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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技厅函[2016]91号


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推动高校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2007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做了重新修订,明确了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设置、组织管理等内容。现将《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
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
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部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科学事业费)使用效益,规范使用流程,加强精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事业费坚持 “目标导向、创新引领、分类支持、突出成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能够引领科技发展方向、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优化政策环境的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按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与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预算制。每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指南编制和发布,12月底前完成申报和立项。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可择优滚动支持。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根据目标和定位,重大项目分别设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重大科技项目生成、重大科技战略和政策研究三类。
  A类: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高校创新能力为核心,开展高校牵头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大科学工程、全球顶级科学家工作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的顶层设计、重点培育和开放共享。
  B类:重大科技项目生成,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以引领科技前沿抢占制高点,实现重点领域跨越发展为目标,开展系统性、战略性研究,提出国家(国际)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建议。
  C类:重大科技战略和政策研究,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深化高校科技体制改革等重大政策问题开展系统化研究,形成重大战略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
  第三章 指南与申报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实行指南牵引,包括征集指南建议、综合评审、指南审定。
  第八条 科技司综合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和科技委学部提出指南建议,并填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指南建议书》。其中A类项目由各业务处提出,B、C类项目由教育部科技委学部提出,科技委学部应在相关业务处指导下积极组织学部委员申请,鼓励跨学部联合提出指南建议。
  第九条 委托教育部科技委战略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三类指南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年度拟立项指南建议。
  第十条 科技司司务会研究审定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科技司综合处组织相关高校和科技委学部按照指南方向进行申报。项目主持人需填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组织和研究工作。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项目,同期承担科学事业费项目不得超过两项。B、C类项目主持人一般应为科技委委员和学部委员。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答辩评审。
  第十四条 科技司综合处和相关业务处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委托科技委战略咨询委员会组织科技委专家进行答辩评审,答辩专家组成员不少于13名,择优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科技司综合处根据科技委评审结果提出科学事业费年度立项方案,经司务会研究后,作为教育部“三重一大”事项报部党组会审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立项名单在科技司网站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正式发布立项通知。如公示期中有异议,委托第三方复议。
  第十八条 立项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项目申请人需根据项目申请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编制《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报送科技司综合处。
  第十九条 《任务书》经科技司核准后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计划,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高校是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和必要支持,并负责项目经费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A类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过程监管和结题验收预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B、C类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部负责项目过程监管,积极支持项目的顺利进行,负责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预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主持人或调整《任务书》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进行调整的,报科技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如因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予以中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须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司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须在项目研究期满1个月内向科技司提出结题申请。同时,填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司综合处对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委托科技委战略咨询委员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采取答辩评审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13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的项目,准予结题。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3个月内修改完善,再提交材料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或终止项目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结题申请的;
  2.二次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3.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4.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触犯法律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编制预算,报科技司。
  第三十条 科技司委托科技委战略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申报预算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预算额度建议。预算额度经科技司司务会研究后,报部党组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科技司按年度拨付项目经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预算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献/图书资料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数据挖掘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出版/传播/印刷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出版费等。
  (八)合作与交流: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与调研发生的费用,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公设备:为开展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租赁使用的小型设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审准,报科技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实际支出进行决算,决算须经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核,并随《验收报告》报送科技司。
  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学校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教技〔2007〕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珠江水运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水发〔2016〕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珠江是我国第二大通航河流,流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区,通达香港、澳门,是我国华南、西南地区重要的水上运输通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规划,切实推动珠江水运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解决制约珠江水运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改善通航条件、推进转型升级、强化安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打造珠江黄金水道,为促进流域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注重水运与防洪、发电等关系的协调,充分发挥水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

重点突破、协同发展。以解决制约珠江水运发展的重点环节、重要瓶颈为突破口,精准发力,合力推进,促进航道、港口、船舶等水运要素协调发展。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水运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安全第一、生态优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将生态优先理念贯彻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积极推进水运绿色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利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畅通、安全、绿色、高效的珠江黄金水道。

——建成干支衔接区域成网的高等级航道体系。建成“一横一网三线”及重要支流构成的高等级航道网,打通贵州、云南珠江出海通道。

——形成江海联动功能互补的港口服务体系。港口布局和功能明显优化,转型升级成效显著;港口互动发展,港口与产业、城市发展有机融合,形成跨区域码头运营商。

——形成功能完善优质高效的现代航运体系。市场结构不断优化,行业竞争力持续增强,现代航运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形成全程物流服务供应商。

——建成生态优先示范带动的绿色发展体系。生态理念、护岸技术得到推广应用,绿色港口建设成效突出;清洁能源船舶应用效果显著,船舶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形成责任清晰保障有力的安全预控体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安全应急处置与航海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建成协调有力运转有效的水运治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部派出机构的作用更加突出;水运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高等级航道建设,打造珠江黄金水道。

