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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为实现2020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期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自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科学素质纲要》以来,特别是“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部门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联合协作,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社区居民等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扎实推进,带动了全民科学素质水平整体提高;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科普资源不断丰富,大众传媒特别是新媒体科技传播能力明显增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共建机制基本建立,大联合大协作的局面进一步形成,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第九次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显示,2015年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6.20%,较2010年的3.27%提高近90%,超额完成“十二五”我国公民科学素质水平达到5%的工作目标,为“十三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不能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主要表现在:面向农民、城镇新居民、边远和民族地区群众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仍然薄弱,青少年科技教育有待加强;科普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均衡化、精准化服务能力亟待提升;科普投入不足,全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不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不够。“十三五”时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科学素质决定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前提,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础,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进一步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不断提升人力资源质量,对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注入发展新动能,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指导方针和目标
  指导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工作主题,继承创新、拓展提升,开放协同、普惠共享,精准发力、全面跨越,推动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扎实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激发大众创业创新的热情和潜力,为创新驱动发展、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筑牢公民科学素质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目标:
  到2020年,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长足发展,建成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求的现代公民科学素质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0%。
  ——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求,突出工作主题,弘扬创新创业精神,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普及高新技术、绿色发展、健康生活等知识和观念,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推动依靠创新驱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整体水平跨越提升。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学习实践能力明显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意识和决策水平不断提升,农民和城镇劳动者的科学生产生活能力快速提高,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公民的科学素质显著提升。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教育与培训体系基本完善,社区科普益民服务机制逐步建立,科普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科普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进展,科普产业快速发展,科普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公民提升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显著增多。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共建、社会动员、监测评估等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各方面参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明显增强。
  三、重点任务
  根据指导方针和目标,“十三五”时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激发青少年科学兴趣,培养青少年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
  ——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科技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创新意识、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中小学科技教育水平大幅提升。
  ——完善高等教育阶段的科技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激发大学生创新创造创业热情,提高大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就业创业的能力。
  ——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校科技教育和校外科普活动有效衔接。
  ——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农村中小学科技教育质量,为农村青少年提供更多接受科技教育和参加科普活动的机会。
  措施:
  ——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的科技教育。基于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框架,完善中小学科学课程体系,研究提出中小学科学学科素养,更新中小学科技教育内容,加强对探究性学习的指导。修订小学科学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增强中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教学的横向配合。重视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继续加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力度。
  ——推进高中阶段的科技教育。修订普通高中科学与技术领域课程标准,明确对学科素养和学业质量的要求。修订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鼓励普通高中探索开展科学创新与技术实践的跨学科探究活动。规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与科学实践、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探究能力。深入实施“中学生英才计划”,促进中学教育和大学教育互动衔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和应用人才的培养方式,加强普通高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强化中等职业学校科技教育,发挥课程教学主渠道作用,推动科技教育进课堂、进教材、列入教学计划,系统提升学生科学意识和综合素养。
  ——推进高等教育阶段科技教育和科普工作。组织开展大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计算机等课程改革,推进高校科学基础课建设。加强科学史等科学素质类视频公开课建设。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择业观念,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推动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和创业就业基地,大力开展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为青年提供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实际成果的渠道、平台。深入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大力开展校内外结合的科技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非正规教育的促进作用,推动建立校内与校外、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科技教育体系。广泛组织开展学校科技节、科技周、科普日、公众科学日、红领巾科技小社团、“科技之光”青年专家服务团等活动,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灾应急、身心健康等知识,加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的科技教育资源,开展全国青少年高校科学营、求真科学营等活动。拓展校外青少年科技教育渠道,鼓励中小学校利用科技馆、青少年宫、科技博物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类科技场馆及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科技学习和实践活动。开展科技场馆、博物馆、科普大篷车进校园工作,探索科技教育校内外有效衔接的模式,推动实现科技教育活动在所有中小学全覆盖。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均衡配置科技教育资源。推进信息技术与科技教育、科普活动融合发展。推进优质科技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信息素养教育,帮助青少年正确合理使用互联网。大力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青少年科普活动,满足青少年对科技、教育信息的个性化需求。面向农村学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开展科技辅导、心理疏导、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科学素质、丰富生活阅历、增长见识。加强各类家长学校和青少年科普阵地建设,开展科技类亲子体验活动,搭建传播科学家庭教育知识的新平台,提高家长特别是母亲的科学素质。
