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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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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十月十四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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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卫基层发〔201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管理

(一)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综合考虑区域内卫生计生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老龄化、人口流动迁移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照规划逐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市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按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与区域内养老机构联合建设。对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等情况,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应当因地制宜地同步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镇化进程中,村委会改居委会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标准将原村卫生室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撤销村卫生室。

(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医的积极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等其他承担初级诊疗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三)规范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含中医)工作的临床医师,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通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岗位培训,其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同时可加注相应类别的其他专业。各地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变更工作,具体注册办法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四)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环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就诊环境,规范科室布局,明确功能分区,保证服务环境和设施干净、整洁、舒适、温馨,体现人文关怀。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中医药服务区域应当突出特色,营造适宜服务氛围;挂号、分诊、药房等服务区域鼓励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鼓励使用自助挂号、电子叫号、化验结果自助打印、健康自测等设施设备,改善居民就诊体验。规范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视觉识别系统,统一工作服装、铭牌、出诊包等,机构内部各种标识须清晰易辨识。保护就诊患者隐私权,有条件的应当做到一医一诊室。完善机构无障碍设施,创造无烟机构环境,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全面禁止吸烟。

二、加强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五)提升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全科医学及中医科室建设,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治能力。可根据群众需求,发展康复、口腔、妇科(妇女保健)、儿科(儿童保健)、精神(心理)等专业科室。综合考虑服务需求、老龄化进程、双向转诊需要和机构基础条件等因素,以市辖区为单位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病床规模,合理设置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数,提高床位使用效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病床以护理、康复为主,有条件的可设置临终关怀、老年养护病床。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其住院床位和内设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保留或调整。根据分级诊疗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所需药品品种,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六)加强与公立医院上下联动。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医院之间建立固定协作关系,探索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协作医院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开通转诊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转诊患者就诊。鼓励公立医院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点执业,通过坐诊、带教、查房等多种方式,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以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疾病为切入点,搭建全科医生与公立医院专科医生联系沟通平台,加强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探索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建立公立医院出院患者跟踪服务制度,为下转患者提供连续性服务。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开展远程会诊、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利用公立医院等资源,发展集中检验,推动检查检验互认,减少重复就医。

(七)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卫生统计数据、专项调查等信息,定期开展社区卫生诊断,明确辖区居民基本健康问题,制订人群健康干预计划。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扩大受益人群覆盖面。严格执行各项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按照服务流程为特定人群提供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的获得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合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推动防治结合。在稳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数量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关注健康管理效果。

(八)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慢性病康复中,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加强合理应用中成药的宣传和培训,推广针灸、推拿、拔罐、中医熏蒸等适宜技术。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咨询、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及干预服务,大力推广普及中医药健康理念和知识。

(九)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岗位结构,加强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为重点的社区卫生人员队伍建设。继续加大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医学毕业生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力推进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充实全科医生队伍。以提高实用技能为重点,加强社区卫生在岗人员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累计参加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地要定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培养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群众满意的管理人员。

三、转变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基层签约服务

(十)加强签约医生团队建设。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根据辖区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签约医生团队应当掌握辖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危险因素干预和疾病防治,实现综合、连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力争实现让每个家庭拥有一名合格的签约医生,每个居民有一份电子化的健康档案。

(十一)大力推行基层签约服务。推进签约医生团队与居民或家庭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在签约服务起始阶段,应当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长期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人群为重点,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在推进签约服务的过程中,要注重签约服务效果,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努力让居民通过签约服务能够获得更加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引导居民主动签约。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

(十二)开展便民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合理安排就诊时间,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适当延长就诊时间和周末、节假日开诊,实行错时服务,满足工作人群就诊需求。鼓励各地以慢性病患者管理、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相关服务对象为重点,逐步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服务。对重点人群开展定期随访,对有需要的病人进行上门访视。大力发展社区护理,鼓励开展居家护理服务。

(十三)做好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根据实际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卫生技术人员,方便流动人群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流动人口按有关规定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享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深入流动人口集中区域,采取宣讲、壁报、发放材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其了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等。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应当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十四)延伸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根据社区人群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项目。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服务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学校、写字楼等功能社区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开展慢性病患者俱乐部或互助小组、培训家庭保健员等形式,不断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意识。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索证和验证工作。对口腔科、消毒供应室、治疗室、换药室和清创室等重点部门医疗器械和环境要严格执行清理、消毒和灭菌。加强院内感染控制,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操作规范,按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保证医疗安全。严格遵守抗菌药物、激素的使用原则及联合应用抗菌药物指征。合理选用给药途径,严控抗菌药物、激素、静脉用药的使用比例,保证用药与诊断相符。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十六)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推进使用居民就医“一卡通”,用活用好电子健康档案。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整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严重精神障碍等各相关业务系统,避免数据重复录入。推动社区卫生信息平台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有效对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有机融合和系统集成。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逐步实现预约、挂号、诊疗、转诊、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收费、医保结算、检验和药品管理等应用功能,加强机构内部信息整合共享,逐步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服务数量和质量动态监管。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智能客户端、即时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医患互动,改善居民感受,提高服务效能。

