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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
13
农历四月初七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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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国有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培育全社会双创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坚持创新模式,完善双创平台。以构建双创良好生态为目标,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结合各类双创支撑平台的特点,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双创。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围绕打造双创新引擎,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推动双创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到2018年底前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带动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二、示范布局
  (一)统筹示范类型。
  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特点和区域发展情况,有机衔接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支持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实施一批双创政策措施,支持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
  (二)统筹区域布局。
  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双创发展情况和特点,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布局,统筹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双创形态。
  (三)统筹现有基础。
  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在双创示范基地遴选、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依托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城市等各类双创平台和示范区域,各有区别,各有侧重,协同完善双创政策体系。
  (四)统筹有序推进。
  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实施。首批双创示范基地选择在部分创新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和单位先期开展示范布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扩大示范范围,探索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的新模式。
  三、改革举措
  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双创发展的若干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一批瓶颈制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促进新旧动能顺畅转换。
  (一)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
  持续增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累积效应,支持示范基地纵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试验一批重大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深化网上并联审批和纵横协同监管改革,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的“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干预,逐步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在示范基地内探索落实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和快速维权通道,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督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用好。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特点,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
  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
  (六)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加大示范基地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四、建设任务
  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明确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积极探索改革,推进政策落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一)区域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区域性的创业创新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完善市场环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需求,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
  2.完善双创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多管齐下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区域发展特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探索突破一批制约创业创新的制度瓶颈。
  3.扩大创业投资来源。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设立和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丰富双创投资和资本平台,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4.构建创业创新生态。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国际合作等支撑平台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促进各类孵化器等创业培育孵化机构转型升级,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
  5.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加大双创宣传力度,培育创业创新精神,强化创业创新素质教育,树立创业创新榜样,通过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载体,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形成中国特色高校和科研院所双创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立创业理论研究平台,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实现创业创新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大吸引海外高水平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落实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权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开放各类创业创新资源和基础设施,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3.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构建创业创新教育和实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创业导师制度。
  4.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通用技术合作研发等平台。
  (三)企业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与双创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大中小型企业联合实施双创的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强化组织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加快技术和服务等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为员工创业创新提供支持。积极培育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适应能力。
  3.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建立面向员工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投资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支持。
  4.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探索服务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利用互联网手段,向社会开放供应链,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五、步骤安排
  2016年上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下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完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于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17年下半年,总结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完善制度设计,丰富示范基地内涵,逐步扩大示范基地范围,组织后续示范基地建设。
  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政策合力;要细化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示范基地的动态调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附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一、区域示范基地(17个)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福州新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湘江新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4个)