  分工: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牵头,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文物局、全国妇联等单位参加。
  (二)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粮食安全等,贯彻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普及高效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乡村文明等知识和观念。
  ——加强农村科普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服务现代化。
  ——着力培养1000万名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科技、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全面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科普工作的支持力度,大力提高农村妇女和农村留守人群的科学素质。
  措施:
  ——大力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全方位、多层次培养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业综合服务站(所)、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在农业科技培训中的作用,面向农民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强化专家和导师辅导、举办农村青年涉农产业创业创富大赛等方式,促进农村青年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着力培养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女农民队伍。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科普活动。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日、科技周、世界粮食日、健康中国行、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农村安居宣传、科普之春(冬)等各类科普活动,大力普及绿色发展、安全健康、耕地保护、防灾减灾、绿色殡葬等科技知识和观念,传播科学理念,反对封建迷信,帮助农民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民健康素养,建设美丽乡村和宜居村庄。
  ——加强农村科普公共服务建设。将科普设施纳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等建设中,提升农村社区科普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发挥优秀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示范带动作用。开展科普示范县(市、区)等创建活动,提升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
  ——加强农村科普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加大对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精准农业和智慧农业的宣传推广力度,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鼓励和支持农村青年利用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建设科普中国乡村e站,大力开展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知识竞赛、新农民微视频展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发挥中国智慧农民云、科普中国服务云、中国环保科普资源网、中国兴农网、农业科技网络书屋等作用,帮助农民提高科学素质。
  ——加强对薄弱地区的科普精准帮扶。实施科普精准扶贫,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科普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科普服务力度。实施科普援藏援疆工作,加大科普资源倾斜力度,加强双语科普创作与传播。大力开展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巾帼科技特派员、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智爱妈妈”活动,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科学素质。
  分工:由农业部、中国科协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参加。
  (三)实施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引导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
  ——围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生产方式转变,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进城务工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培养培训为重点,到2020年基本实现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参加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
  ——推动职业技能、安全生产、信息技术等知识和观念的广泛普及,提高城镇劳动者科学生产和健康生活能力,促进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整体水平提升。
  措施: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推进高级研修、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岗位培训、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等重点项目,开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参加跨行业、跨学科的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技工院校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举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面向城镇全体劳动者,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岗、定向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和创业培训,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提高城镇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避免由于培训不到位导致的安全事故。组织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工程暨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和新一轮全国百家城市技能振兴等专项活动,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开展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评选等工作,大力提升职工职业技能。
  ——广泛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培训教育。大力开展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春潮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家政培训、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等活动,将绿色发展、安全生产、健康生活、心理疏导、防灾减灾等作为主要内容,发挥企业、科普机构、科普场馆、科普学校、妇女之家等作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广泛组织开展培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的稳定就业和科学生活能力,促进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助力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宜居。
  ——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创造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大国工匠”、“最美青工”、智慧蓝领、巾帼建功等活动,倡导敢为人先、勇于冒尖的创新精神,激发职工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程度释放职工创新潜力,形成人人崇尚创新、人人渴望创新、人人皆可创新的社会氛围。
  分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单位参加。
  (四)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执政水平、科学治理能力、科学生活素质,大力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科学理论的教育,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展科技革命、产业升级等前沿科技知识的专题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的培训和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培养,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推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更好地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措施:
  ——加强规划,把科学素质教育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长期任务。认真贯彻落实《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关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规划时,突出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培养,重点加强对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各级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干部、科研机构负责人和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等的教育培训。
