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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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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

第129号



  《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11月8日  

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标题中删去“暂行”,修改为“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 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三、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第(二)项修改为:“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同时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发管字〔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城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在城市经济发展、产业规划、综合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全面运用和聚合发展,推动形成先进的城市发展理念和城市治理模式,是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进一步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知识产权与城市创新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主题,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以知识产权强县(区)、强局、强企建设为抓手,建设一批创新活力足、质量效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知识产权强市,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凝聚改革动力。以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重点领域改革,提升城市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增强城市持续发展能力。

  深化创新引领。实行全面从严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城市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城市创新发展环境;注重知识产权发展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用的综合效益,畅通创新价值实现渠道,让创新成为城市发展的主动力,释放城市发展新动能。

  聚合发展优势。结合城市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引导创新资源向城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以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具有产业特色优势的现代化城市,提升城市发展竞争力。

  坚持统筹布局。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以国家重点规划发展城市群为主体,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群为基础,科学规划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空间布局,打造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极。

  (三)发展目标

  按照“对标国际、领跑全国、支撑区域”的要求,采取“工程式建设、体系化推进、项目式管理、责任制落实”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到2020年,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及其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建成20个左右具备下列特征的知识产权引领型创新驱动发展之城:

  ——建成内容全面、链条完整、环节畅通、职责健全、服务多元的城市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顺应国际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发展趋势,适应城市创新发展需求,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科技、金融等政策高效融合,城市知识产权治理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建成覆盖创造获权、用权维权等知识产权全链条,集成授权确权、司法审判、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城市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和能力国际广泛认可,创新权益充分保护,创新活力全面激发,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建成开放创新、集聚融合、绿色低碳、可持续的知识产权产业发展体系。形成若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产业集群,打造形成市场主导的城市知识产权创新生态链,促进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建成引领区域、均衡发展、互动协作、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区域发展带动能力更加突出。建成运用知识产权国际先进经验的先行地,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协同创新资源高度集聚,城市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到2030年,在国家主要城市群中全面形成特色鲜明、体制顺畅、集聚融合、充满活力、更加开放的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一)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工程,适应创新需求

  1.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加强市、县(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建立集中高效的城市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打通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等制度运行关键环节,服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持续开展县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培育国家知识产权强县。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突出知识产权绩效评价导向。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

  2.建立专利导航城市创新发展决策机制。开展专利导航城市创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优化知识产权区域布局,提升区域创新发展层次。以专利数据为信息获取主体,综合运用专利信息分析和市场价值分析手段,结合经济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厘清知识产权资源与创新资源、产业资源、经济资源的匹配关系,通过专利导航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逐步建立以专利导航支撑行政决策的创新决策机制,提高城市创新宏观管理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3.建立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服务机制。打造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对各类知识产权创客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打造专利创业孵化链。制定面向知识产权创客人才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强集聚知识产权创客人才。建立健全创业知识产权辅导制度,为创客提供知识产权创业导师服务。加强专利布局、专利挖掘等实务培训,推广专利信息分析成果利用。在双创示范基地、重点园区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点对点对接。面向创新创业主体推行知识产权服务券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4.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政策体系。提升城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加高校、科研机构专利信息服务网点,实现区县专利信息服务网点全覆盖。制定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完善各类知识产权管理在线服务,提升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效率。建立完善激励创造、促进运用、严格保护、规范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政策,推动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经济、科技、贸易、金融、财税等政策融合支撑。建设城市知识产权智库,支持设立市长知识产权顾问,邀请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知名专家,为知识产权引领城市创新发展建言献策。

  (二)实施知识产权大保护工程,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1.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体系。建立市、县(区)主要领导知识产权保护负责制。建立统一、高效的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开展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积极创建知识产权执法强局。强化电商、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展会、进出口等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执法、联合执法机制。扩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区域和产业覆盖面,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引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联合应对机制。

  2.拓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渠道。充分发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鼓励引导创新主体通过调解、仲裁等渠道,低成本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技术鉴定、专家顾问制度,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专业支撑。试点建立专利无效确权与侵权仲裁的对接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探索仲裁与调解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网络体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将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以及不配合调查取证行为、不执行行政决定行为等纳入诚信体系。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建设全面响应、全面公开、全程管理的知识产权监管网络平台,实现网络巡查、线上举报和投诉办案一体化。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制定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备忘录。

  4.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积极探索开展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全面推行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创新主体专利挖掘和布局能力。推动设立专利远程会晤接待站和复审巡回审理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托国家专利审查资源,建立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指导城市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提升市场主办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