  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
  三、企业示范基地(7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规定中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将“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
  二、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将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修改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将第十条第(三)项第3目修改为:“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将第十条第(五)项第2目修改为:“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五、将第十三条中的“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将其中第(九)项内容修改为:“(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六、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七、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十、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审核签字”。
  十一、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但第六十条除外;将所有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二、删除附件1。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一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3)。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发挥交通扶贫脱贫攻坚基础支撑作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改基础[2016]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旅游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战决胜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加快贫困地区交通发展,提高交通扶贫精准性和有效性,为实现贫困地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交通扶贫脱贫攻坚基础支撑作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扶贫脱贫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改善交通出行条件,拉动有效投资,扩大就业,更好发挥先导作用。
  二、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意见》,加快实施交通扶贫“双百”工程。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时间表、路线图,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确保完成交通扶贫脱贫各项任务。
  三、加大对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深入推进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引导中央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支持贫困地区交通建设。
  四、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扶贫办将统筹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跟踪调度年度工作进展。请有关部门在规划、土地、环评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请地方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和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关于进一步发挥交通扶贫脱贫攻坚基础支撑作用的实施意见

1
附件
关于进一步发挥交通扶贫脱贫攻坚
基础支撑作用的实施意见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我国扶贫开
发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冲刺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
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也是经济发
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充分发
挥交通扶贫对脱贫攻坚的基础支撑作用,提高交通扶贫精准性和
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交通扶贫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贫困
地区交通出行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为推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奔小
康创造了条件。但我国贫困地区交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对外交
通不便,城乡衔接不畅,运输通道少、标准低,服务质量水平落
后。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贫困山区基础交通
网络覆盖不足。此外,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普遍偏低、抗灾能力较
弱,缺桥少涵、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很多道路出现
2
“油返砂”、“砂返土”现象;农村客运均等化水平不高、路通车
不通,客运线路开得通、留不住现象突出,货运服务水平较低。
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强化自我造血功能,提升民生保障
水平,培育农村新兴消费,需要着力改善贫困地区交通出行条件,
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增强交通普遍服务能力。加快实施交通
扶贫,是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先手棋,是破解贫困地区经
济社会发展瓶颈的关键举措,也是扩大内需、促进交通运输自身
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新发展理念,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转变交通扶贫工作思路,
由被动帮扶向主动作为转变,由偏重“输血”向注重“造血”转
变,由单兵突进向多措并举转变,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
地区、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快实施交通扶贫“双百”工程,着力
消除贫困地区交通瓶颈,强化交通引导联动开发能力,提升交通
扶贫政策效果,为实现贫困地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
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准确把握不同地区的交通需求,重点
3
针对贫困人口绝对数量多、贫困发生率高的地区,在交通扶贫目
标设置、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等方面提高精准性。
点面结合,重点突破。针对事关脱贫攻坚全局的交通发展短
板,在重点地区和关键领域率先突破,总结经验,复制推广,形
成以点带线、以线串面、互动联动的交通扶贫新格局。
政府主导,强力推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对重点困难地区
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做好交通
扶贫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对接,共同开创交通扶贫新局
面。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建立健全上下一体、部门协同、内外
联动的交通扶贫新机制,广泛动员和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交通建
设,以交通发展引导扶贫开发,以引进项目促进投资就业,增强
贫困地区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在交通建设和运输服务中,将节约集
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贯穿始终。推动贫困地区交通运
输绿色发展,建设宜居、宜行、宜游的美丽乡村和美好家园。
(三)发展目标。到 2020 年,在贫困地区建设广覆盖、深
通达、提品质的交通运输网络,总体实现进得来、出得去、行得
通、走得畅。乡村交通基础网络明显改善,实现乡镇通硬化路,
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车、通邮政,自然村道路条件得到改善。
区域交通骨干通道建设显著加强,铁路、高速公路基本覆盖贫困
4
地区市(地、州)行政中心,有条件的市(地、州)级城市和重
点旅游景区布局建设支线机场。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基本覆盖
所有县城,有条件的县城实现通铁路、高速公路。普遍运输服务
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多样化、个性化运输需求得到满足,基本消
除贫困地区发展的交通瓶颈,有效支撑脱贫攻坚任务,为实现贫
困人口脱贫致富提供更好保障。
三、完善精准扶贫乡村交通基础网络
(一)加快通乡连村公路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县乡道建设,
推进相邻县、相邻乡镇之间公路建设。加快推动既有县乡公路提
级改造,增强县乡中心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提高贫困地区公路
通达通畅深度,实现贫困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撤
并村及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硬化路。加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点公路建设。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着力改造“油返砂”公路,
改造现有农村公路危桥,实施渡口改造工程,逐步消除贫困地区
客车通行安全隐患。
(二)加强对旅游等产业的交通支撑。推动“交通+特色产业” 扶贫,改善产业园区、特色农业基地等交通条件,支持贫困地区
资源有序开发。加快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强贫困地区
重点景区、乡村旅游点道路衔接,推动“交通+旅游休闲”扶贫。
着力改善贫困地区自然人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风情小镇等旅
