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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
25
农历腊月十六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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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取消




2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取消




3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取消




5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国家文物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




6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7

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8

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9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取消




10

人力资源测评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13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取消




14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取消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1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取消




18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19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0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1

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取消


22

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

取消




23

职业卫生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26

金融专业英语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

取消


29

物流师和采购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

《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取消


32

冶金行业造价师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33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34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

取消


35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

取消


36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取消


37

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

取消


38

产权交易职业资格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水平评价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取消


39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

工商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取消




4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

取消




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取消




42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




43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

中国铁路总公司

水平评价类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类别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1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8

影视设备机械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9

舞台音响效果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0

拷贝检片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1

拷贝字幕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15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6

旅店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7

浴池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8

人造花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教育部等



(人社部发〔2015〕106号)


  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现就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以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明确公安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公安院校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公开公正。公安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安队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基层导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主要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岗位,着重满足艰苦边远地区的招警需求,着力解决基层专业人才引进难、艰苦边远地区招警难问题。

  规范便捷。根据公安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性质,组织全国统一联考,合理确定招考时间,进一步优化招考流程,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二、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

  公安院校教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应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公安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树立公安教育资源“一盘棋”思想,逐步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部、省两级公安院校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公安本科院校根据办学资质,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层次警务人才(研究生层次)和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本科层次),也可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公安高职(专科)院校承担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试点班干警培养工作,并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高中起点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

  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和公安专业开设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公安院校及公安专业范围。教育部、公安部建立公安专业评价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达不到办学标准的专业应予以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撤销。公安部、教育部结合各公安院校办学特色和优势评建一批重点专业,根据需求为全国公安机关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使各公安院校学科专业布局平衡、优势互补。当地公安院校不具备个别专业培养条件和能力的,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省(区、市)公安院校进行培养。经公安部同意,公安机关委托非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公安专业毕业生,可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

  三、严格公安院校招生管理

  (一)科学编制公安院校招生计划。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同公安院校培养能力相适应。各省级公安机关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务员局等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以4年为周期测算本地公安机关年度警力需求及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综合考虑自然减员、职位空缺以及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淘汰人数情况,按照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公安机关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生源计划,每年招生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师资力量、校舍面积、教学设备等建设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公安院校,应从严控制招生规模。

  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部属公安院校(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根据各省(行业)公安机关的需求预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重点向尚未设立公安院校和尚未开办公安本科层次教育的省份倾斜。省属公安院校根据各地公安机关需求预测,编制生源计划,适当向边远艰苦地区倾斜。

  (二)严格执行公安院校招生政策。加大公安院校招生宣传力度,吸引优质生源报考。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规定,根据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公安机关招警要求调整完善公安院校招生政策,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程序。坚持从严、择优录取,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进行招生,录取时原则上不使用加分项目或降低录取条件。坚持公开透明,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公安院校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进一步调整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公安机关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公安专业人才。

  (一)突出忠诚警魂培育。坚持政治建校、从严治校,以培养“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为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教学管理的全过程,着力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从源头上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保持规范严谨的学习、训练和生活秩序,建立有别于普通院校的公安院校管理制度,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价体系和淘汰机制,着重培养学生令行禁止、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

  (三)加强警务能力培养。坚持突出专业、贴近实战,加强教师、教材和课程建设,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校局合作、协同育人机制,构建实验、实训、实习和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着力培养学生的警务实战能力,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四)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健全体现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特点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形成科学的教育培养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对公安院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以及用人单位满意度的跟踪调查,形成完善的教育质量反馈机制,促进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不断适应公安工作的新要求。

  五、规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工作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含研究生)招考工作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分省(区、市)录用的办法。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笔试,分省(区、市)确定录用计划、划定分数线、组织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

  (一)制定录用计划。各省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当年部属公安院校本地生源和本地公安院校毕业生规模,按照当年本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主要充实到执法勤务机构。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招考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招考资格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公安院校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统一组织笔试。每年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试题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命制,专业科目试题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命制。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四)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2016年—2019年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入警比例。2020年以后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并据此划定合格分数线。部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纳入生源省或拟报考省一并划线。

  (五)开展面试等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地点对笔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相关工作。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的合格标准按公安机关统一招警标准执行。

  (六)选择招录职位。部属院校和省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本行业)公安机关入警。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七)办理录用手续。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六、做好特殊公安专业人才定向招录培养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涉密性较强的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行定向招录培养的办法。具体为:面向全国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体能测试和考察后,择优录取到公安院校进行培养,毕业后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生毕业后录用到公安机关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含试用期)。公安部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的需求,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确定每年特殊公安专业人才招录计划和工作方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事关考生切身利益,事关公安队伍建设,事关公安工作全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严明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设租寻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特殊性质要求,按照财政体制和公安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公安院校的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公安院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等方式,增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吸引力。

  本意见适用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招录培养工作。公安院校非公安专业毕业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参加面向社会人员的录用考试。

  司法警察院校毕业生招录培养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商司法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和公安专业目录


  
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5年12月8日




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和公安专业目录


  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32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北京警察学院、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辽宁警察学院 、吉林警察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 河南警察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 广西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察学院。

  公安专业:

  研究生专业:

  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的各研究方向

  本科专业(18个):

  治安学、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警犬技术、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禁毒学、犯罪学、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消防指挥、消防工程。

  专科专业(13个):

  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特警、警察管理、公共安全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警犬技术、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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