坚持“打通大西南,提升主干线,优化珠三角”,完善珠江水系航道发展规划,建成干支衔接、区域成网、江海贯通的航道体系,打造珠江黄金水道。

1.完善珠江水系航道发展规划。积极落实国家战略要求,贯彻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布局调整、生态绿色发展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新要求,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完善全流域航道规划。从满足水运长远发展和资源保护需要出发,科学确定航道等级,统筹通航建筑物、跨江通道等建设标准,实现珠江水运可持续发展。

2.打通西南三线出海通道。推动贵州、云南水运出海通道建设。南线出海通道,重点建成百色枢纽升船机,解决百色枢纽断航问题,实现云南剥隘经右江至广西南宁1000吨级航道贯通。中线出海通道,按1000吨级标准建成龙滩枢纽升船机,解决龙滩枢纽断航问题,完成岩滩通航建筑物升级扩能改造,打通贵州经北盘江—红水河出海通道,实现红水河全线复航。北线出海通道,加快柳江—黔江2000吨级航道整治,完成大藤峡水利枢纽船闸建设,更好服务贵州、广西北部沿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3.全面提升西江航运干线通过能力。全面提升航道等级,干线范围进一步延伸至出海口门。建成贵港、西津二线船闸及邕宁枢纽船闸,进一步提高干线枢纽通过能力。实施南宁至肇庆航道整治,推进南宁至肇庆段航道由二级提升为一级。研究提升西江航运干线肇庆以下段通航海轮吨级标准。

4.优化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进一步完善以“三纵三横三线”为骨干的高等级航道网,实施“加密、提级”工程,逐步推进碍航桥梁改造,完善珠江三角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围绕珠江三角洲港口建设和经济发展,研究提高横门、崖门出海口门航道通航等级。改善西伶通道、龙穴南水道、泥湾门鸡啼门水道等航道的通航条件,提高广州、深圳、珠海等港口的内河集疏运能力。

5.加快开发重要支流航道。围绕服务产业转移和脱贫攻坚,加快支流航道的建设,实施等级提高和复航工程,提高水运的通达性。实施北江韶关至三水、东江河源至石龙1000吨级标准船闸扩能及配套航道整治,并逐步向上延伸。左江结合枢纽通航设施改扩建,建设崇左至南宁1000吨级航道。适时推进贺江、桂江、融江、都柳江等航道建设。稳步开展粤赣运河、粤湘运河、湘桂运河等前期研究。

6.加强通航建筑物管理。引导和支持梯级枢纽通航建筑物统一运行管理,推进梯级枢纽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加强与水利、电力部门梯级枢纽水量调度协调。制定水系统一的通航建筑物运行规则和服务标准,强化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加强通航建筑物保养维修,保障船舶通航畅通安全。

7.提升航道保障服务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落实航道养护经费。进一步完善航道养护技术、管理、服务标准体系,提高航道养护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航标配布设置,及时发布航道图。积极推进航标遥测遥控、电子航道图、数字航道建设。加快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发布机制。

8.加大航道资源保护力度。严格依法执行通航建筑物与拦河闸坝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要求。加快划定珠江水系航道保护范围,切实做好跨、临、拦河建筑物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加大对非法采砂、倾倒砂石等侵占损害航道、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

(二)推进转型升级,提高港口服务能力。

坚持“拓功能、促融合、补短板”,加快港口转型升级,加强港口与产业、城市发展的融合,促进区域港口协调发展。

9.促进港口功能拓展。推进南宁、贵港、梧州、肇庆、佛山等主要港口集装箱和散货码头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拓展港口现代物流功能,大力发展临港物流园区,鼓励港口企业拓展集拼、配送、流通加工等业务,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品交易交割等新业态。稳步推进广州、深圳邮轮码头建设,促进邮轮等旅游休闲产业发展。继续推进交通电子口岸建设,推动水运口岸“单一窗口”建设,促进港航、海事与海关、国检、边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

10.促进港口互动与“港、产、城”融合。强化主要港口在集装箱和散货运输中的枢纽作用,推动沿江港口与广州、深圳、珠海等沿海港口间的分工协作,实现优势互补。逐步推进珠江口区域内、珠江—西江经济带跨区域港口企业合作,促进港口码头、岸线等有效整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码头运营商。加强港区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促进港口与产业、城市的融合发展。统筹做好新港区开发与老港区改造,加强技术改造和设施维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1. 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进一步发挥珠三角水网地区水运通道的优势,以广州、深圳、珠海等港口为重点,发展集装箱、煤炭等货类的江海联运,鼓励企业建立跨区域的水上驳船运输系统,提高水水中转比例。推进港口疏港道路与沿江产业集聚区、高速公路网的有效衔接。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加快进港铁路建设,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统一相关标准规则,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鼓励港口企业发展内陆“无水港”,积极支持配套货运场站建设,促进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12.加快沿西南三线出海通道及重要支流港口建设。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依托产业转移,加强沿江港口建设,加快改变港口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加快推进广西柳州、来宾、百色、崇左,广东清远、韶关、河源等内河港口建设,提高港口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结合航道条件改善,逐步建设广西河池,云南富宁,贵州黔东南、黔西南、黔南等港口。

