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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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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以下称内地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统称“9+2”各方),拥有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总量,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在“9+2”各方共同努力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合作机制日益健全,合作水平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统筹东中西协调联动发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提高全方位开放合作水平;有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合作发展机制,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促进内地九省区一体化发展,深化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构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统筹推进基础设施、产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合作。
  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增强市场主体创新能力,促进创新资源综合集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发展区域。
  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各方比较优势,促进内地九省区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与港澳务实合作,积极探索重大项目平台共建和利益共享机制,提升发展内生动力。
  陆海统筹、全面开放。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依托,统筹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充分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形成参与和引领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协同监管和综合治理,共建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绿色发展,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三)战略定位。
  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发挥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体制机制优势以及港澳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行先试,为全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累经验。
  全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强化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的辐射引领作用,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加快发展,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有机衔接和统筹协调,在全国创新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构建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成为促进全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引擎。
  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核心区。依托港澳两地国际竞争优势及内地九省区广阔腹地和丰富资源,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充分发挥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山水相连、经济联系密切以及“一国两制”的优势,深化各领域合作,拓展港澳发展新空间,提升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一带一路”建设重要区域。立足泛珠三角区域连接南亚、东南亚和沟通太平洋、印度洋的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建设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以及相关省区作为“一带一路”门户、枢纽、辐射中心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功能,发挥港澳独特作用,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我国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区域。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区。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山清水秀生态美的优势,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循环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跨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四)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广州、深圳在管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龙头,以珠江—西江经济带为腹地,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经济支撑带。促进城市群之间和城市群内部分工协作,着力构建沿江、沿海、沿重要交通干线的经济发展带。形成以大城市为引领,以中小城市为依托,以重要节点城市和小城镇为支撑的新型城镇化和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积极推动产城融合和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区域一体化和良性互动。建立毗邻省区间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注重陆海统筹,支持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合作发展海洋经济,共建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科技合作区,加大海洋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海洋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五)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加强产业协作,整合延伸产业链条,推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合作,培育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布局优化的先进产业集群。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积极发挥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贵阳国家大数据中心的作用,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完善区域制造业创新体系和产业协作体系,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将泛珠三角区域打造成为“中国制造2025”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快推进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特色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加强南繁育种、南菜北运、粮食产销合作及农业大数据共享,大力推动供港澳农产品基地建设,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全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经营机制,打造生态农业产业带。
  (六)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承接。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的培育支持力度。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明确产业承接发展重点。积极支持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及国内外知名企业生产基地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促进产业组团式承接和集群式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合作平台在促进产业转移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广州泛珠合作园区、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建设,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闽粤经济合作区、北部湾临海产业园、湘赣开放合作试验区等跨省区合作平台发展。
  三、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
  (七)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推动各类生产要素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发展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推进产品检验、计量检定、资质认证等结果互认,促进商品自由流通,有序推动服务业区域标准制定。建立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和监管协调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共认、市场监管措施协调联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异地受理处置和行政执法相互协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探索建立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逐步统一内地九省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为企业跨区域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八)建设区域社会信用合作体系。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与交流,促进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及信用市场服务的互通、互认和互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按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总体要求,支持内地九省区建立健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记录,并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实现企业登记、产品质量监管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
  (九)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加快建立大通关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完善口岸综合服务体系和口岸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内陆口岸同沿海、沿边口岸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单一窗口”制度。在现有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衔接,进一步扩大通关一体化范围。