  ——创新学习渠道和载体,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培训。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中,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的学习。把树立科学精神、增强科学素质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培训院校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班次,引导、帮助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断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鼓励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通过网络培训、自学等方式强化科学素质相关内容的学习。积极利用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教育培训手段,扩大优质科普信息覆盖面,满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多样化学习需求。在干部培训教材建设中强化新科技内容的编写和使用,编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知必读科普读本。
  ——在领导干部考核和公务员录用中,体现科学素质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考察、年度考核中,强化与科学素质要求有关的具体内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内容。制订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监测、评估标准。
  ——广泛开展针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各类科普活动。办好院士专家科技讲座、科普报告等各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活动。继续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开设科学思维与决策系列课程。做好心理咨询、心理健康培训等工作,开发系列指导手册,打造网络交流平台。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到科研场所实地参观学习,鼓励引导领导干部参与科普活动。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咨询服务活动,着力提升广大基层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
  ——加大宣传力度,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提高科学素质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科技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增加科技宣传版面和时段,用好用活新媒体工具,推广发布一批优秀科普作品,大力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围绕科技创新主题,选树一批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的先进典型。
  分工: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社科院、地震局、气象局、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单位参加。
  (五)实施科技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任务:
  ——构建科学教师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科学素质和科技教育水平,建成一支优秀科学教师队伍。
  ——完善科技教育课程教材,特别是加强民族语言教材建设,满足不同对象的科技教育和培训需求。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教学方法,不断推动科技教育与教学实践深度融合。
  ——完善科技教育培训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科技教育培训基地、场所的利用效率,保障科技教育与培训有效实施。
  措施:
  ——加强科技教育师资培训和研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科技教育等专业或相关课程,培养更多科技教育师资。在“国培计划”中,加强教师科学素质能力培训,培养“种子”教师,推动各地加大对科学教师以及相关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科技教育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实施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专项培训,建立培训基地,到2020年实现对全国一线科学教师和骨干科技辅导员培训全覆盖。
  ——加强各类人群科技教育培训的教材建设。结合不同人群特点和需求,不断更新丰富科技教育培训的教材内容,开设专业课程与科技前沿讲座等。将科普工作与素质教育紧密结合,注重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防灾减灾、安全健康、应急避险、科学测量等相关科普内容,纳入各级各类科技教育培训教材和教学计划。加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和各类培训中科技教育的教材建设。
  ——进一步改进科技教育教学方法。发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大科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力度。加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提高学生探究性学习和动手操作能力。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研究,研究建立符合我国青少年特点、有利于推动青少年科学素质提高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青少年科学素质测评体系。
  ——加强科技教育与培训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建设科技教育培训基础设施,重点加强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科技教育硬件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现有科技教育培训基地、场所,不断提高使用效率。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中小学科技教育网络资源建设,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不断丰富网络教育内容,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广泛共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社区学校等各类公共机构积极参与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
  ——充分发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教育资源,健全科教结合、共同推动科技教育的有效模式。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专家参与科学教师培训、中小学科学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有条件的中学科学教师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参与科研实践。加强高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推动高校师生广泛树立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推动实施“科学与中国”科学教育计划。
  分工: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牵头,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社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单位参加。
  (六)实施社区科普益民工程。
  任务:
  ——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普及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科学生活、安全健康、应急避险等知识和观念,提升社区居民应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提高居民健康素养,促进社区居民全面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建设。
  ——大力提升社区科普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层社区科普服务设施融合发展,推动城镇常住人口科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居民科学素质,助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
  措施:
  ——广泛开展社区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工作主题,深入开展科普日、科技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标准日以及科技、文化、卫生、安全、健康、环保进社区等活动。组织开展社区气象、防震减灾、燃气用电安全、电梯安全以及社区居民安全技能、老年人急救技能培训等各类应急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面向城镇新居民开展适应城市生活的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帮助新居民融入城市生产生活。
  ——大力改善社区科普基础条件。推动基层服务中心融合发展,在新建及现有的基层服务中心拓展科普功能。建设科普中国社区e站,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深入推进社区科普益民服务站、科普学校、科普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科普组织和人员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础设施作用,面向基层群众开展党员教育、体育健身、文化宣传、卫生健康、食品药品、防灾减灾等各类科普活动。
  ——促进形成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居民参与的社区科普新格局。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中切实加强社区科普工作,深入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推动全国科普示范社区蓬勃发展。激发社会主体参与科普的积极性,面向社区提供多样化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动员驻区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社团、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等相关单位开发开放科普资源,支持和参与社区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和科普志愿者组织的作用,组织和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科普活动,发挥党员先锋岗、工人先锋岗、青年文明岗、巾帼文明岗以及在社区有影响和号召力人士的带动作用,加强社区科学文化建设,助力和谐社区、美丽社区建设。
