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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存在公开理念不到位、制度规范不完善、工作力度不够强、公开实效不理想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五)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推进服务公开。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让群众不跑冤枉路,办事更明白、更舒心。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通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三、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制定实施稳步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政策意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十二)扩大公众参与。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研究探索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

(十三)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十四)发挥媒体作用。把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安排中央和地方媒体、新闻网站负责人参与重要活动,了解重大决策;畅通采访渠道,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同时也要发挥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五)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规定。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推动相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管理服务等。制定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功能定位、栏目设置、内容保障等要求。

(十六)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促进“信用中国”建设。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平台,扩大信息传播,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

(十八)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十九)抓好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将全国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鼓励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位政府领导分管,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的沟通协调,做好统筹指导;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地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6年2月10日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骨架和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是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主战场,也是创新的主战场,对经济发展全局至关重要。金融与实体经济、特别与工业是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用好和创新金融工具,服务好实体经济和工业增效升级,是壮大和发展金融业、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和重要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突破工业转型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瓶颈,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着力加强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综合运用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水平适度和货币市场稳定运行,引导货币信贷平稳增长。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兼并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库存。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工业软硬基础设施短板,提高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为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工业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指导意见,推动金融业全方位服务“中国制造202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船舶、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制定银企对接行动方案,积极推动银企信息对接工作。

(三)加快工业信贷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工业创新,加快发展支持工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挖掘工业增长潜力,积极培养工业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工业领域“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产业、大企业与市场迅速对接,实现工业制造企业和网络融合,着力改造工业发展传统动能。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消费品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等业务。

(四)改进工业信贷管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向,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参考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工业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

二、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工业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鼓励工业企业扩大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方式。对运作规范的工业企业,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其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积极发展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

(六)提升各类投资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地方加大投入,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优化专项建设基金投向,支持有助于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程等,继续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探索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七)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八)不断提高工业保险服务水平。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推动保险公司尽快开发出更符合新能源汽车风险特征的专属保险产品。扩大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对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投入。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等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提供资金支持。

三、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

(九)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

(十)探索推进产融对接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有效防范风险,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健康发展。

四、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

(十一)优化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环境。进一步取消或简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优化审核流程,落实好分行业审核机制,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研究完善并购重组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挥市场在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十二)扩宽工业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工业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

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

(十三)完善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核准程序,鼓励境内工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工业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优化对外人民币贷款项目管理,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实现应保尽保。

(十四)加强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提高“两优”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生产型海外项目建设。鼓励中国企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境外项目合作。推动工业企业用好“外保内贷”政策,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国内工业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


六、加强风险防范和协调配合

(十五)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企业、个人形成强有力约束。督促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及户数等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同时注意处置风险的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对集中度较高的重点行业,明确优质骨干企业名单,通过引导金融资源集中支持,确保行业稳定发展。通过严格实施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措施,加快推动不符合行业规范的企业主动升级或加快退出,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研究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为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提供适当的正向激励。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责任,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 信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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