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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编注(2003年版)(9)(法律编注丛书)
    编号:1088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编注(2003年版)(9)(法律编注丛书)
    作者: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3年3月
    入库时间:2003-3-29
    定价:14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 [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
    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
    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1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1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1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l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补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滩]
    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设土地征用]
    第四十六条 [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第六十条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第六十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
    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l
    第六十八条 [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
    义务]
    第七十条 [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
    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
    任]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非法侵占、掷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
    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
    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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