  (三)实施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完善城市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发挥金融与财政的联动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渠道优势,建立系统化、流程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建立完善城市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等风险分担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续贷服务,加大对首贷客户、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试点,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开展直接融资。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支持保险机构深入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完善专利保险服务体系。

  2.完善城市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工作体系。结合城市产业特点带动城市升级,研究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围绕城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各类产业园区推广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开展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一批专利储备运营项目,支撑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动市场化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协同运用。

  3.构建城市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建设城市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全面对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链接国际一流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服务机构和产业资本。培育若干产业特色突出、运营模式领先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以专利池、专利组合为主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促进产业创新与市场需求有机对接。推动安排知识产权运营专项资金,鼓励带动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四)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增强发展后劲

  1.建立城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体系。开展形成核心专利的促进工作,进一步提高优质知识产权拥有量。强化城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资助和奖励的质量导向,探索建立政策优化专家问诊机制,将资助重点转向高价值专利培育。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政策,在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中增加专利质量、效益指标。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奖惩。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实务培训,提升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

  2.完善城市知识产权强企建设体系。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建立标准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广第三方审核认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建设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中心,运用专利导航理念,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订单式研发、投放式创新,创造一批技术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定、市场竞争力强的专利,构建高价值专利池和专利组合。鼓励企业在关键技术、核心领域、新兴产业方面进行专利布局,以知识产权优势掌握国内外市场话语权。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积极谋求市场主动权、资本主导权和技术制高点,加快开放发展,推动市场链高端化。

  3.建立城市产业集聚高端发展体系。遵循区域城市间产业链布局和创新资源配置规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强化知识产权特色打造战略引领产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部署知识产权服务链。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城市间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机制,培育城市产业特色优势。加强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产业增长极。加强专利与标准的融合,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重点产业优势、反映国际先进水平、引领国内产业发展的技术标准。推广绿色低碳专利技术,推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实施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建设工程,扩大开放合作

  1.健全城市知识产权人才支撑体系。以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智力集聚”为重点,加快构建以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高水平管理人才和高素质实务人才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统筹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企业、服务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人才等各级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全面发展。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家和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加大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等重点领域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发现人才,积极探索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模式。强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与服务机构、高校等共同打造专利导航实训基地。

  2.构建城市知识产权文化环境体系。创新城市知识产权文化载体,探索建立城市标志性的知识产权街或文化长廊,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公益讲座。在电视台、主流报纸等媒体开办知识产权栏目,宣传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先进人物。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等宣传活动开展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知识产权认知度。积极开展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各类学校把知识产权与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增强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

  3.提升城市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加强与国外有关城市和机构合作交流,建立稳定友好、对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以互访交流、会议研讨等形式打造城市国际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城市知识产权保护进展和工作成就,营造国际一流的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和开放创新环境。以“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面向海外的知识产权培训,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预警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

  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强市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投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各省知识产权局要认真谋划本省强市建设工作,指导相关城市编制建设方案,统筹省内各类资源,优先支持强市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强市建设进展情况。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要将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作为强省建设的战略支撑和工作重点,在项目安排、政策倾斜等方面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强市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局省市联动,全面、系统、深入地指导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优先布局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政策、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项目。安排专门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研究、专家咨询、宣传推动、绩效评估等。

  (二)做好申报组织和方案编制

  按照“响应式布局、滚动式推进、累积式发展”的工作思路,面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申报、评定、指导和批复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自愿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集中评定,按照“成熟一个,批复一个”的原则,批复确定一批基础条件突出、工作业绩显著、方案具体可行的城市率先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各有关城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聚焦五大工程编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方案,按照体系化推进要求设立对应的工作项目予以落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各有关城市申报的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价,并予以具体指导。各有关城市须对照要求,制定完善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方案后由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三)强化督促考核和经验交流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扩容和退出机制,每三年期开展一轮第三方评估,对水平领先、实绩突出的向全国推广,并逐步扩大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范围;对推进力度不大、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进行督促整改,直至取消资格。加强对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的跟踪研究和宣传报道,促进城市间的相互交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有效模式,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示范和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月9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21日商务部第8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6年11月3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商务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16件规章。具体如下:

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二、废止《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运发第461号);

三、废止《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四、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同意,废止《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

五、经商外汇局同意,废止《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令2002年第32号);

六、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七、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八、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九、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十、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十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

十二、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7年第17号);

十三、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十四、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十五、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十六、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六)》(商务部令201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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