  分工:由文化部、民政部、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参加。
  (七)实施科普信息化工程。
  任务:
  ——以科普信息化为核心,推动实现科普理念和科普内容、表达方式、传播方式、组织动员、运行和运营机制等服务模式的全面创新。
  ——提升优质科普内容资源供给能力,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实现科普与艺术、人文有机结合,推出更多有知有趣有用的科普精品,让科学知识在网上和生活中流行。
  ——提升科技传播能力,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实现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大幅提升大众传媒的科技传播水平。
  ——推动科普信息在社区、学校、农村等落地应用,提升科技传播精准服务水平,满足公众泛在化、个性化获取科普信息的需求,定向、精准推送科普信息。
  措施:
  ——实施“互联网+科普”行动。汇聚各方力量打造科普中国品牌,推动科普领域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和质量意识,引导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分享的科普生态圈,打造科普新格局。以科普的内容信息、服务云、传播网络、应用端为核心,形成“两级建设、四级应用”的科普信息化服务体系。以提升科普服务效能为核心、以科普信息汇聚生产与有效利用为目标,建设科普中国服务云,实现科普的信息汇聚、数据分析挖掘、应用服务、即时获取、精准推送、决策支持。建立完善网络科普内容科学性把关、网络科普传播舆情实时监测机制。深入探索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科普公共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把政府与市场、需求与生产、内容与渠道、事业与产业有效连接起来,实现科普的倍增效应。
  ——繁荣科普创作。支持优秀科普原创作品以及科技成果普及、健康生活等重大选题,支持科普创作人才培养和科普文艺创作。大力开展科幻、动漫、视频、游戏等科普创作,推动制定对科幻创作的扶持政策,推动科普游戏开发,加大科普游戏传播推广力度,加强科普创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强化科普传播协作。制定鼓励大众传媒开展科技传播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央及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加大科技宣传力度,扶持科技宣传报道做大做强。支持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适合在电视、广播电台和互联网同步传播的科普作品,增加播放时间和传播频次,办好电视科普频道。鼓励报刊和网站增加科普内容或增设科普专栏。举办科技类全国电视大赛,营造全社会学科学的浓厚氛围。创新科普传播形式,推动图书、报刊、音像电子、电视等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科普内容、渠道、平台、经营和管理上深度融合,实现包括纸质出版、网络传播、移动终端传播在内的多渠道全媒体传播。组织开展科技宣传报道编辑记者学习培训,提升大众传媒从业者的科学素质与科技传播能力。
  ——强化科普信息的落地应用。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洞察和感知公众科普需求,创新科普的精准化服务模式,定向、精准地将科普信息送达目标人群。通过科普中国服务云、科普中国V视快递、科普中国e站推送等方式,推动科普信息在社区、学校、农村等落地应用。强化移动端科普推送,支持移动端科普融合创作,鼓励科研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和运行有影响力的科普公众号,强化科普头条新闻推送,促进科普活动线上线下结合。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群众及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科普信息服务定制化推送力度。
  分工:由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参加。
  (八)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任务:
  ——增加科普基础设施总量,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提升科普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实现科普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推进优质科普资源开发开放,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公众参与科普的途径和机会。
  措施:
  ——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制订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完善各类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研究建立科普基础设施的评估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创新完善现代科技馆体系。突出信息化、时代化、体验化、标准化、体系化、普惠化、社会化,推动由数量与规模增长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向提升科普能力与水平的内涵式发展模式转变,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实体科技馆为龙头和基础,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虚拟现实科技馆、农村中学科技馆、数字科技馆为拓展和延伸,辐射基层科普设施的中国特色现代科技馆体系。发挥自然博物馆和专业行业类科技馆等场馆以及中国数字科技馆的科普资源集散与服务平台作用。大力推动虚拟现实等技术在科技馆展览教育中的应用,以“超现实体验、多感知互动、跨时空创想”为核心理念,研发可复制、可推广的虚拟现实科技馆,生动展现科技前沿。推动中西部地市级科技馆、专题行业科技馆建设。推动建立科普标准化组织,完善科技馆行业国家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科技馆评级与分级评估。建立健全科技馆免费开放制度,提高科技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具备科技教育、培训、展示等多功能的开放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设施。加快建设农村中学科技馆、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农村青少年科技活动场所。加强科技场馆及基地等与少年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联动,拓展科普活动阵地。充分利用线上科普信息,强化现有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
  ——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林业、地震、气象等行业类、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制定完善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考核和动态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推动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各类培训基地和文化场所等增加科技教育内容,引导海洋馆、主题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区、地震台站、地震遗址遗迹等公共设施增强科普功能。
  ——推动优质科普资源开发开放。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工程中心(实验室)、科技社团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技类设施,推动高端科研资源科普化,充分发挥天文台、野外台站、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高端科研设施的科普功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流程、车间)或展览馆等,推动建设专门科普场所。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人才和资源优势,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分工:由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参加。
  (九)实施科普产业助力工程。
  任务:
  ——研究制定科普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以及技术标准、规范。
  ——促进科普产业健康发展,大幅提升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有效支撑科普事业发展。
  措施:
  ——完善科普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开展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展相关政策研究,推动制定科普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将科普产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科普社会资源的功能。
  ——推动科普产品研发与创新。成立全国科普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科普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科普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范。依托科普机构、科研机构、产学研中心等建立科普产品研发中心,开展科普产品和服务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研发推广,增强科普产品和服务的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开展科普创作和产品研发示范团队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科普产品转化,探索科技创新和科普产业结合的有效机制。
  ——加强科普产业市场培育。利用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机构等有利条件,发挥集成效应,通过竞赛、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搭建科普创客空间,支持创客参与科普产品的创新、创造、创业。鼓励建立科普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组建中国科学文化出版传媒集团等科普龙头企业,形成科普产业集群,实现集约发展。搭建科普产品和服务交易平台,加大政府购买科普产品和服务的力度。
  分工:由科技部、中国科协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参加。
  (十)实施科普人才建设工程。