  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十)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强化区域内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构建安全、低碳和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强对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加快已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铁路项目建设,提高区域内以及与周边省(区、市)和国家(地区)的互联互通水平。贯通海口经南宁经贵阳至兰州的铁路,打造南北新通道。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湛海铁路扩能工程。规划建设赣州至深圳、重庆至昆明、涪陵经凯里至柳州、柳州至韶关、西安经重庆经长沙至厦门、吉安至武夷山、贵阳至张家界、兴义至永州至郴州至赣州、临沧至清水河等铁路项目。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及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公路技术等级和安全防护水平,打通省际“断头路”、“瓶颈路”,提高公路安全性。推进珠江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继续提升西江航运干线通航水平,加快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等航道建设,稳步开展湘桂运河前期研究,畅通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建立完善珠江水运发展协调机制,合力推进珠江水运协调发展。优化沿海港口功能布局,增强沿海港口对内陆地区的服务能力。在琼州海峡南北岸规划建设新客货滚装码头,提高琼州海峡客货滚装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泛珠三角区域空域资源管理使用,明确区域内各机场分工定位,实现机场群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内各国际机场航权开放,打造国际航空枢纽和门户机场。优化完善区域机场布局,加快推进支线机场建设。支持加密区域内城市间航线航班,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完善统一相关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积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加快建设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货运枢纽和物流园区,完善枢纽节点集疏运体系,畅通“最后一公里”。着力解决制约甩挂运输发展的瓶颈问题,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甩挂运输网络化发展。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推进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着力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国际物流主干网络,大力推进蓉欧快铁等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十一)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电源与电网建设,开展电力输送以及煤炭、油气储运合作,为促进区域合作发展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适度开发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等河流水能资源,配套建设送出通道。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稳妥推进已经列入相关规划的核电项目建设,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完善区域电源点布局,推广多能互补的分布式能源。深入实施“西电东送”工程,推进西南能源基地向中南、华南和东南地区输电通道建设,建设500千伏金沙江中游电站送电广西直流输电工程,加大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大力实施“西气东输”工程。统筹油气运输通道和储备系统建设,推进西气东输三线、新疆煤制气管线等油气管道建设,完善区域性油气管网建设。
  (十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以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为核心,建设综合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强化区域水资源管理。保障泛珠三角区域防洪供水安全,确保对港澳供水安全。加快推进以大藤峡、洋溪、落久、高陂、德厚等为重点的骨干工程建设,支持澳门防洪(潮)排涝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柳江综合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统筹实施珠江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加强沿海各省区标准海堤建设与相互衔接,争取到2020年海堤标准化率提高至80%以上。共同推进珠江流域综合整治开发,联合实施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提升工程。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三条红线,加快开展江河水量分配,依法对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强化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强化珠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加快制定出台珠江水量调度条例。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提高流域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信息化水平。
  (十三)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强化区域通信枢纽建设,加快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强化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广州、成都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互联工程建设,实施省际骨干网络优化工程,合理布局泛珠三角区域骨干网核心节点,提升网络传输能力及网间互联互通水平。支持开展“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群)创建工作,推动贯彻实施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标准。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数据战略,合理布局区域数据中心,建设泛珠三角区域重点城市群信息港,着力构建重点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增进与周边国家(地区)信息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建设服务泛珠三角区域以及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呼叫中心。
  五、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十四)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强深港创新圈等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靠创新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新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制定区域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共享规则,率先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试验平台。加强区域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横向交流和联系。深化产学研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同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重大共性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十五)优化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创业投资基金,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广州国际创新城等一批大型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着力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建立跨省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点。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辐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协作。建立统一的科技人才资源库,完善科技人才市场体系,推动科技人才交流与共享。
  六、加强社会事业领域合作
  (十六)促进教育文化合作。建立教育合作交流平台,开展师资培训、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合作。建立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相互交流、共建共享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内地九省区联合共建高校优势学科和研究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完善跨区域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推动实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职教育,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顺利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合作,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交流机制,推动泛珠三角文化市场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建设,支持组建区域演艺联盟和跨地区企业连锁,促进文化产品流通,扩大区域文化消费规模。支持省区、城市之间开展多样化的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十七)加强医疗卫生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网络。促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合作共享,推动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依托互联网发展远程医疗,提高边远地区诊疗水平。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区域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和跨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支持建设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及中国—东盟传统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加强与东盟国家在医疗保健、传统医药等方面交流合作。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拓展内地九省区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内地九省区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库和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沟通制度、劳动保障违法及争议案件协同处理制度。加快实现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养老、失业等社保关系跨省区顺畅转移接续。
  (十九)共同优化休闲旅游环境。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打破行业、地区壁垒,鼓励跨地区连锁经营,加快建设无障碍旅游区。联合打造旅游精品线路和旅游品牌,加快推进建设世界级观光旅游线路。规范区域旅游市场秩序,统一旅游标识,联合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完善国内国际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全方位合作,构建务实高效、互惠互利的区域旅游合作体系。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在促进外国人入境、过境旅游便利化及医疗旅游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探索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或落地签证,简化邮轮、游艇出入境手续。
  (二十)完善社会治理协调机制。加强社会治安信息交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案件应急处置、交通安全部门协作及反走私区域合作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实施区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卫生应急、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信息报告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提升联合处置能力。加强司法合作,提供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人口信息网上协查协助平台,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七、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
