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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等



发改环资[2016]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商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绿色消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宣  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  务  部

  质 检 总 局

  旅  游  局

  国  管  局

  2016年2月17日

附件:

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绿色消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绿色消费的重要意义

  绿色消费,是指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特征的消费行为,主要表现为崇尚勤俭节约,减少损失浪费,选择高效、环保的产品和服务,降低消费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禀赋不足,环境承载力有限。近年来,随着经济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重要阶段,绿色消费等新型消费具有巨大发展空间和潜力。与此同时,过度消费、奢侈浪费等现象依然存在,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还未形成,加剧了资源环境瓶颈约束。促进绿色消费,既是传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推动供给侧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更是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加快推动消费向绿色转型。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厚植崇尚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大力推动消费理念绿色化;规范消费行为,引导消费者自觉践行绿色消费,打造绿色消费主体;严格市场准入,增加生产和有效供给,推广绿色消费产品;完善政策体系,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长效机制,营造绿色消费环境。

  到2020年,绿色消费理念成为社会共识,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奢侈浪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基本形成。

  三、着力培育绿色消费理念

  (一)深入开展全民教育。加强资源环境基本国情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和党的艰苦奋斗优良作风,开展全民绿色消费教育。从娃娃抓起,将勤俭节约、绿色低碳的理念融入家庭教育、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学体系,组织开展第二课堂等社会实践。把绿色消费作为妇女和家庭思想道德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工继续教育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及有关教育示范基地建设要求。

  (二)广泛推进主题宣传。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组织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商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绿色食堂、节约型机关、节约型校园、节约型医院等创建活动,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把绿色消费纳入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普活动周、全国低碳日、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环保组织的作用,强化宣传推广。各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要积极宣传绿色消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及时宣传报道绿色消费的理念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奢侈浪费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积极引导居民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推行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完善居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有序推进二手服装再利用。抵制珍稀动物皮毛制品。

  推广绿色居住,减少无效照明,减少电器设备待机能耗,提倡家庭节约用水用电。鼓励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鼓励消费者旅行自带洗漱用品,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环保购物袋,减少使用一次性日用品。制定发布绿色旅游消费公约和消费指南。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网络预约拼车、自有车辆租赁、民宿出租、旧物交换利用等,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信用体系。在中小学校试点校服、课本循环利用。

  (四)鼓励绿色产品消费。继续推广高效节能电机、节能环保汽车、高效照明产品等节能产品,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变速箱,建立健全对消费者的激励机制。实施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计划,推广使用节能门窗、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绿色建材和环保装修材料。推广环境标志产品,鼓励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干洗剂,引导使用低氨、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农药、化肥。鼓励选购节水龙头、节水马桶、节水洗衣机等节水产品。

  (五)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绿色商场、节能超市、节水超市、慈善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支持市场、商场、超市、旅游商品专卖店等流通企业在显著位置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组织流通企业与绿色产品提供商开展对接,促进绿色产品销售。鼓励大中城市利用群众性休闲场所、公益场地开设跳蚤市场,方便居民交换闲置旧物。完善农村消费基础设施和销售网络,通过电商平台提供面向农村地区的绿色产品,丰富产品服务种类,拓展绿色产品农村消费市场。

  五、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带头绿色消费

  (六)全面推行绿色办公。提高办公设备和资产使用效率,鼓励纸张双面打印。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完善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用水、用电、用油指标,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凡具备条件的办公区要安装雨水回收系统和中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新增创建3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部省级机关和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

  (七)完善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健全标准体系和执行机制,提高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2016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广泛应用。

  六、大力推动企业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

  (八)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台,加大对绿色产品研发、设计和制造的投入,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资源环境效益。做好绿色技术储备,加快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推广利用“互联网+”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直销或与实体企业合作经营绿色产品和服务,鼓励利用网络销售绿色产品,推动开展二手产品在线交易,满足不同主体多样化的绿色消费需求。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展网购商品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

  (九)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动生产企业减少有毒、有害、难降解、难处理、挥发性强物质的使用,主动披露产品和服务的能效、水效、环境绩效、碳排放等信息,推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鼓励批发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费场所进行节能、节水改造。鼓励旅游饭店、景区等推出绿色旅游消费奖励措施。星级宾馆、连锁酒店要逐步减少“六小件”等一次性用品的免费提供,试行按需提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要严格执行“限塑令”,减少包装物的消耗,鼓励使用生物基材料的环保包装制品。

  七、深入开展全社会反对浪费行动

  (十)开展反过度包装行动。着力整治以奢华包装为代表的奢靡之风,在端午、中秋、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以粽子、月饼、红酒、茶叶、杂粮、化妆品等商品为重点,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和打击力度,严厉整治过度包装行为,坚决制止商家在销售奢华包装产品中存在的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等方面要求。

  (十一)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贯彻落实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实行健康科学营养配餐,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进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餐饮企业应提示顾客适当点餐,鼓励餐后打包,合理设定自助餐浪费收费标准。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操办,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提倡家庭按实际需要采购加工食品,争做“光盘族”。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管理,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十二)开展反过度消费行动。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禁超标准配车、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等行为,细化明确各类公务活动标准,严禁浪费。以各级党政机关及党员领导干部为带动,坚决抵制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不正之风,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陋习,抵制过度消费,改变“自己掏钱、丰俭由我”的错误观念,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八、建立健全绿色消费长效机制

