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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
10
农历九月初十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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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动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和监管监察执法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大力弘扬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能力,坚持改革创新,强化问题导向,夯实科技基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氛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科技重大技术难题攻关、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切实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一批国家、区域重点实验室和研发试验基地建成运行,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取得新的进展,重大事故致灾机理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原创性科技成果数量、质量稳步提升,灾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预防与风险控制技术日趋成熟,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和应急救援科技含量明显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结构更加合理,安全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安全发展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夯实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基础

(三)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现有矿山、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管和安全技术基础研究中心的作用,加快推进13个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准入分析验证中心实验室、国家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组织实施8个矿山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分析鉴定实验室建设,新建一批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城市安全、烟花爆竹、职业病危害等重点行业领域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支撑综合基地,筹建安全生产国家实验室。

依托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备较好基础条件的科研院所及技术中心,建设一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为所在行政区域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实验室,形成区域一线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的骨干力量,重点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试验、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事故检测鉴定、安全技术评估论证。

(四)引导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引导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加大安全科技资金投入,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和试验站。鼓励中小企业与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互利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落地转化,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支持和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与生产实践结合,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应用,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能力。

三、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攻关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创新。

以安全发展、安全监管、事故防范基础理论研究为突破口,加大安全生产基础研究投入,组织实施一批安全生产基础理论课题。围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法规标准、安全行为、安全文化、安全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等理论研究,为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科学指导。围绕工矿商贸企业典型重大事故风险辨识、致灾机理、演化过程、多灾耦合,重点开展深部开采煤岩动力孕灾机理、隐蔽地质异常体煤岩致灾机理、超大超深金属非金属矿山完整性安全开采理论、尾矿高应力多场耦合作用下致灾机理、多因素耦合驱动下典型易燃易爆危险品起爆机理及演化规律、地下综合管廊内部多灾种耦合事故致灾及演化机理、可燃性粉尘爆炸机理等研究,揭示各类事故发生发展规律。

(六)推进安全生产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建立主动预防型的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机制,积极争取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开展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智能装备研发。矿山领域重点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智能探测、软岩巷道支护、超深矿井重大灾害防控、煤矿智能开采安全技术、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预警、高尾矿库溃坝灾害监测预警、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防控、矿山安全生产物联网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开展化工园区多灾种耦合事故防控、典型化学品爆炸事故防控、重大危险源事故预警与防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保障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冶金等工贸领域重点开展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事故预防、粉尘爆炸事故防控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域重点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毒物、噪声、振动等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与装备研发。城市安全领域重点开展市政管网(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保障、城镇安全风险评估等技术与装备研发。应急救援领域重点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城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院前医疗救护技术与装备研发。

(七)攻克安全生产急需破解的技术难题。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同类多发和典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对于急需破解的技术难题,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科研团队、集中优势资源进行攻关。近期重点破解煤矿综放工作面自动化放煤、快速掘进工作面随掘随探、主运输系统无人值守及机器人巡检,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岗位无人操作值守、未知空区探测、超深矿井热害控制与地压监控、无轨运输防碰撞,油气长输管线泄漏智能化检测与监测,危险化学品泄漏高效灭火,“两客一危”车辆防碰撞和城镇地下管网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难题。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八)着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和步步为营的原则,在高危行业领域深入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建设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安全技术示范工程,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两重点一重大”控制系统自动化,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烟花爆竹领域大力推广药物及产品自动化生产线。建设“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安全保障指导中心和综合实验系统。

强力推进单班入井超千人矿井科技减人工作。研究制定科技解决方案,通过综合施策,力争到2018年底,单班入井超千人矿井入井人数减少30%以上,全国矿山单班入井人数不超千人,大幅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煤矿领域重点推进采煤和掘进机械化自动化,推广应用综采工作面可视化、智能化控制技术和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架及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架、大功率岩巷掘进机等成套装备和锚杆(锚索)支护台车、掘锚护一体机、煤流运输设备远程集中监控技术,鼓励使用井下物联网技术,全程跟踪、定位物料运输,减少运输作业人员。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凿岩、装药、支护、出矿、运输机械化和自动化改造提升。推动矿山实施井下排水系统、变电所等机电设备的智能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九)大力推广防治事故灾害先进技术装备。

