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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
29
农历二月廿一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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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7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3月10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保监厅发〔2016〕2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着力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保险业工作大局,积极适应新常态、树立新观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深入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对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可控性,充分发挥信访化解保险运营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二、要牢固树立信访法治思维,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思考和谋划信访工作,自觉将法治思维贯穿其中,运用法治思维把握信访工作方向,形成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相统一的信访工作新格局。要加强信访法制化建设,全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形成符合法治要求、管用有效的信访法治体系,大力推动解决信访问题。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丰富宣传形式,扩展宣传内容,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逐级有序反映诉求,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

  三、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各单位要自觉把信访工作当作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强化领导责任,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制度。要强化首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好信访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信访上行。对重点疑难信访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政策宣传和化解稳定工作,确保保险业信访工作不发生进京上访、不发生越级上访、不发生赴省市集体访、不发生有影响的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因工作不当引起的负面炒作。

  四、要切实加强信访舆情监测,搞好隐患排查。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舆情预警防控机制,认真分析核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对有极端行为倾向、可能形成大规模聚集的信访案件,做到早预警、早处置。要建立保险信访隐患定期排查工作制度,坚持每月一次小排查、每季一次大排查,层层明确责任,切实将不稳定因素排查清楚。要对排查出的信访问题隐患建立台账,梳理分析,对重大保险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报告,切实掌握信访隐患动态。要做好信访人员的安抚和把控,将责任落实到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人员安抚在当地。各保监局要继续坚持每月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五、要多措并举化解信访积案,力争“清仓见底”。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积案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因案施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集中力量分类化解。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对积案比较集中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对重要信访积案实行“一案一督”,通过集中攻坚克难,力争实现保险业信访积案“清仓见底”。

  六、要积极推进信访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建立信访联合接访制度,加大组织协调,推动相关单位、部门协作做好信访工作,督导问题落实。要注重协调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协调保险信访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律师、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服务等第三方,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疏导服务,形成合力化解信访问题。

  七、要周密制定信访应急预案,确保掌控有力。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信访形势,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现场指挥、力量配备、处置措施等方面积极准备,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做到重点信访不漏项、重点事项不漏人,确保信访应急情况处置掌控有力。要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段信访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与公安、政法等有关部门协同应急处置,依法处理重大群诉群访等信访违法行为,管控好信访秩序。

  八、要依法分类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要求,积极支持公安、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的保险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导入司法渠道解决,维护司法权威;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诉求的,要积极引导,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底线,不能为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要依法处理以反映诉求为名,缠访闹访、滋事扰序等行为,树立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正确导向,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

关于加快棉花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等



发改经贸[2016]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我国是世界棉花生产、消费和进口第一大国。发展棉花现代物流,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高效顺畅的棉花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和服务体系,对提高棉花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增强我国棉花、纺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棉花现代物流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和《促进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发改经贸[2014]2827号)有关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印发实施《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以来,我国棉花物流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条件、信息化和技术装备水平持续提升,一批建设标准高、装卸作业和周转能力强的大型棉花专业仓库陆续投入使用,一批专业从事棉花仓储物流的企业逐渐发展壮大,棉花物流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棉花物流一体化、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物流标准化、组织化程度较低,物流作业各环节衔接不畅,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仍比较突出。

  (二)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棉花现代物流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2014年,通过实施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棉花市场化改革迈出重要步伐,棉花物流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加速融入棉花物流领域,促进了信息交换和共享,优化了物流管理流程,提高了棉花物流效率。与此同时,在资源与生态环境约束进一步强化,劳动力成本持续攀升的形势下,传统棉花物流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加快转型升级,提高棉花物流的信息化、机械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建立现代棉花物流服务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先进技术为支撑,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合存量资源、补齐物流短板,建立棉花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提高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增强我国棉花、纺织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支撑和保障。

  (四)主要原则

  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好政府在规划、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棉花流量、流向,统筹规划布局棉花物流通道、节点,引导企业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完善标准,提高效率。加快棉花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建设,促进物流作业各环节、各种物流设施设备以及物流信息的衔接配套,实现一体化运作,提高物流运行效率。

  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升棉花物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创新运作管理模式,降低棉花物流业总体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深化改革,整合资源。进一步简政放权,打破行业和地区分割,建立有利于棉花物流设施和物流资源整合的体制机制,提高物流资源利用效率。