  (十三)健全法律法规。抓紧修订节能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研究制定节约用水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条例、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增加绿色消费有关要求,明确生产企业、零售企业、消费者、政府机构等主体应依法履行的责任义务。

  (十四)完善标准体系。健全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加快制修订产品生产过程的能耗、水耗、物耗以及终端产品的能效、水效等标准,动态调整并不断提高产品的资源环境准入门槛,做好计量检测、应用评价、对标提升等工作。加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环保“领跑者”制度,研究建立水效“领跑者”制度。

  (十五)健全标识认证体系。修订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扩大能效标识范围。落实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做好认证目录发布和认证结果采信等工作,加快推行低碳、有机产品认证。推进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标识制度。制修订绿色市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旅游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等体系,加强绿色产品质量监管。

  (十六)完善经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奖补政策和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全面实行保基本、促节约,更好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阶梯价格政策,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

  (十七)加强金融扶持。银行金融业机构要认真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研究出台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设施等绿色消费信贷的激励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研究建立绿色消费积分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办运函〔201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快推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以下简称“12328电话系统”)建设,提高电话系统运行服务质量,根据部12328电话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专题会议部署及有关工作安排,2016年将重点推进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工作,并进一步强化电话系统运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联网运行进度计划

  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是指省辖地市的电话业务工单可经省级12328电话系统向部级系统自动报送、自动统计,实现电话业务在部、省、市间的自动流转和跨区域、跨部门的业务协同。目前,12328电话系统基础通用性软件电话接续系统已开发完成并在江西省和黑龙江省进行了联网试运行,具备推广应用条件;部级12328电话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也已开发完成并具备联网接入条件。在与各地沟通联络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部梳理提出了12328电话系统分区域、分批次联网运行进度计划。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部、省、市联网运行。

  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进度安排如下:2016年5月底前实现第一批10个省份,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江苏、江西、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联网运行;2016年7月底前实现第二批10个省份,包括上海、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青海、新疆的联网运行;2016年9月底前实现第三批12个省份,包括河北、山西、吉林、浙江、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西藏、甘肃、宁夏、陕西的联网运行;2016年底前,实现全国12328电话业务的自动统计分析。

  二、加快研究确定联网运行方案

  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可通过自主开发电话系统功能软件或使用部组织开发的基础通用性软件两种方案进行。自主开发电话系统功能软件的,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建设指南>的通知》(交办运〔2014〕224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南》)相关要求和部发布的3个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标准(《第1部分:业务流程规范》(JT/T 1019.1-2016)、《第2部分:总体技术要求》(JT/T 1019.2-2016)、《第3部分: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接口技术要求》(JT/T 1019.3-2016),加快12328电话系统功能软件开发和技术测试,为联网运行做好准备;使用基础通用性软件的,可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申请免费使用基础通用性软件。

  三、加快联网运行支撑环境建设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指南》的要求,加快完成部、省、市12328电话通信网络连接及相关软硬件系统建设。自主开发电话系统功能软件的,要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第3部分: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接口技术要求》标准,加快完成接口开发;使用基础通用性软件的,要按照通信排队机的接口协议做好基础通用性软件与电话受理系统的对接。基础通用性软件可匹配三种主流通信排队机,使用其他类型通信排队机、需对接口进行改造的,可自行改造或与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

  四、有序开展电话系统联网调试工作

  已完成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环境建设、具备联网运行条件的省份,要及时与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按照“成熟一个,接入一个”的原则,加快省级12328电话系统与部级系统的联网调试,同时开展省级12328电话系统与辖区内各地市电话系统的联网调试,实现部、省、市联网运行。自主开发电话系统功能软件的省份,要提前一个月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联网调试申请,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及时做好联网调试接口对接和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使用基础通用性软件的省份,应在完成电话系统硬件上架、支撑软件安装、网络接入和中继接入等工作后,提前一个月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申请使用基础通用性软件和联网运行调试,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及时配发软件并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五、加强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持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12328电话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按期实现电话系统联网运行目标。要将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作为硬性指标,提早安排,周密部署,制定详细的联网运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电话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资金渠道,统筹解决机构和人员、办公场地等方面的工作条件;要按照《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呼叫中心人员培训大纲》(交办运〔2015〕174号)要求,加强呼叫中心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加强与各省份的沟通联络,积极做好基础通用性软件安装使用和联网调试等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实时跟踪各地联网运行进展情况,做好联网运行工作评估。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要积极联系各地加快推进12328电话系统基础知识库建设。

  六、适时开展联网运行工作督促检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督查制度,通过月度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对12328电话系统联网运行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在认真梳理总结辖区内各地市电话系统联网运行进展情况基础上,及时向部报送联网运行进展情况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联网运行的地市及运行情况,未联网运行的地市及原因、联网运行工作推进情况(包括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传输网络建设情况、自主开发电话系统功能软件的进展情况、省级知识库建设情况等),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从2016年4月起,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省(区、市)月度报告报送至部运输服务司,直至本省(区、市)所有地市实现部、省、市联网运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市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地开展现场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于工作推进有力、运行服务质量好的单位,要及时向部进行推荐,部将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表扬;对于电话系统建设和联网运行工作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目标任务未能预期实现的地区,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部运输服务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陈宝丰 010-65292990、65293269(传真)

  部通信信息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付加朕 010-65299447,fujiazhen@cttic.cn

  徐光明 010-65299593、65299590(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5》软件,收录1949-2015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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