(三)加快结构调整,推进航运创新发展。

坚持“强主体、优管理、促服务”,加快航运要素优化与结构调整,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运市场。

13.推进运力结构调整。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船型系列,加快标准船舶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措施,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引导支持建造节能、环保、高效的新船型,发展集装箱、滚装等专业化船舶。严格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促进运输市场有序竞争。加强运力市场供需信息发布。

14.引导航运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继续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运市场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完善信用体系,促进航运企业公平竞争。支持航运企业做精做强主业,创新技术、管理与商业模式,促进集约化发展。加强航运企业间的合作,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增强行业竞争力。引导航运企业与货主、港口、物流企业的联合,延长产业链,增强行业服务能力。

15.强化船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内河船员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交海发〔2015〕125号),完善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改善船员发展环境,提高船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快形成运行规范、流动有序、诚信自律的内河船员市场,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船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16.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全面推进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的转型升级,提升航运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广州航运交易所服务功能、拓展业务领域,培育贵港等区域航运交易机构;推进“互联网+航运”发展,推动航运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发展航运咨询业,发挥行业智库支持作用。依托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后续协议、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效应,促进航运服务业要素集聚,提升现代航运服务整体水平。

(四)推进水运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珠江。

坚持“法规推动、政策拉动、技术驱动、示范带动”,推进生态航道和绿色港口建设,推广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大宗散货陆转水绿色运输,建设美丽珠江。

17.推进生态航道建设。注重把生态环保理念和要求贯穿于航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的全过程,注重航道建设与周围景观、建筑物的协调。实施生态航道建设示范工程,积极推广植物、植被型生态混凝土等生态护岸(坡)技术,保护水生态。研究和倡导使用环保型疏浚设备与工艺,提高航道疏浚土综合利用水平。

18.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港口企业应用LNG等清洁能源,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继续推进港口“油改电”,推行能效管理。加强港口环境监测,建立监测、检测、考核机制。推动建设港口的船舶废水、固体垃圾接收设施,并对接城市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做好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及推广工作。加强港口粉尘、噪声污染防治。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19.推广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和扶持政策,积极引导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技术。通过试点示范,积极推动船舶使用岸电技术、水上应用LNG,做好有关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积极开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以及低硫油的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区船舶排放控制标准。

20.推动大宗货物陆转水运输。总结推广大宗货物低碳运输北江示范项目成功经验,发挥水运低碳、环保、节能的比较优势,加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地方出台引导政策,吸引大宗货物陆转水运输,推动交通运输绿色发展。

(五)加强水运安全管理,建设平安珠江。

坚持“完善法规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提升保障能力”,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平安珠江”。

21.落实安全责任。落实港航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加强人员教育培训,落实保障资金,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及作业安全治理。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权责清单,加强对客船、危险品船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管,强化渡运安全管理。

22.完善预防控制。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风险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项要求,及时发现处置违规行为。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23.加强水上应急救助能力建设。推进实施水上巡航救助一体化,完善救助组织、指挥与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预案衔接。以珠江口、重点库区和旅游、客运繁忙区域为重点,合理布局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加快水上应急救助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24. 加强航海保障能力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信息化系统对干线的全覆盖;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播发系统,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性能可靠的综合航海保障体系。

(六)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珠江水运治理能力。

坚持“区域合作、部省联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走出一条符合珠江水运实际的管理新路子。

25.切实发挥部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作用。加快推进珠江航务管理局转为行政机构试点改革工作,强化其作为部派出机构的作用,在所管辖范围内履行航运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参与珠江水运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制定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扩大其在水系公共信息服务、区域水运市场管理、跨境跨界航道管理等方面协调范围和内容。

26.创新珠江水运管理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平台,完善珠江水运发展高层协调会议制度,推动珠江水运重大事项决策和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解决。加强与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协调,维护航运权益。加强行业内中央与地方单位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配套法规标准。依据《航道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制定符合珠江流域特点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清理行政管理事项,减少水运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落实《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加强科技支撑作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完善激励机制,加强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重点开展智慧港口、数字航道、智能航运等领域的技术创新,积极开展节能环保、安全应急等的新技术研究与应用。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精准扶贫、地方扶持资金等政策,加大水运发展投资力度。推动地方节能减排资金用于船舶改造等领域。鼓励利用航电结合、土地综合开发、PPP融资、债券融资等模式,多渠道筹集水运建设资金。借鉴国外内河航运的发展经验,研究制定促进水运发展的支持鼓励政策。

(五)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珠江水运、打造珠江黄金水道重要意义和紧迫性的认识。沿江各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措施。交通运输部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抓好落实,部将对本意见执行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30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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