(十七)加强政策支持和绩效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推动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财政补助、人事分配等相关保障政策,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文化和医德医风建设。各地要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提升服务质量有关内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重点内容,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持续改善服务,提高居民信任度和利用率。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部分产品实行电子采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5〕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更好地服务基层和税收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4〕647号)要求,经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由税务总局搭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国税系统实行电子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电子采购包括: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UPS电源、自助办税终端、税务骨干网线路租用、乘用车及客车等12类产品。
  (二)电子采购适用于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
  (三)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原则定为1年。若执行有效期满,电子平台尚未更新,则执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新一期电子平台实施之日。
  二、产品价格
  (一)电子平台入围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费,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采购产品质保期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各级国税局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入围产品质保期与市场标准服务期一致,质保期外每年平均服务价格已单列。各级国税局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按质保期外服务报价,增购或减购质保期限。
  (三)入围产品指导价或市场平均价向下调整时,要求供应商及时调低入围产品价格。如果入围产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各级国税局应当参加促销活动和享受相同优惠。
  (四)根据产品升级换代、市场及价格变化情况,税务总局将定期对电子平台产品申报更新,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或组成评审小组,对更新产品性能和价格进行监测或评审,确保电子平台产品与市场接轨且低于市场平均价。
  三、采购形式
  (一)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30万元(汽车60万元)的项目,各级国税局应当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比较,选择1款性价比高,并与同款产品市场价格相比较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如业务和技术需求较急,采购金额较低,经业务、技术和采购等部门协商,并按相关采购程序,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比较,选择1款性价比高,并与同款产品市场价格相比较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可进行直接采购。
  各级国税局也可在入围产品范围内,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询价或竞价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汽车60万元)、不超过120万元的项目,各级国税局应当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按照询价采购有关规定,选择或推荐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行询价采购。
  如业务和技术需求较急,技术标准相对统一,经业务、技术和采购等部门协商,并按相关采购程序,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比较,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实行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对参加竞价产品的实际报价进行比较后,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产品。
  (三)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20万元的项目,不得实行电子采购,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
  根据税收工作需要,采购项目如需在标配产品外增购配件(包括耗材,下同)的,按照技术统一、规模效益和便捷高效原则,可在标配基础上增购配件,配件金额应不超过标配产品金额的20%。鉴于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UPS电源等设备技术复杂、单价较高且配件较多,配件占比可以不超过30%。
  为更充分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如继续使用现有设备需单独购置配件的,本着经济节俭原则,可以单独采购配件,但采购配件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四、采购程序
  (一)在确定采购需求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确定相应的采购形式。
  (二)登录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进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在“电子采购”子系统中,查询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入围产品。
  (三)发布采购需求,包括采购产品、数量、质保期、采购形式、合同条款等有关要求。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采购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并完成采购。
  (五)通过电子平台下载,并签署《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对于少数边远地区不具备实行电子采购条件,或者因线路不畅但急需采购的,可暂时实行手工操作。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电子采购。
  五、采购合同
  (一)税务总局已与各入围供应商签订《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分别规定了税务总局、采购单位和入围供应商、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级国税局进行采购时,应在充分了解协议条款的基础上,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为制式合同,已原则规定一般通用条款。如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需求,在“补充条款”下增补条款。
  (三)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单位及供货商各执一份。
  六、产品验收
  (一)产品验收是执行合同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采购产品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应通过电子平台下载《电子采购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验收单依据合同自动生成,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采购单位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七、权益保护
  (一)本着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税务总局、采购单位、入围供应商、供货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执行协议及合同约定,办理货物验收、付款等相关事宜,并督促供货商切实履行协议及合同约定。
  (三)在电子采购过程中,如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情况,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
  1.不接受小额零散采购的;
  2.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3.未按合同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
  4.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产品的;
  5.擅自替换、变动入围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
  6.提供产品价格违反协议和合同约定的;
  7.入围产品市场零售价降低时没有调低价格或不允许参加优惠活动的;
  8.不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的。
  八、执行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电子采购规定,凡采购本通知范围内产品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内采购。除遇特殊情况并经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授权外,不得采购电子平台外非入围产品。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本通知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
  (三)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本通知规定采购的,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如供货商产品价格高于电子平台外其他代理商相同配置产品价格的,采购单位可从电子平台外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
  (五)税务总局将建立反映、协调和解决问题机制,如供货商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采购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反映。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将及时约谈、协调及敦促供货商改进,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协议和合同约定解决处理。
  九、信用评价
  (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国税系统采购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制定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敦促入围供应商及供货商诚信履约。
  (二)请各级国税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信用评价,共同建设和维护守法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进一步推进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工作。
  (三)信用评价应坚持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原则,实事求是,统一标准,对参加电子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及供货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十、几点说明
  (一)本通知所指入围供应商,是指本次经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确定入围的产品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供货商是指经入围供应商授权,分散在各地的入围产品分销商和最终供应商。
  (二)如某产品供货商数量较少,不能满足采购要求,各省国税局可推荐代理商,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并商入围供应商后,作为新的供货商加入电子平台。
  (三)请各级国税局登录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www.ctaxccgp.com.cn/swcg/),进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在“电子采购”子系统查询入围产品相关信息。
  (四)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9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5》软件,收录1949-2015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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