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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律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2-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络培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2016-2-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2016-2-16)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6-2-23)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6-2-25)
    ·关于印发《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2016-3-2)
    ·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2-29)
    更多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络培训计划和改进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西部[2016]5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各地上报的培训需求建议意见,并结合2016年西部改革发展工作重点,我委研究制定了《2016年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培训计划》(附件1),并根据现实需要,研究提出了《关于改进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附件2),现一并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培训计划。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授课,做好直播组织,保障直播顺畅。西部地区各省级、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组织、劳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各学习中心要有针对性地选派学员参加培训,积极反馈培训成效和建议,保障设备日常运行。督促落实好在线学习计划,确保2016年在线学习的总人数不少于1.3万人,每人不少于12学时,其中每个省级学习中心(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在线学习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450人,每个地市级中心一般不少于150人。

  二、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管理中心要把好授课质量关,通过加强与拥有优质专家资源的单位合作,建设优质专家资源库,确保邀请的授课专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管理中心要根据培训需要和各地需求,适当组织线下的专题辅导活动,逐步建立线上培训线下辅导的混合式立体教学体系。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各学习中心要积极协助管理中心开展线下辅导,及时调查了解并反馈当地的教学需求和存在的问题。管理中心和各学习中心要强化对课程设置、授课、培训管理、培训成效的评估,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方式,并协助我委开展年末各学习中心评比活动,选出优秀学习中心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加快改进管理运行机制。为了进一步发挥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以下简称“学习网”)的作用,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随通知下发,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管理中心和各学习中心深化改革,开拓思路,积极探索,争取相关方面的支持,促进学习网可持续发展。一些地方组织部门已将学习网培训纳入当地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学时学分计入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其他地方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商当地组织部门,今年争取将本培训纳入。我委将安排一定的经费,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需求开展定制培训。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各学习中心要提前深入调研,积极选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密切关联、有区域特点的培训主题,申报定制培训课程。管理中心和各学习中心要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合作联盟,不断拓展计划之外的非公益培训,促进各学习中心之间共享自主开发的培训资源。

  四、提早谋划2017年度培训工作。管理中心要加强实地调研,掌握各地培训需求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11月初,要将2017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发放给西部地区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各学习中心所在单位填报。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管理中心的调研工作,及时反馈需求,12月初,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汇总本省区市意见,上报我委(西部开发司)和管理中心(国家信息中心)。

  附件1.2016年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培训计划

    2.关于改进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603/t20160304_792008.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发改农经[2016]37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

  长江经济带森林生态系统是沿江绿色生态廊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下,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森林面积持续增加、生态功能不断改善。但也要看到,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仍然面临着森林生态功能脆弱、低效退化林面积大等问题,与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功能定位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加强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经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为主攻方向,以增强森林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构筑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着力建设好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统筹推进,将造林绿化作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的优先领域积极实施;坚持数量增长、质量提升,全面促进森林资源恢复和功能改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着力加强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造林绿化。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造林绿化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基本建成以各类防护林为主体、农田林网及绿色通道为网络、城镇乡村绿屏为节点的生态防护体系,森林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森林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价值得到提升,用材林面积明显增加、结构优化合理,有效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森林面积增加290万公顷,森林蓄积增加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43%。

  二、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四)积极推进宜林地营造林。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丰富的树种资源和良好的水热条件优势,以宜林地面积较大的长江上中游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为重点,大力营造以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为主的防护林和国家储备林,积极培育优质珍贵大径级阔叶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木结构建筑原料林、竹林、木本粮油和特色经济林。对区域内造林难度大的宜林地,要强化科技支撑,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恢复森林植被。

  (五)大力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全面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要求,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符合政策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等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向金沙江等中上游地区倾斜。各地在实施中要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符合政策的退耕范围;要加强组织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好技术服务,把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起来,确保农户退耕成果巩固。