  (二十一)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发挥区位优势,完善联通内外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推动深化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建设,打造中国—中南半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鼓励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共同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开发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强协同配合,支持加快建设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完善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要引擎功能,把云南建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增强广西有机衔接“一带一路”的重要门户作用,进一步提升海南以及内陆省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香港、澳门独特优势,积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二十二)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与港澳合作,发挥对泛珠三角区域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大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泛珠三角区域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支持有条件的省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区域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三)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统筹规划区域内口岸布局,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进境指定口岸和启运港建设,扩展和完善口岸功能。支持在区域内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重要节点和重要内河港口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内陆航空口岸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增强区域内边境口岸和特殊区域功能,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支持云南、广西有序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研究完善人员便利化出入境管理政策。
  八、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四)加强跨省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环境综合治理,协同推进跨省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共同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支持发展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加快构建水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充分发挥流域协作机制监督作用,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和考核,建立完善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协同推进珠江、韩江干支流及近海海域水污染防治,支持跨省区河流综合治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等对水源地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完善监测预警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和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设,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建立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二十五)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联防联治。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加强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火电、冶金、水泥、建筑陶瓷、石化等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对工业烟尘、粉尘、城市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促进工业固废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发展,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支持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科研合作。
  (二十六)强化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环境整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合理开发与保护,加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力度,构建区域生态屏障。支持跨省区河流中上游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共建南岭山地、闽粤桂琼东南沿海红树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稳步推动将以幕阜山、罗霄山、怀玉山、高黎贡山、哀牢山、无量山为核心的区域和江河源头、重要湖泊所在地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沿江天然林草资源保护和珠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要求,支持福建、湖南、云南等地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
  (二十七)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编制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和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合作机制,推动环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支持内地九省区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管理和交易制度,共同设立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基金,加大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联合治理力度。建立跨省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引导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开展东江、西江、北江、汀江—韩江、九洲江等流域补偿试点。
  九、深化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合作
  (二十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对接。加快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连接港澳与内地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快建设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速铁路、莲塘/香园围口岸、深港西部快速通道、粤澳新通道等项目,加强粤港澳轨道交通衔接。支持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建设,巩固香港国际航空枢纽地位,统筹航路航线安排,加强香港国际机场与内地九省区机场的合作,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临空经济带。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鼓励内地航运企业在香港设立分公司以及香港航运企业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香港成为亚太区域重要的邮轮母港及国际游轮旅游中心,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港口之间合作。提高内地与港澳通关便利化水平,合理调整和规划区域口岸建设。以稳定供港澳水、电、气为目标,扎实推进东江供水、核电、电网、西气东输二期天然气接收站、海上天然气和管道工程。推进粤港澳跨境通信网络建设。
  (二十九)加强产业合作。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优势以及澳门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特殊作用,加强内地与港澳紧密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环节,推动扩大内地与港澳企业相互投资,鼓励和支持内地与港澳企业共同“走出去”,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人民币中心地位,促进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金融服务的平台角色,扩大人民币双向流动渠道和规模,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和香港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加强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合作。支持香港为内地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法律以及争议调处等专业服务。支持香港成为泛珠三角区域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基地、知识产权贸易平台,发挥香港文化、科技优势,帮助泛珠三角区域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更好走向国际市场。优化和调整赴港澳“个人游”政策措施。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共同推进澳门会展商贸、中医药等产业发展,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有序推动开展粤港澳游艇自由行。
  (三十)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发展。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重大平台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中的试验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进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内地九省区发挥各自优势与港澳共建各类合作园区,支持广东与澳门共建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中山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三十一)加强社会事务合作。探索有利于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的制度安排。支持内地九省区与港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探索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及信用市场服务的互通、互认和互用。加强内地与港澳专业人才培训和交流合作。支持港澳中小学与内地九省区中小学结为姊妹学校,支持港澳知名大学到内地九省区开展合作办学。支持港澳创意企业在内地有序发展影视娱乐文化等业务。支持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交流合作。
  (三十二)开展多层次合作交流。加强政府间协调沟通,研究解决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在合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支持行业协会、智库间合作交流。加强青少年交流,强化广州、深圳青少年交流基地功能,支持在其他省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将粤港澳青少年交流特色品牌项目延伸至泛珠三角区域,支持港澳青年在内地九省区开展志愿服务。
  十、创新和完善合作机制
  (三十三)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内地九省区着力打破行政分割,加快建设统一市场,为其他区域开展合作积累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解决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造合作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问题,并会同“9+2”各方开展本意见实施情况评估。内地九省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会同港澳共同编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推动合作深化、实化。
  (三十四)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区域重大合作事项的决策、推动和协调,以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9+2”各方按照本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扩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影响力,积极引入市场化资源进行运作,将其打造成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智库,为合作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三十五)建立合作资金保障机制。支持由地方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基金,支持泛珠三角区域重大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并参与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资金、智力、产品等优势,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编制合作规划、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对于拓展区域发展空间,促进区域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泛珠三角区域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