以“超前预测、主动预警、综合防治”事故灾害为重点,加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先进技术装备推广。煤矿领域重点推广地面瓦斯抽采、新型瓦斯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监测预警、突水水源快速判别与治理、深部开采冲击地压综合防治技术等。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重点推广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撬毛台车、膏体及高浓度尾矿充填技术与装备等。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快速封堵技术、危险化学品便携式多组分气体检测关键技术等。职业病危害领域重点推广高危粉尘和高毒危害综合防治技术等。

(十)推动建设一批技术防范重点工程。

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单位和关键部位、环节,通过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加强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建设一批重点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强化技术防范。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在建设实施保护生命重点工程中,注意发挥先进科技成果的保障作用。

(十一)加快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

围绕提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能力、事故隐患预测预警能力和新情况及时发现感知能力,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加快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和大数据平台安全生产预警与防控工程建设,推进跨行业、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广使用智能化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形成全国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企业在线监测和预警防控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一张网”体系。建设一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重点化工园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国家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和煤矿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平台,推进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创新应用。

(十二)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加快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等高危行业领域及个体防护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科研项目立项考核指标中加大技术标准的比重,注重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接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创新成果向标准规范的转化,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

(十三)不断壮大安全产业。

以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安全技术服务和监管监察执法技术装备为重点,适应现代产业发展规律,加强规划布局、指导和服务,构建互联网+智能安全产业体系和安全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加快做大做强安全产业,提升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地区发展各具特色的安全产业集聚区,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建设一批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推动安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安全监管模式创新发展。及时发布《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试行负面岗位清单制度,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引导企业使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大力发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重点开展技术咨询、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化服务。坚持安全科技创新与节能降耗相结合,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五、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加快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培养。

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改进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培养与形成机制,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保障政策,积极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环境;着力建设一支有较强影响力、竞争力的高层次安全生产人才队伍。依托省部共建院校,建设一批安全工程学院、院士工作站。用5年时间,在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科技研发、成果推广、工程实践、教育、职业卫生、新闻、出版、文艺、宣传等方面,各培养造就若干名杰出专家、领军人物、安全生产青年创新英才。依托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重大灾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创新团队。

(十五)打造安全生产科技智库。

以高度专业化、学术化、技能化为导向,组建运作高效、勇于担当、可依赖的专家队伍。围绕事关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发展全局和长远问题,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人才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建设安全生产科技智库,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趋势,敏锐捕捉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战略方向,为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等方面发挥支撑作用。

六、营造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环境

(十六)构建产学研用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加快建设需求牵引、市场与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国内外顶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战略合作。组建企业发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实施的产学研用战略创新联盟,实现企业安全需求、科技资源、人才资源等有机结合。

(十七)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投入。

加快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财政经费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投入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投入,带动企业加大对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的转化应用推广。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作价、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拓展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渠道。运用市场化机制,打通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合作通道,有效运用保费收入,加大安全科技投入,提高投保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能力。

(十八)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激励政策。

建立健全以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合理评价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鼓励企业利用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等有关政策,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安全产业基金对安全产业的推动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充实安全产业发展基金,缓解安全产业发展融资难题。

(十九)引导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

积极凝练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重点课题(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重点课题<一>见附件),设立指导性研究计划,引导广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鼓励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壮大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力量。

(二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成果。

依托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科技活动周、警示教育活动周等大型活动,利用网络、手机、广播电视等媒体,面向企业职工,覆盖社区群众,针对高危作业人群,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成果。开放安全生产科普宣传培训教育基地、安全生产实训基地、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增加现场实感体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成果普及,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掌握世界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新趋势、新动态,加强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中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安全生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争创世界一流安全科研机构和安全学科。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工作,努力扩大我国参与安全生产国际事务影响力。

附件: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重点课题(一)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6/1009/276525/files_founder_53136300/2099126520.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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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5》软件,收录1949-2015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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