  任务:
  ——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一批高水平科普人才,壮大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推动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优化科普人才结构。
  ——建立完善科普人才激励机制,推动科普人才知识更新和能力培养,增强适应现代科普发展的能力。
  措施:
  ——完善科普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制度。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科普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的政策研究,推动制定科普学科发展、科普专业设置、科普人才评价标准、技术职务等相关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普人员积极性。
  ——加强科普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深入推进高层次科普专门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教学大纲、教材、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科普专门人才培养力度。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普组织、企业与相关机构建立完善科普人才继续教育基地,以科普组织管理、科技教育、科技传播、科普活动组织、科普经营管理等从业者为重点,围绕科普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手段等,及时更新补充新知识、扩展新视野、提升创新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现代科普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社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作用,搭建科学传播服务平台,发展壮大科学传播专家团队,深入开展科学传播活动。结合科技教育和课外科普活动,重点在中小学校、科普场馆、青少年宫等建立专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依托基层各类组织,动员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农村致富带头人、气象信息员、中小学教师和科普志愿者等担任科普宣传员,实现乡村社区科普宣传员全覆盖。发挥民族院校的作用,加强双语科普人才培养。结合各类社区科普设施和活动,发展壮大社区科普队伍。充分发挥企业科协、企业团委、职工技协、研发中心等作用,结合职工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各类科普活动,培养和造就企业实用科普人才。
  ——大力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科普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推动各级各类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建立科普志愿者社团组织,开展科普志愿者交流、培训、经验推广等工作。搭建科普志愿活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科普志愿者在各类科普活动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规范记录科普志愿者的服务信息,建立完善科普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老科技工作者、高校师生、中学生、传媒从业者参与科普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科普志愿者动员机制,发展应急科普志愿者队伍。
  分工:由中国科协、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参加。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条件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负责领导《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科学素质纲要》的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的分工安排,将有关任务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中国科协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做好日常沟通联络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领导当地的《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要把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重点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十三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的实施方案。要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为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提供保障,全面推进本地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加强《科学素质纲要》实施的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的落实。
  (二)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共建机制。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与地方政府建立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共建机制,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建立科研与科普相结合的机制。继续落实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增加科普任务,将科普工作作为国家科技创新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科普成果在科技考核指标中所占比重。完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实时普及。中科院、工程院的院士专家带头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建立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完善公民科学素质调查体系,定期开展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全国科普统计工作,客观反映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情况,为《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和监测评估提供依据。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理论研究,把握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国际发展趋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素质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创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评估方法,适时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第三方评估。
  ——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进一步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良性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加强科普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提高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国际影响力。
  (三)保障条件。
  ——政策法规。在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有关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完善促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法规,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条例和地方科普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落实有关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长远发展规划,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提供政策保障。
  ——经费投入。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的投入水平,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合理分担科普财政投入。中央财政根据财政状况,继续支持对地方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相关的转移支付。地方各级政府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的《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任务,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所需经费。加强对科普经费、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和使用效果。通过众筹众包、项目共建、捐款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四)进度安排。
  ——启动实施。2016年,推动和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十三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工作。做好“十三五”《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动员和宣传工作。
  ——深入实施。2017—2020年,针对薄弱环节,继续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启动我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长远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总结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督查,对“十三五”期间和《科学素质纲要》颁布实施以来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2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6年2月26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电子化注册与备案。

