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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有利于提升社会合同法律意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为规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提升合同示范文本质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概念。

  本意见所称合同示范文本,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

  (二)基本原则。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行业惯例。

  2.公平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当持中立立场,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尊重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使用人自行约定;使用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主动公开。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各界参照使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三)制定主体。

  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四)制定工作的启动。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各类市场活动的需求、自身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范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内容。内容应当尽量全面详实,并充分考虑文本适用行业或领域的特殊性。

  合同示范文本不宜含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或领域监管要求的内容。

  (六)起草程序。

  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一般应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文本编写、组织研究讨论、向社会或有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然后形成草案。

  上述工作可部分或全部由第三方机构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

  (七)审定与发布。

  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八)文本修订。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形,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内容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原发布机关可以对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文本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开展。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使用

  (九)推行工作主体。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推荐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十)免费提供。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电子版下载、印制发放纸质文本等方式向社会免费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十一)自愿参照使用。

  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当事人自愿参照使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合同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十三)推行使用中的问题。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过程中发现文本内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该文本的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适时以适当方式对该问题进行纠正。

  (十四)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对于合同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长期以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认可。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合同行政监管长效机制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工商总局

2015年10月30日

关于准确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作用的若干意见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教育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



科协发学字〔2015〕8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国科技发展和学术繁荣,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期刊的学术质量、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合理引导科技工作者科研成果传播行为,不断优化学术生态,现就准确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期刊及其在学术评价中的独特作用

1.科技期刊是原始创新的重要平台。科技期刊是科研成果集中记录和交流传播的基本载体,是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科技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技投入持续加大、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和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科技期刊取得了长足发展,学术水平、总体质量和国际认知度不断提升,为推动我国科技发展和学术创新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科技期刊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还不够清晰,在论文学术质量、信息传播时效性以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在学术评价中还存在着标准单一化、程序程式化、方法简单化、方式机械化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我国科技期刊建设,提升科技期刊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能力,是新时期我国科技期刊和全社会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2.学术评价是科技期刊的一项基本功能。科技期刊是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风向标,是学术交流的主渠道,具有科研成果记录保存、传播交流、评议审核的重要功能。科技期刊通过同行评议判断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创新价值,是对科研成果的一种客观检验,是科技工作者获得同行认可、学术认定和社会认同的重要途径。合理使用科技期刊的学术评价功能,既要充分重视科技期刊与论文的特殊作用,又要防止出现唯期刊、唯论文的倾向,避免科技期刊学术交流与学术评价功能的失衡。恰当运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遵循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坚持评价标准多元性、评价指标科学性、评价体系综合性、评价过程严谨性和评价结果可靠性。

二、准确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的功能定位

3.坚持科技期刊对科研成果的首发作用。积极鼓励我国科技工作者与国际学术界开展平等的学术交流,强化在国际学术活动中的话语权。大力支持我国各类公共资金资助的优秀科研成果优先在我国中英文科技期刊上发表,便于国内学术界第一时间获取和利用,着力解决我国科研成果在国外科技期刊发表后带来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传播权等问题,增强我国科技期刊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探索建立科研机构和科研资助机构对重要的核心科研成果在我国科技期刊上发表的管理机制,并作为项目结题验收和考核评价的必要条件。

4.发挥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的把关作用。进一步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形成公正、客观、严格、规范的论文质量控制体系,在编辑出版环节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严把论文评审关口,确保学术评价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发挥同行专家特别是小同行专家的质量控制作用,切实提升审稿质量和审稿效率。倡导专家学者参与办刊和出版工作,努力引进、吸收一批既精通学科领域专业知识、又熟悉科技期刊发展规律的科学家,进入期刊编委会和审稿队伍,参与办刊方向的确定、主题策划、内容审议等重大办刊活动。

5.增强科技期刊在学术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科技期刊客观记录科研过程和科研成果,展示科技人员创新能力和智慧结晶,具有启迪科学思想、发挥科研潜力、提高科研效率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内容策划和约稿组稿,及时把握前沿科技信息和学科发展动态,及时发现和发表科学前沿的创新成果,及时评述有突破性、创造性、建树性的学术新观点、新理论、新成就,引导科研方向,激励发明创造,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创新人才成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6.加强科技期刊在学术传播中的主导作用。科技期刊联结并推动科技创新从生产到传播的各个环节,要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有机嵌入科学研究的全过程。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手段,强化科技期刊数字出版和网络传播,探索新型出版方式,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提高对科研成果与信息的传播质量和传播效率。大力推进将科研成果在发表的一定期限内存储到开放的公共知识库,实现科研成果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快出版业态的迁移和变革,实现从传统出版传媒向现代出版传媒的战略转型,推动科技期刊从编辑出版向知识服务转变。

7.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伦理中的监控作用。充分发挥科技期刊在学术出版全过程的预警、监督和纠错功能,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抵制和惩戒,完善学术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的学术秩序。强化期刊的自律行为,建立期刊伦理规范,使科技期刊成为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荟萃优秀成果、培育优秀人才的净土沃土。期刊出版单位和数据库收录机构要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制度,优化遴选程序,强化期刊和论文的质量监控机制,保障期刊的编辑质量和出版质量。进一步建立完善期刊主管、主办、出版单位、数据库收录机构、科研管理部门等多方参与、有效防控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体系和诚信制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伪造、篡改、抄袭、剽窃、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撤稿和公开通报等多种惩戒措施,并记录到作者个人的学术诚信档案。加强对期刊出版机构和人员队伍的管理,落实科技论文发表过程中的保密审查制度,保障国家战略利益和信息安全。

