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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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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旅发〔2015〕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

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旅游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维护和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导游队伍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和《若干意见》为契机,以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权益为出发点,以广大游客更加满意为落脚点,以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实现导游体面劳动、全面发展,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旅游行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为核心,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构建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服务质量挂钩、基本保障健全的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导游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优化队伍结构,培养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至诚、形象健康的导游队伍,为从源头和基础上彻底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深层次问题提供条件。

(三)基本原则

1.平稳有序,加快推进

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旅游企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既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既要积极破除阻碍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不合理的导游用工管理模式,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又要做到科学合理,平稳有序,力求实效。

2.兼顾利益,实现共赢

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旅行社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为导游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必须兼顾各方利益,着眼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真正实现共赢。

3. 加强协作,创新模式

开展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不仅需要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紧密合作,还需要发挥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及导游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大胆创新,突破难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扎实开展工作。

二、主要工作

(四)理顺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

旅行社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

1.依法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权益

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应按照旅游法及劳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2.建立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

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3.依法保障导游的社会保险权益

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加强导游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

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就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保障导游安全执业和体面劳动;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鼓励投保导游执业综合保险等补充保险,妥善处置导游因公伤亡事故;建立健全导游职业培训制度,加大投入,做好导游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支持导游参加提升素质的学习实践,不断提高导游的素质和能力。

(七)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

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确定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试点城市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求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定期公布、调整。暂未进行集体协商试点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建立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

三、工作要求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将保障导游劳动权益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和《若干意见》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紧密配合,抓紧抓实。旅游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专门领导与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主动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克服困难、改革创新。同时,要主动加强媒体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积极发挥导游行业组织和行业工会的作用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尽快推动同步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强化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范约束、权益保护,组织实施导游注册、职业培训、先进典型宣传推广、咨询与援助等工作。工会组织要全面履行职能,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督促旅行社严格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旅游主管部门要引导旅行社健全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导游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导游典型事迹宣传,建立游客对导游服务的评价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导游队伍健康发展。

(十一)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增强维权能力

各地要加强对导游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健全导游诚信体系,建立淘汰退出机制。要积极强化导游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意识,鼓励导游积极加入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要引导导游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将“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行业核心价值观作为职业行为导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要激励导游增强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维护导游队伍良好形象,热爱旅游、服务旅游、奉献旅游,成为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优秀导游。




国家旅游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年7月29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发改基础[2015]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计划单列企业: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和关键基础设施,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是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当前更好发挥交通运输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意见》(发改基础[2015]96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对铁路的投资,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铁路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放铁路投资与运营市场

  (一)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全面进入铁路领域,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均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以及支线铁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和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资建设和运营干线铁路。

  二、推进投融资方式多样化

  (三)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和运营铁路,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

  (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通过运输收益、相关开发收益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

  (五)支持铁路总公司以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资产并购、重组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盘活铁路资产,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铁路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存量资产结构。

  (六)拓宽铁路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的渠道,扩大基金募集规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支持通过设立专项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募集铁路发展基金,各类社会资金和基金投资铁路发展基金,按照约定获得合理稳定回报。

  三、完善社会资本投资的实施机制

  (七)做好项目遴选和公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和筛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优先推荐市场前景较好、投资预期收益较稳定的铁路项目。对社会资本提出的规划外项目,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研究纳入相关规划。

  (八)公开透明选择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竞争方式,公平择优确定融资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投资主体。各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投资主体选择公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根据国务院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九)明确实施机构及责任。地方引进社会资本的实施机构应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等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前期研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投资主体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跨省(区、市)项目由相关省(区、市)协商确定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包括社会资本投资形式、投资主体基本条件、建设运营标准、监管要求、项目投资回报机制、投资主体选择方式、项目合同条款、项目风险、退出机制等内容。实施方案经过评估和批准后,作为投资主体选择和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十)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资者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分析,完善合同设计,建立健全纠纷解决、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政府参与方式,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十一)完善退出机制。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条件,按照有关法律和约定,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涉及资产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十二)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定期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从安全、服务、效率等方面建立健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政府加大支持和完善监管的依据,激励社会资本不断改善管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

  (十三)切实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不干预企业在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设备采购等建设过程中的正常活动。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合适的运输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可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鼓励不同投资主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开放各类铁路资源,实现路网资源共享。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铁路项目,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运价水平。

  (十四)依法履行投资经营权利和义务。社会资本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法人责任。依法承担安全、质量和环境责任,按照国家关于铁路运输服务、运输调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运输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义务,服从国家应急调度和管理。

  (十五)进一步改善国铁服务。铁路总公司要抓紧完善清算体系,公开清算规则,健全清算平台,向社会资本开放相关设施,积极提供技术支持、人才培养和管理服务,实现线路使用、车站服务、技术作业、设施设备维护、委托运输等各类铁路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切实维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十六)规范和简化国铁接轨手续。铁路总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接轨审核相关程序和手续,明确办理时限,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与国铁接轨。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在项目实施前与接轨企业及时协商确定接轨相关工程技术方案,签订接轨意向协议,明确接轨验收标准。合理界定接轨工程范围和资产界面,因接轨引起的相关改造工程投资,应明确分担标准,由双方平等协商,合理分担。

  (十七)加强市场监管。国家铁路局加强对运输秩序的监管,探索建立市场化清算和争议协调、仲裁机制。各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收取服务费用,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社会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支持

  (十八)推动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支持盘活既有铁路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项目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各地要统筹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及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十九)积极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各地要切实负起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做好群众补偿安置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

  (二十)加强政府资金引导。对社会资本控股的城际铁路和中西部干线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以视情况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社会资本承担的公益性运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合理的补偿制度。鼓励各地研究建立相应的政府资金支持政策。

  (二十一)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原则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利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利用铁路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二十二)促进债权和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筹措铁路建设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新建项目设立的企业为主体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重大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铁路建设。

  (二十三)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加大配套外部电源建设。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建设,参照国家铁路配套外部电源建设的办法,通过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政策补偿电网投资。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五)进一步加快项目核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核流程,推进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和在线审批平台,明确咨询评估和核准时限,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核准进度。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二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铁路局要强化安全、质量等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和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市场信用记录。

  (二十七)充分发挥协商机制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铁路投融资改革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商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推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工作。近期重点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社会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

  (二十八)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的服务意识,协调矛盾解决问题。要建立信息平台,加强跟踪指导,掌握项目进展,及时沟通信息。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银  监  会

国 家 铁 路 局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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