游景点景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快重点区域支线机场、普通铁路建
5
设,开拓直通旅游航线和铁路旅游专线,形成铁路、公路旅游景
观带和旅游品牌效应,扩大精品旅游线路影响力。加大多层次的
旅游运输服务供给,满足深度游、观光游、农家游等多样化需求。
强化交通与文娱、休闲等服务的融合创新,带动汽车营地、自行
自驾等新兴旅游方式发展。
按照上述任务要求,重点实施百万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包括剩余乡镇通硬化路 1 万公里、建制村通硬化路 23 万公里、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通硬化路 5 万公里、乡村旅游公路和产业园
区公路 5 万公里、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公路 25 万公里、改建
不达标路段 23 万公里、改造“油返砂”公路 20 万公里和农村公
路危桥 1.5 万座。
四、建设外通内联区域交通骨干通道
(一)畅通区域对外骨干通道。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
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对外运输通道建设,促进资源要素便捷顺畅
流动。加快贫困地区对外开发性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铁路支撑
引导,完善支线机场建设布局。对国家公路网、中长期铁路网、
中长期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中的重大项目,建设时机与脱贫目标要
求充分衔接,建设方案充分考虑贫困地区脱贫需求。
(二)强化片区内部通道连接。加强贫困地区市(地、州)
之间、市(地、州)与县(区、旗)之间运输通道建设,提升贫
困地区内部交通连接能力,实施具有对外连接功能的重要干线公
6
路提质升级工程。加快资源丰富和人口相对密集贫困地区开发性
铁路建设。在具备水资源开发条件的贫困地区,统筹内河航电枢
纽建设和航运发展,提高通航能力。在自然条件复杂、灾害多发
且人口相对聚集的贫困地区,合理布局复合多向、灵活机动的保
障性运输通道。
(三)改善沿边贫困地区通道条件。依托我国与周边国家互
联互通重要通道,推动沿边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
边境口岸的交通联系,以开放促进边疆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提升
口岸的交通枢纽功能,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加强沿边贫困地
区与干线铁路、公路的衔接。加快推进沿边公路建设,重点建设
沿边贫困地区空白路段,加强既有路段升级改造,有效串联沿边
贫困地区重要城镇、口岸、厂区和人口聚集点。适时推进沿边铁
路建设。
按照上述任务要求,重点实施百项交通扶贫骨干通道工程,
包括高速公路项目 32 项、普通国道项目 165 项、铁路项目 16 项、
机场项目 14 项。
五、提升贫困地区运输服务水平
(一)提供普惠可靠的客运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站和停
靠点建设,实施建制村通客车攻坚工程,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基本
公共客运服务覆盖水平,客流密度相对较大的贫困地区逐步实现
农村客运公交化。积极推广农村班车进城、城市公交下乡,紧密
7
衔接周边重要换乘节点,实现贫困地区客车开得通、留得住。根
据贫困地区客流特征,提供不同车型结构、班次频率、组织模式
的客运服务,更好地满足安全可靠、多样便捷的出行需求。创新
贫困地区客运服务经营模式,采取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社会化
运作等方式,促进城乡客运资源整合、服务一体衔接。
(二)发展实惠便捷的货运物流。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
物流服务网络,探索构建多样化、专业化货运网络,促进贫困地
区特色种养、特色加工、能矿开发、绿色生态等产业落地、发展。
结合贫困地区生产流通特点,支持流通企业将业务延伸至农村地
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物流配送体系,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
乡的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土特产分散收货、大宗货物集约高效运
输,降低物流成本,支撑和引导农、林、牧、矿等产业发展。
(三)培育现代高效的电商快递。促进交通运输与电子商务
信息产业融合,推动“交通+电商快递”扶贫。依托农村地区信
息进村入户工程,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促进农资农产品“线上
线下”产运销联动发展,带动农村消费升级换代。充分发挥贫困
地区农产品“名、优、特”优势,建立农产品网上销售、流通追
溯和运输配送体系。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完善农村快递揽
收配送网点建设,利用村委会、万村千乡农家店、新农村电子商
务服务站点、益农信息社、供销超市、村邮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开
展农村快递服务。
8
六、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一)拓展交通扶贫投融资渠道。健全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
施投资长效机制。增加政府投入,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
等资金支出结构,统筹加大各级各类资金倾斜力度,重点支持交
通扶贫“双百”工程建设。按照现有铁路、公路、机场建设投资
模式和资金筹措来源,加快百项骨干通道工程前期工作,优先予
以推进实施。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原则,研究确定百万公
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落实方案。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公
路建设力度,地方政府应在有关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的
框架内,统筹目标相近、方向类似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
公路建设。创新交通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采用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等模式进行项目建设。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导向作用,
加大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国
家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更好发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
“一事一议”等机制作用。
(二)实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政策,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负担。落实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贫困地区符合
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优
惠政策。鼓励各地研究实施对涉及交通扶贫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用
予以减免的优惠政策,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
9
策,支持农村客运、农村物流、邮政快递发展。
(三)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
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等脱贫攻坚重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交通扶
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科学安排交通扶贫项目线路、场站建设,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
(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结合贫困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标准。根据不同贫困地区特点,
研究构建分类适用的支线机场、通用机场以及客货运输站场等建
设标准体系。加强交通设施、载运工具和运营管理安全技术标准
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地区鲜活农副产品等冷链物流标准体
系。
(五)加强养护管理和职业教育。建养并重,加强贫困地区
公路养护管理,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逐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健
全公路养护长效机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安全保障和服务
能力。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多渠道提高劳动力素质,扩大贫困地
区就业。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交通扶
贫责任意识、攻坚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务实高效的工作推
进机制。建立健全交通扶贫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协商解决实
施过程中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确保交通扶贫各项任务落
10
实落地。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
彻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落实建设资金,加大政策项
目实施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交通扶贫实施方案。发展改革
委要牵头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
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对贫困地区交通
发展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中央预算内
投资、车购税、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等资金的落实,加
强联系、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三)强化考核监督。加强对本意见的监督检查,落实督办
责任制和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作用,对“双
百”工程等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分行业、分区域及时跟踪检查督
办,确保政策落地、资金到位、项目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 通 运 输 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4月29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5》软件,收录1949-2015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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