三、大力营造科技期刊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8.加强科技期刊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评价考核等制度,加强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准入机制,改善编辑队伍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和能力结构,吸收有较好的学科背景或科研经历的人员充实编辑出版队伍。建立体现编辑出版职业特点的晋升晋级和职业发展通道,形成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机制。建立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期刊编辑与出版奖励制度,形成有吸引力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与激励体系,激发科技期刊编辑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期刊编辑深入科研一线,走向实验室和学术会场,实现由文字编辑向科学编辑的转变,努力建设一支学术视野广阔、办刊理念先进、专业基础扎实、管理运营能力强的复合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人才队伍。

9.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学术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改变各类学术评价中片面规定期刊等级和论文数量等简单化、绝对化的做法。将期刊论文评价与期刊评价适度分离,将中文期刊评价与外文期刊评价适度分离,客观认识和对待国外的期刊评价系统,把握学术评价的主动权。建立针对不同期刊、不同主体、不同需求的个性化和创新性的分类评价体系,针对不同学科的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的特点,实行期刊论文与其他多种科研成果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法。重视科研成果的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弱化学术评价中的功利色彩,从重视期刊论文的数量向重视科研成果的质量转变,从看重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国别、影响因子和期刊等级向看重论文本身的创新性和社会价值转变。定期开展中国科技期刊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国科技期刊上发表,推进我国科技期刊快速健康发展。

10.加大对科技期刊的扶持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科技期刊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对科技期刊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并将对期刊的支持力度和效果作为本单位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重视精品科技期刊建设,大力推进中国科技期刊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打造一批在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较强学术影响力的一流中文科技期刊和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文科技期刊。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科技期刊的健康持续发展。高校、科研机构、学协会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学术评价制度与机制改革,增强学术评价的正面引导和创新激励作用,建立自由宽松的科研学术环境,引导和培养科研人员的内在科研动机。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在学术评价中的主体作用,杜绝学术评价中非学术因素的干预。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教 育 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2015年11月3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开展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是建设高素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工程。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培训规模逐步扩大、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培训效果不断增强,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是,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教材建设滞后、师资队伍薄弱、教学方法手段单一、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教育培训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亟待加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主题,紧紧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一目标,注重教育引导、提高能力、发挥作用相统一,注重基础建设、制度规范、机制创新相结合,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社会组织特色的教育培训新格局。

  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教育培训的教育引导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坚持分级分类。突出需求导向,以提高能力为主线,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类型特点,分级组织实施。(三)坚持改革创新。把改革创新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增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确保质量和效果。

  二、进一步明确需求导向的教育培训目标

  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

  在现有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课程开发和教材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师资队伍进一步加强,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成效明显,教育培训保障制度初步建立,社会组织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氛围进一步增强。

  三、加快开发教育培训课程和教材

  优化课程设置。围绕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增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总体规划课程设置。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岗位职责,合理设置课程,让社会组织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

  完善教材体系。根据科学实用原则,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培训的需要,编写社会组织综合性与专业性、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教材,加大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力度,积极开发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示范性教材,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编写地方特色教材,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内容衔接的社会组织教材体系。

  四、着力抓好教育培训师资建设

  拓展师资来源。依托民政系统主渠道,充分运用社会组织联系广泛、渠道多样的优势,选聘政策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相关人员担任授课教师。建立社会组织师资库,实现师资资源共享。重视发现和培养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民政职业院校培养专职社会组织教师。

  提高师资能力。加强对师资的培训,鼓励对社会组织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跟踪研究,以研究促教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定期举办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论坛,交流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科学化水平。建立激励机制,对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五、扎实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丰富教学方式。尊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特点,以社会组织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鼓励运用微课、慕课等新型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教学,运用现场观摩等途径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展素质拓展,加强团队建设,增强从业人员的使命感。积极开发在线课程,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

  拓展教学方法。综合运用讲授式、启发式、参与式和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加强交流互动,提高教育培训效果。着手建立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案例库。

  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制度

  分类开展教育培训。推广社会组织新入职人员教育培训,重点提高适应社会组织工作的能力。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培训,重点提高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实施社会组织秘书长培训工程,新任秘书长任职1年内原则上要参加教育培训。加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教育培训。强化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专门业务培训,重点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推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借助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打造社会组织领军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设社会组织相关课程,探索建立不同学历层次的社会组织专业教育。

  拓展教育培训资源。以民政职业院校为依托,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力量的优势,促进资源整合,开展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开展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教育培训工作。探索开展教学质量评估。

  做好教育培训资金保障。将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倡导社会力量对教育培训工作予以捐助,鼓励举办公益性教育培训。规范资金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分级组织实施。民政部负责制定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规划,编写基础性、示范性培训教材,建立国家级教育培训师资库和教育培训基地,主要负责部本级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加强本级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总结和推广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规律。

  

  民政部

  2015年11月3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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