  (五)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高效顺畅、安全有序的棉花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棉花物流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布局进一步优化,物流通道更加畅通。仓储专业化、装卸机械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物联网、云计算、远程视频信息采集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业化、一体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第三方棉花物流企业。

  三、统筹规划,加强棉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六)畅通棉花物流通道。根据棉花生产和消费格局,依托综合运输通道网络,重点规划完善三大棉花物流通道。新疆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新疆棉花及中亚国家进口棉花流入内地需求;内地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华东、华中、华北等地区棉纺企业用棉需求;沿海地区进口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国内企业对进口棉花的物流需求。

  (七)增强棉花物流节点功能。在棉花主产销区和交通枢纽合理规划建设或改造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棉花物流基础设施,加强铁路站点、港口棉花中转站、甩挂站场、疏港铁路和公路以及集装箱货场建设,实现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方式顺畅衔接,提高棉花中转等物流服务能力。其中,新疆棉花产区,重点支持物流节点的扩容改造,加强露天堆场、铁路站台、库棚设施改造,满足站点周边棉花集并、储存和发运需要;内地主要棉花物流节点,重点加强多式联运功能站场建设,鼓励企业建设规模适当、需求匹配的棉花仓储物流中心;棉花进口港口,重点加强以保税、中转功能为主的专业仓储设施,以及与多式联运相配套的装卸平台建设,提升物流服务能力。

  四、大力提升棉花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八)加快第三方棉花物流发展。鼓励棉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棉花物流企业,提高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服务水平。鼓励传统棉花仓储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完善服务功能,开展专业化的纺织配棉服务。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整合现有棉花物流资源,推进仓储、站台、码头设施社会化和运输服务市场化。

  (九)积极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研究开展棉花集装箱运输试点,制订棉花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作业标准,改善棉花铁路发运站的集装箱办理条件,打破制约棉花集装箱运输发展的“瓶颈”。鼓励新疆棉花铁路发运站进行集装箱收纳和发运基础设施改造,增加集装箱装卸设备,建设从新疆到内地集收纳、集并、中转、运输、存放等为一体的棉花集装箱运输物流体系,实现“门到门”的棉花集装箱联运服务。加强销区和重要港口集装箱接卸、中转、配送能力建设,完善港口到内地的集装箱运输物流服务体系,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在运载工具、票证单据、物流信息等方面的标准衔接,实现海铁联运、公铁联运、铁水联运的无缝衔接。支持棉花物流企业使用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智能化管理。

  五、积极推进棉花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十)提升棉花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强北斗导航、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在棉花物流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建设,鼓励仓储管理、库存控制、运输管理、交易管理、质量追溯、精准配棉、棉包信息化标识等软件系统开发利用,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骨干企业建设智能物流信息平台,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的高效匹配,降低货车空驶率。加强棉花第三方监管网络和体系建设,完善不同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体系,促进互联互通,支持构建集信息采集、库存监管、物流配送、货权登记、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为一体的全国棉花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供应链金融以及信息查询等集成服务。

  (十一)加强标准化建设和技术设备研发。完善棉花物流标准体系,加快棉花加工、检验、包装、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环节相关技术标准、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安全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研究制订数据采集、数据交换、信息管理等信息类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提升棉花物流标准化水平。加强棉花物流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研发,推动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棉花物流的技术装备水平,引导棉花物流企业选用节能环保车辆、设施设备,减少棉花物流各环节能耗和环境污染。鼓励仓库配备与接收发运、库内短倒能力相匹配的夹包车、短运平板挂车等设备,提高棉花接卸、短倒、码垛及发运能力。

  六、着力完善棉花现代物流市场服务体系

  (十二)加强棉花物流市场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国的棉花第三方监管网络和体系,完善棉花专业仓储,提高棉花公证检验的公信度。支持发展棉花网上交易,鼓励棉花交易市场完善交易、监管、配送、金融、信息等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构建物流服务支撑体系。

  七、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新疆棉铁路发运,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大出疆棉花运力投入。有关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出疆棉花运费补贴操作办法。支持棉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落实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用地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棉花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加快用地审查报批,保障项目依法依规用地。

  (十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棉花骨干企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参与物流信息化、标准化,以及重要物流通道和节点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可通过现有投资渠道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棉花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数据统计、技术推广、标准制订与宣传推广、国际合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监测和预测预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对棉花物流行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3月17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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