第二章 注 册

  第九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第十条 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境外生产厂商,是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以及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等;
  (四)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
  (五)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
  (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七)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
  (八)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九)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十)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三)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
  (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注册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注册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注册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注册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审评机构。

  第十六条 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复核检验,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提交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评,并根据科学依据的充足程度明确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
  (一)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三)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四)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
  (五)标签、说明书样稿主要内容以及产品名称的规范性。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在审评过程中可以调阅原始资料。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产品存在安全性或者质量可控性问题,或者不具备声称的保健功能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评机构认为需要注册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册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材料;审评机构收到补充材料后,审评时间重新计算。
  注册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补正,不足以证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审评机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评机构认为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通知查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的产品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下线产品封样送复核检验机构检验。
  查验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报告送交审评机构。
  核查报告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无法溯源复现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的,审评机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复核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中的测定方法以及相关说明进行操作,对测定方法的科学性、复现性、适用性进行验证,对产品质量可控性进行复核检验,并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检验,将复核检验报告送交审评机构。
  复核检验结论认为测定方法不科学、无法复现、不适用或者产品质量不可控的,审评机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境外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时限,根据境外生产厂商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真实,产品科学、安全、具有声称的保健功能,生产工艺合理、可行和质量可控,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科学、合理的,应当提出予以注册的建议。
  审评机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同时向注册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改变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审评机构作出综合审评结论及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现场核查、复核检验、复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注册人转让技术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的指导下重新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产品技术要求等应当与原申请材料一致。
  审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评程序。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对转让方保健食品注册予以注销。
  受让方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由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并提交书面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 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
  获得注册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或者期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除提交保健食品注册变更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
  (一)改变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该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拟变更后的产品通用名与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三)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所增加功能项目的功能学试验报告;
  (四)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生产工艺等涉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证明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与原注册内容实质等同的材料、依据及变更后3批样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五)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拟变更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五)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除分别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变更申请的理由依据充分合理,不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予以变更注册;变更申请的理由依据不充分、不合理,或者拟变更事项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不予变更注册。

  第三十七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依据不足或者不再符合要求,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未进行生产销售的,以及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申请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三十八条 接到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第三十九条 准予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颁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同时注销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第四十条 保健食品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的程序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本办法关于保健食品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注册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保质期、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附件应当载明产品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等。
  产品技术要求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装量或者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原辅料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变更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四十三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第四十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因损坏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原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四章 备 案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备案,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五)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备案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成备案信息的存档备查工作,并发放备案号。对备案的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G+4位年代号+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编号;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

  第五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保健食品,需要变更备案材料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三条 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和地址、备案登记号、登记日期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和技术要求。

第五章 标签、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第五十五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六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第五十九条 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第六十条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制定并公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方便注册申请人申报。

  第六十二条 承担保健食品审评、核查、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出具的审评意见、核查报告、检验报告负责。
  保健食品审评、核查、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保健食品进行审评、核查和检验,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六十三条 参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的,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在提交的资料中明确相关内容和依据。

