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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
17
农历正月初十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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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第三方评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数据汇总。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五)沟通反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中央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9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印发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三、“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省、市级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林业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并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附件: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16/content_5041486.htm
                               国务院
                              2016年2月4日

关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方式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向民政部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存量数据的函》(组代管中函〔2015〕115号)中“按照已登记的机构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的原则,完成存量数据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的转换”的要求,现将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尽快将全省(区、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如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等)提供给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进行核查。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尽快完成核查工作。因各地信息化手段不一,基本信息的内容、格式、交换方式等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对于核查后可确认组织机构代码的社会组织,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实现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批量转换,并交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使用。若此类社会组织已领取了由新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生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登记管理机关需重新发放。

  三、对于核查后无法确认组织机构代码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赋予由新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生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和实施工作,为下一步信息回传工作打下基础。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民政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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