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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
10
农历九月廿九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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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有利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加强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硬环境方面,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软环境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优先在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施,有关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设。制订出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指导地方开展工作。加快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加快推进适应电子商务的农产品分等分级、包装运输标准制定和应用。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以建档立卡贫困村为工作重点,提升贫困户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增收的能力,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增加就业和增收渠道。
  (二)鼓励和支持开拓创新。鼓励地方、企业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农村电子商务新模式。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调动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和农民工、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巾帼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强县创建活动,发挥其带动和引领作用。鼓励供销合作社创建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
  (三)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对农民、合作社和政府人员等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使用智能手机的能力,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拓宽电子商务渠道,提升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努力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懂业务、会经营网店、能带头致富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子商务从业者从城镇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
  (四)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供销、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及电商、快递企业对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体系,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同网。鼓励传统农村商贸企业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发挥好邮政普遍服务的优势,发展第三方配送和共同配送,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物流设施建设,提高流通效率。加强农产品产地集配和冷链等设施建设。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持续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以建制村通硬化路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助农取款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提高利用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研发适合农村特点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供应链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七)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强化安全和质量要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守法诚信经营。督促第三方平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主体准入,遏制“刷信用”等欺诈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头作用,整合农村各类资源,积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同时,加强规划引导,防止盲目发展和低水平竞争。
  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查,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0月31日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管网”。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规章制度,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鼓励支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面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动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

  二、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推进“以网管网”。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大数据应用,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建设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根据各地软硬件水平和监管压力,探索跨区域监测、监管协作机制,逐步实现总局与各地监管平台之间、工商内部各业务条线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完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基础设施,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三、充分发挥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推进“信用管网”。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强化网络经营企业信息公示责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有效发挥失信惩戒机制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发挥“守合同、重信用”等激励机制作用,促进网络经营者守信经营。继续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形成公正可信的网络交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注重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应用于网络交易。

  四、加强监管统筹和推动一体化监管,推进“协同管网”。网络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整体延伸至网络领域的全局性工作。总局成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各业务条线部署工作要同时涵盖网上和网下。明晰跨地区网络交易案件查办、消费维权、质量抽检、定向监测等工作的协同规则,建立衔接顺畅的跨地域监管协作机制。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畅通与公安等部门的刑事司法衔接,建立与通信管理部门的经营性网站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物流快递、金融支付等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责任,指导网络经营企业和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充分运用各类新媒介,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市场自我净化,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五、严厉打击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持续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建立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加大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力度。完善案件查办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遏制侵权假冒、刷信用等违法行为,完善消费维权措施。加强网络促销行为监管。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紧密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加强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落实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政策措施,指导各地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鼓励网络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和抽查制度中完善涉网经营信息相关内容,逐步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打击网络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七、积极推进12315体系建设,依法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网络交易投诉和维权机制,建设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创新在线消费投诉、举报的技术手段,打通条线、地区间“诉转案”通道,将消费投诉举报作为网络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督促、引导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法新规定,健全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网购消费警示机制,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推进消费投诉公开,加强消费引导。引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购消费投诉纠纷处理,实现投诉处理工作前移。

  八、规范各类涉网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监管,加大对网络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研究规范商业信息发布类网站经营行为、互联网广告发布和推送行为、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依法打击网络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非法直销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网络市场新业态研究,把握监管规律。探索建立相关部门、研究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网络规范制度研究机制。推进网络市场监管研究基地和专家库建设。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前瞻性研究。研究社交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团购、O2O等商业模式、新型业态的发展变化,针对性提出依法监管的措施办法。

  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网络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充实专业工作力量,加强专项经费保障,优化装备配备。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全员业务培训,增强培训的实效性、针对性,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者提出贯彻的具体措施。

 附件:工商总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11月6日



附件:

工商总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成 员:刘红亮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司长

   于法昌  办公厅主任

      袁喜禄 综合司司长

      姜天波  法规司司长

      任爱荣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

      杨红灿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

      周石平  企业注册局局长

      马 夫 企业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国华 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

      赵 刚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司长

      梁艾福  人事司司长

      刘 燕  国际合作司司长

      许瑞表  商标局局长

      何训班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王予集 经济信息中心主任

      陈 永 北京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办公室主任由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司长刘红亮兼任。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网络文化内容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市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实行企业自主审核,文化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

  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社会效益优先,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主体责任,负责对拟提供的网络音乐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经营。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自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网络音乐市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建立网络音乐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严格执行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强化网络音乐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和《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开展本单位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严把内容关,确保网络音乐内容合法。

  提供网络平台(空间)供网民编创、表演及个人音乐上传服务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对本网络平台(空间)的实时监管制度,发现违规内容要立即进行处置。

  (二)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内容管理制度、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审核流程、工作规范等情况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与服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起30日内,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完成上述内容的备案。

  (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通过“监管与服务平台”将上一季度网络音乐内容自审相关信息报文化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内容自审总体情况、审核的网络音乐数量(包括审核通过和审核未通过,下同)、审核的网络音乐曲目列表(包括曲目名称、版权公司、词曲作者、表演者)等信息。提供网络平台(空间)服务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备案内容为本网站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对网络音乐内容是否合法难以判定的,可向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

  (一)文化部负责对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的总体指导,负责制定并发布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编制内容审核培训教程,负责对网络音乐内容是否合法进行最终认定,负责建立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开展自审工作,包括:指导企业培训自审人员,对企业自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查,为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工作提供行政指导等。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对网络音乐内容合法性提出认定意见。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音乐市场的事中指导检查和事后监管执法工作。做好对辖区内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建立网络音乐市场巡查、随机抽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在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本通知所称网络音乐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音乐视频(MV)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网络音乐服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自2016年4月1日起报送网络音乐自审相关信息。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5年10月23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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