查程序制度的发展趋势 /239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来源、侦查期限及公开或秘密原则 /241
    第二节 侦查手段 /254
    第三节 强制措施 /268
    第四节 司法审查 /283
    第三章起诉程序制度的发展趋势 /294
    第一节 欧盟国家起诉程序制度的现状 /294
    第二节 欧盟起诉程序制度一体化的进程和障碍 /304
    第三节 欧盟国家起诉程序制度一体化对我国的启发和借鉴
    第四章审判程序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欧盟国家审判程序制度的现状
    第二节 欧盟审判程序制度一体化的进程与障碍
    第三节 欧盟审判程序制度一体化对我国的启发和借鉴
    一第四篇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欧盟国家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英国证据法
    第二节 法国证据法
    第三节 意大利证据法
    第四节 德国证据法
    第二章欧盟刑事证据制度的一体化进程
    第一节 《刑事大法典》草案中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规定
    第二节 欧盟刑事证据制度一体化的进程与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第一节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一第五篇罄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欧盟国家的警察制度
    第一节 以集权为特征的警察制度
    第二节 以分权为特征的警察制度
    第二章欧盟警察制度的一体化进程
    第一节 非欧盟层面上的警务合作形式及合作组织
    第二节 欧盟层面上的警务合作组织与合作形式
    第三节 欧盟警务发展之制约因素及发展趋势
    第三章警察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中国警察制度改革
    第一节 从欧盟警察制度看世界警察制度发展的大趋势
    第二节 中国警察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第三节 中国警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一第六篇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507
    第一章欧盟国家的检察制度 /509
    第一节 欧盟国家的检察机关 /509
    第二节 欧盟国家的检察官 /519
    第三节 欧盟国家的检察职能 /526
    第四节 变革中的欧盟国家的检察制度 /535
    第二章欧盟检察一体化的进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541
    第一节欧盟检察一体化的缘起 /541
    第二节 欧盟检察一体化的进程 /544
    第三节 欧盟检察一体化进程中的问题 /552
    第三章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检察制度改革 /557
    第一节 检察制度发展趋势之一:独立性 /558
    第二节 检察制度发展趋势之二:一体化 /570
    第三节 检察制度发展趋势之三:多元化 /579
    一第七篇法院制度的发展趋势 /591
    第一章欧盟国家的法院制度 /593
    第一节 法院组织体系 /593
    第二节 职业法官制度 /612
    第三节 业余法官制度 /622
    第二章欧盟法院制度的一体化进程 /634
    第一节 刑事司法一体化中的欧盟法院 /634
    第二节 欧洲法院的运行 /637
    第三节 欧洲初审法院的运行 /658
    第四节 欧洲人权法院的运行 /663
    第五节 欧洲司法协作网的建设 /669
    第六节 《刑事大法典》对欧盟法院一体化的推动 /674
    第三章 欧盟法院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法院制度改革 /698
    第一节 中国法院制度的形成与改革 /698
    第二节 司法独立:中国法院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702
    第三节 职能扩张:中国法院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二 /711
    第四节 法院中立化:中国法院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三
    第五节 法官职业化:中国法院制度改革的方向之四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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