  (六)加强城镇村庄绿化美化。坚持建设生态型、功能型城乡绿地生态系统的发展方向和构建园林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的造林绿化发展思路,加强乡镇建成区、村屯居民区绿化美化。长江上游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多山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运用乡土树种造林,科学配置阔叶树种、彩叶树种,丰富景观异质性,构建与自然生态相协调的城乡绿化景观。长江中下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市平原地区要充分挖掘城镇村庄绿化潜力,拓展绿化空间,规划建绿、见缝插绿、拆违还绿,形成与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相适应的城乡绿化美化格局。条件适宜的地区,要结合城乡绿化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林,建设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构建乔灌草相结合、经济与生态双赢、融入自然的城乡绿化美化景观,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七)构建绿色通道和农田防护林网。加快公路、铁路、渠道、堤坝沿线造林绿化,促进绿色通道断带合龙、改造更新,巩固和扩大绿色通道建设成果。重点加强县道、乡道等乡村公路沿线造林绿化,积极推进河渠湖库周边造林绿化,建设和完善河渠湖库周边防护林体系,增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兴林灭螺功能,构建完备的绿色通道体系。加快矿区及周边裸露地造林绿化和植被恢复,改善矿区生态状况。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要坚持建设与提高相结合,加强农田防护林更新、残次林带改造,建设和完善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网,提高整体防护功能。

  (八)加快重点区域治理。集中力量抓好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加快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小型水利水保配套工程建设,有效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加强四川、云南金沙江干热河谷水土保持林建设,封山育林与人工促进相结合,努力恢复林草植被。加快江西、湖北、湖南、重庆“两湖两库”(洞庭湖、鄱阳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湖护堤护岸林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水患威胁。

  三、强化森林经营和保护

  (九)全面推进中幼龄林抚育。要根据长江经济带中幼龄林面积大、比例高,过密过疏过纯林分同时存在的现状,按照森林演替规律和林分发育阶段,全面推进中幼龄林抚育。对密度过大、林木竞争激烈的林分,采取抚育间伐等措施,调整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对密度过疏、目的树种缺乏、天然更新不良的林分,通过补植补造、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措施,调整树种组成,增加乡土树种比例,引导培育混交林。对遭受有害生物侵害等受损林分,采取卫生伐、补植补造等综合抚育措施,改善林分健康状况,增强林分活力。对新造幼林,加大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增强幼树竞争能力,促进林木生长,加快幼林郁闭成林。

  (十)着力开展低效退化林改造。要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混交林培育措施,促进森林正向演替,发挥林地生产和生态潜力,精准提高森林质量。对结构退化的低效林,采取抚育改造、补植改造、促进更新、封禁育林等改造措施,调整优化林分结构。对生长退化的低效林,采取去弱留强、更新复壮、修枝整形、平茬割灌、施肥浇水等改造措施,恢复森林生长活力。对立地退化的低效林,采取树种替换、抽针补阔、土壤改良、封禁管护等改造措施,改善养分循环,提高林地立地质量。禁止以低效退化林改造为名将天然林、天然次生林转变为人工林、纯林。

  (十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率先划定长江经济带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管护等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应急预案,强化责任,落实到人,全面提升灾害应急管理综合防控能力。

  (十二)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岩溶地区植被恢复技术、金沙江干热河谷造林技术、云贵高原高寒地区造林技术、重金属污染土地造林治理技术等关键性技术联合攻关,加强林木品种选育、强化种苗繁育技术研发,开展协同创新,突破技术瓶颈。利用现有研究成果和技术储备,总结、筛选、组装配套一批适宜长江经济带不同区域的营造林技术和模式,加大示范推广力度,推动科研成果转化。造林绿化要与林业技术推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成果动态监测与效益评价系统,科学评价建设效果。

  四、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投入机制。国家进一步加大对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的投入力度,在安排防护林体系建设、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工程补助资金时,给予长江经济带以适当倾斜。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整合各渠道资金,建立多元化的造林绿化投入机制,采取入股、合作、承包等多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统筹推进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

  (十四)创新建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地承包关系,鼓励林权依法流转,积极推进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营造林规模化,大力发展林药、林菌、养生休闲、景观利用等绿色产业,实现生态和经济“双赢”。充分发挥专业造林队伍在标准化、集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的骨干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力推行专业化造林。完善建后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各项工作。要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明确本地区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并分解落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做好与城乡、土地利用等规划的统筹与衔接,建立造林绿化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加强指导协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的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国家林业局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督导检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造林绿化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稳步推进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

  鉴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是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切实做好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林 业 局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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