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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8日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导试点地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编表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和监测基础工作,坚持边改革实践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
  (二)主要目标。
  通过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努力摸清自然资源资产的家底及其变动情况,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按照本方案要求,试编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提出建议,为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提供经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整体设计。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纳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与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相衔接。按照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和有机联系,统筹设计主要自然资源的资产负债核算。
  2.突出核算重点。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出发,优先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核算体系。
  3.注重质量指标。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既要反映自然资源规模的变化,更要反映自然资源的质量状况。通过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的结合,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自然资源的变化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确保真实准确。按照高质、务实、管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法治方式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基础数据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各项数据真实准确。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不涉及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管理关系。
  5.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自然资源禀赋和统计监测基础,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2012》等国际标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探索创新,构建科学、规范、管用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
  二、试点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保护和管控的现实需要,先行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林木资源和水资源。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耕地和草地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林木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其他林木的蓄积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水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情况,水资源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试点地区根据本方案,分别采集、审核相关基础数据,研究资料来源和数据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问题,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编制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基本方法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反映自然资源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变化量。核算期为每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然资源核算理论框架下,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统计调查数据为基础,编制反映主要自然资源实物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关系是: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减少量=期末存量。期初存量和期末存量来自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数据,本期期初存量即为上期期末存量。核算期间自然资源增减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两类:一是人为因素,如林木的培育和采伐引起的林木资源资产变化;二是自然因素,如降水和蒸发等引起的水资源资产变化。由于自然属性差别较大、与经济体关系不尽相同,各种自然资源都有其特有的增加、减少方式及原因。按照自然资源变动因素,依据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监测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增减变化统计台账,及时填报相关指标。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使用的分类,原则上采用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暂采用行业标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涉及指标的涵义、包含范围和计算方法,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试点地区
  根据自然资源的代表性和有关工作基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娄底市、贵州省赤水市、陕西省延安市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
  五、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从2015年11月开始到2016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底),试点地区开展有关自然资源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核,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编制出2011年以来各公历年度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如缺少基础资料,可只编制其中一年或两年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第二阶段(2016年8月至12月),试点地区提交试点报告,提出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的建议。
  根据试点经验,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研究扩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范围,2018年底前编制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同时,研究探索主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价值量核算技术。
  六、保障措施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有关人员组成。成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专家咨询组,提供有关理论、政策和技术咨询。试点地区政府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试点地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有关技术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参与有关问题研究,提供编表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要加强与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步推进,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地区所在省(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是信息共享,夯实基础。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研究理清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需的基础资料状况。有关部门已有资料的,应当主动及时提供给统计部门编表使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更好地运用试点成果,便于社会监督,试点地区试编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
  试点期间,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赴试点地区指导调研,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请及时报送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电[2015]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85元和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250和529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650元和569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1/W020151117566602301689.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1/W02015111756660249862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17日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的要求,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商品抽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监管,逐步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健康有序发展,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有序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问题导向,重点抽检。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科学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随机抽查,互动结合。坚持“以网管网”,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抽查监管。强化线上线下结合,同步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能。

  ——源头追溯,社会共治。及时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强化源头追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促进经营者自律、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推进区域协作,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

  二、网络商品抽检的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商品的抽检,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三、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

  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本意见执行,对本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通过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实体店或者仓储地抽取样品的,依照《抽检办法》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抽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加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有关组织反映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并确定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买样人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抽检实施方案可作为买样人报销费用的依据。

  (一)样品的抽取。

  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订单编号等,并明确其接受备份样品退货的义务。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商品拆包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电子单据及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予以确认,协助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及日志,为网络商品抽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二)抽检结果的通知。

  组织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三)复检的申请与办理。

  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官方网站公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未在期限内申请复检或者放弃复检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四、网络商品抽检结果的后处理

  (一)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同时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辖区内执法依据。

  (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采取警示、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被抽检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被抽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经营者及辖区内线下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可根据商品不合格的情况,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非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如需采取措施制止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三)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络商品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侵权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因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中需要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或鉴定的,不适用《抽检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

  五、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提升。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采取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商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和安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协助做好网络商品抽检和执法办案等工作。

  (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处罚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可以有效激活消费潜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发展新空间,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增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监管力量,抓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机制。各地要加强对网络经济发展现状的研究,鼓励新型业态发展,逐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推广随机抽查的规定,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商品抽检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及时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发布消费警示提示,不断提高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水平。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参见附件。

  (三)促进社会共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提高执法效能;发挥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有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开展消费教育引导,促进社会协同共治;教育和鼓励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履行商品质量保障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附件: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

   工商总局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doc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xfzbhj/201511/P0201511175367317197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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