                               国务院
                              2016年3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农经[2016]537号



  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是制约脱贫致富的重要因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短板中的短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步伐,现就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推进脱贫攻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能力扶贫强基础,产业扶贫增后劲,民生扶贫兜底线,生态扶贫添收益,大幅度增加对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为完成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把脱贫攻坚作为“十三五”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支持贫困地区以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为统领,加强对涉农领域资金的统筹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突出精准,确保成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围绕贫困地区发展需求和贫困人口实际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因人因地施策,确保实现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突出服务,上下联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进度,优化计划编报下达流程,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上下联动,以及与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横向协同,提高工作成效。

  ——突出监管,公开透明。深入推行涉农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逐级落实监管责任,构建政府监督、群众参与、社会协同、法制保障的综合监管格局。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中央预算内农林水利建设投资用于贫困地区的比重达到40%左右,地方同步加大投入,并视情况进一步增大倾斜支持力度,力争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得到明显加强,特色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得到加快发展。

  二、提高贫困地区发展能力,夯实发展基础

  (四)提高贫困地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强基础、补短板,着力加快贫困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和糖料主产区生产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对纳入范围的165个贫困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求予以优先保障,安排投资计划时予以倾斜支持,确保在贫困县新建高标准农田3000万亩以上,力争率先完成贫困县高产稳产粮田和糖料蔗基地建设任务。