  第六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审批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注册或者备案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职责在网站公布已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其他情形。
  注册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予以撤销。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办理保健食品注册注销手续:
  (一)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届满,注册人未申请延续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不予延续的;
  (二)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注销的;
  (三)保健食品注册人依法终止的;
  (四)保健食品注册依法被撤销,或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有证据表明保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依法被撤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保健食品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
  (一)备案材料虚假的;
  (二)备案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四)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该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和办理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及其变更的,应当提交中文材料,外文材料附后。中文译本应当由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2016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深入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中国制造2025》,以实施绿色制造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抓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示范、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能源利用高效低碳化改造、水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推行绿色制造,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4.5%,工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为实现“十三五”工业绿色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加强工业绿色发展战略规划制定

(一)制定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编制《“十三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及工业节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子规划,提出相关重大战略、重点工程、政策措施等。组织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做好宣贯工作。组织编制工业绿色发展报告。

(二)开展区域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会同财政部选择重点区域和行业,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深化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示范,开展“院士专家行”等活动,组织有关试点城市编制工程项目包,组织在试点地区开展节能环保技术交流、产业对接等活动。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能力建设,编制低碳工业园区建设指南。深入推进五省市甲醇汽车试点。

二、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三)推进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发布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聚焦重点领域,开展重点标准制修订。发布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水平。研究制定绿色制造管理体系等技术规范。

(四)引导开发绿色产品。发布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试点(第二批)名单,指导企业开展绿色设计相关工作。加快制定绿色产品评价相关标准。开展绿色产品评价试点,发布一批绿色产品名录。推动建立绿色产品市场监管机制。

(五)推进绿色工厂试点示范建设。发布绿色工厂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建设绿色工厂标准体系,开展绿色工厂试点示范。

(六)加强绿色园区建设指导。梳理构建绿色园区基本要素,研究制定推进绿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编制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七)打造绿色供应链。以汽车、电器电子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探索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组织开展电器电子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

(八)加强绿色制造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设绿色制造服务平台,探索创新绿色制造服务模式。推动组建绿色制造产业联盟。

三、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九)提升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组织实施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计划,建设一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工作任务。开展长三角、珠三角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培训。

(十)加强有毒有害污染控制。会同财政部继续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计划。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达标管理目录和合格评定制度。实施《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十一)加快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编制第二批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技术目录。推进工业节水技术交流,支持开展节水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石化、印染等行业以及工业园区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研究制定重点用水行业水效“领跑者”实施方案。完善节水标准体系。

四、实施能源利用高效低碳化改造

(十二)完善工业节能工作机制。制定发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工作。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组织专项节能监察,开展异地监察、交叉核查,探索建立节能监察新机制。推动开展工业节能标准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

(十三)开展工业能效提升工程。实施流程工业节能技术和高耗能通用技术专项改造。以大型企业集团为平台,在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一批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试点。实施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工程。联合金融机构继续实施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在重点高耗能行业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

(十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在工业绿色发展试点城市及京津冀等重点地区选择部分煤炭消费量大的城市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试点,支持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节能环保改造和产业化示范,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十五)继续实施数字能效提升计划。推动重点企业开展能源管控中心项目建设。建设一批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推广一批绿色数据中心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工业节能监测分析平台建设。

五、强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十六)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组织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重大示范工程,推进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深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实施大宗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及污泥示范项目建设。

(十七)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继续开展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发布符合废钢铁、再生铜、再生铝、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矿物油等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开展回收利用试点。

六、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十八)发展壮大节能产业。发布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目录,推广一批节能技术和装备。继续开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能效之星”产品申报和评选工作。开展节能服务公司进企业活动。依托南南合作项目,实施节能环保产业“走出去”工程。研究制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行动计划。

(十九)引导环保装备产业发展。制定大气治理行业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发布一批规范企业名单。研究制定“十三五”环保装备发展指导意见。组织实施一批先进环保装备应用示范工程。发布一批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展示交易会。

(二十)培育发展再制造产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第六批)。深化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组织第二批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在役再制造推进计划,组织编制高端智能再制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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