  (五)加快推进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以加快国务院确定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为统领,优先启动实施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不断巩固和提升贫困地区的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和水资源保障水平。全面加快吉林松原灌区、黑龙江尼尔基水库引嫩扩建骨干一期、湖北鄂北水资源配置、湖南莽山水库、贵州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调水、西藏拉洛水利枢纽、甘肃引洮供水二期、云南德厚水库、黄河下游防洪等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新开工引江济淮、云南滇中引水、内蒙古引绰济辽、四川向家坝灌区、新疆大石峡、广西驮英水库及灌区、青海引大济湟西干渠等一批重大工程,推动各项在建工程尽快建成发挥效益。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在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再筹划论证一批重大水利工程。

  三、推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增强发展后劲

  (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启动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将贫困县优先纳入实施范围,指导贫困县编好做实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继续加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建设基金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探索实行基金安排额度与带动农民增收程度、实现脱贫解困户数挂钩机制。构建政银企社多方合作机制,着力打造一批产业链条长、市场效益好、商业模式新、较好带动农民就业创业和致富增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产业扶贫模式。研究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基金,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子基金或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

  (七)探索小水电产业扶贫模式。支持贫困地区合理开发小水电,重点选取部分水能资源丰富的贫困县,研究采取“国家引导、市场运作、贫困户持股并持续受益”的扶贫模式,建立贫困户直接受益机制。选择在部分地区部分项目开展试点,在受益范围如何确定、贫困户的认定与退出机制、分红标准与模式等方面开展探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视情况决定下一步支持方式。

  (八)因地制宜实施农村沼气扶贫工程。在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建设一批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工程所产沼气优先向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户供气,其余沼气通过提纯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沼气发电、养殖场自用等方式充分利用。沼渣沼液加工有机肥,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促进农牧结合、种养循环。通过工程建设,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解决农民用能用肥问题,增加秸秆销售等收入,带动农民增收节支。

  (九)支持贫困地区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退耕还林等工程建设,重点支持用材林、木本油料等发展,着力打造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产业基地,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推行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组织联动的机制,把投入到基地的建设资金折股量化到村到户,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和收益度。

  四、改善贫困地区民生条件,共享发展成果

  (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提升的原则,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和脱贫攻坚等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加强贫困地区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水厂改造、配套延伸、水质检测和运行管护,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促进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一)完善贫困地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抓紧实施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对于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124个牧区半牧区县予以倾斜支持,提高草原雪灾、火灾、生物灾害防控能力,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牧民建设牲畜暖棚,保障牲畜安全过冬,避免牧民因灾致贫返贫。

  (十二)加快贫困地区水库移民脱贫解困步伐。加快修订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现资金分配向贫困群体倾斜。推动各地相应完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集中部分资金继续推进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特困移民,加快实施移民搬迁,并通过产业扶持、教育培训等措施,实现特困移民有业可就、稳定脱贫。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沟通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移民村、贫困移民户、贫困移民人口纳入当地建档立卡范围,抓紧编制贫困移民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纳入当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并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扶贫资金的整合,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确保2020年实现水库移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五、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青山绿水

  (十三)着力加强贫困县石漠化治理。以13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加大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坚持“治石与治贫”相结合,强化生态经济林、木竹原料林、林下经济、草食畜牧业、生态旅游业等发展,培育绿色增长点,改善石漠化地区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和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加快石漠化区域扶贫脱贫步伐。

  (十四)加大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力度。加大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贫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支持力度。各地在分解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时,贫困县的生态建设投资规模和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5%以上,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优先向贫困县倾斜。积极创新工程建设方式,鼓励工程区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投工投劳,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投入支持力度。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地方自筹能力等因素,逐步提高贫困地区生态建设等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对于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

  (十六)创新资金安排方式。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采取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中央投资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鼓励贫困地区以县为平台,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既要避免同领域资金的重复投入,也要加强相近领域资金的协同配合。

  (十七)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及时总结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扶贫攻坚的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定期向我委报告。我委将建立农口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与扶贫工作挂钩机制,将脱贫工作成效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的省(区、市),适当增加下一年度农林水利投资规模。对工作重视不够的省(区、市),适当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11日

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财会[2016]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二、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

  (一)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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