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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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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六月初九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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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是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支撑。要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便利化,改善营商环境,为外贸企业减负助力,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深入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涉企收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加大对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形成外贸企业松绑减负长效机制,防止乱收费问题反弹。增强口岸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有问题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牵头)
  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扩大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区间。进一步提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化水平,扩大结算规模。研究推出更多避险产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人民银行、外汇局负责)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及新兴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实现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应保尽保,进一步简化程序。(财政部、商务部、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四、加快推进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抓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积极推进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抓紧启动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将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列入试点范围。制订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15年底前提出进一步扩大相关试点范围和推广外贸新型商业模式的方案,于2016年初开始实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负责)
  五、继续加强进口工作。扩大优惠利率进口信贷覆盖面,将《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纳入支持范围。2015年7月底前调整出台《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相应调整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完善消费品进口相关政策,对部分国内需求较大的日用消费品开展降低进口关税试点,适度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进出口银行负责)
  六、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强化跨部门、跨地区通关协作,加快推进形成全国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沿海各口岸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外汇局负责)
  七、切实改善融资服务。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中国装备“走出去”。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大力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业务,继续扩大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规模和覆盖范围,进一步推进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稳步放宽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债务融资,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开展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务部、外汇局、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重视外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顾全大局,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突出创新驱动,切实加大稳增长政策落实力度,共同推动对外贸易平稳健康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实际主动作为,多措并举,促进本地区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进一步在简化手续、减免收费等方面加力增效,用便利和稳定增长的进出口助力经济发展。商务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2015年7月5日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删除。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中国对外开放口岸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申请者的提单、客票样本”。
  四、将第六条第(七)项删除。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征得交通运输部同意后予以批准,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获批后,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揽客、代签提单、代出客票、代结运费和代签服务合同。”
  七、将第九条删除。
  八、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删除。
  九、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所在对外口岸开放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十、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删除。
  十一、将第十一条删除。
  十二、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班轮”删除。
  十三、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客运量(人次)、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十四、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外经贸部”统一改为“商务部”。
  十五、将规章名称中的“暂行”删除。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国知发管字〔20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局、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知识产权主管机构:

  为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全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2015年6月30日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以下简称《规范》),指导企业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4个环节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生产经营全流程,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就推行《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全面推行《规范》为抓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构建政策引导体系,提升服务机构能力,加强认证市场建设,推动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营造方面的作用,有效整合和聚集社会资源,推动实施《规范》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市场驱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市场导向机制,通过实施《规范》,发展市场化服务业态,打造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统筹协调。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共同推行《规范》的工作机制,坚持分工负责、统筹推进相结合,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局面。

  ——分类指导。基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行业特征、企业特点等方面的差异,强化《规范》推行工作中的分类指导。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符合创新发展需求的推行《规范》工作政策引导体系,构建市场秩序规范的咨询服务体系,形成遵循市场化机制的第三方认证体系,培养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引导大部分具有创新优势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优势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动各类企业实施《规范》,建立与经营发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引导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实施《规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规范》,支持小微企业实行知识产权委托管理。制定武器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配套任务的单位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国防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咨询服务体系。出台激励措施,吸引各类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参与推行《规范》,鼓励和支持优秀的专利代理机构辅导企业实施《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辅导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培育一批高质量咨询服务机构,形成竞争有序的服务市场。建立咨询服务机构协调组织,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引导健全行业自律规范,促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整体发展。

  (六)加强认证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认可[2013]56号)要求,加快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引导和培育一批认证机构,推进认证能力建设,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规范》认证的社会公信力。支持认证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推进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

  (七)发挥各项政策引导作用。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引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调动企业实施《规范》的积极性。推动大型骨干企业优先采购认证企业的产品,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认证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积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衔接。鼓励外经贸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鼓励引导认证企业申报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项目,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金奖评选等奖项。

  (八)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各类知识产权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规范》培训业务体系。在知识产权工作实力较强的地区设立培训基地,培养一批深入了解《规范》内容和实务的专业性师资人才,编制培训教材。分层次对政府、服务机构、企业相关人员开展《规范》教育培训,培养一批了解标准化与认证管理、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内审员岗位培训,规范知识产权认证审核员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和注册证书管理。

  (九)营造公共服务环境。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对接,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搭建交流平台,深入开展《规范》宣贯、专家辅导、意见征询等活动,推动典型经验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发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区功能,建立专利工作交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辅导和服务。

  (十)持续完善《规范》推行体系。科学评测企业实施《规范》效果,及时修订相关内容,围绕不同类型企业实施《规范》的需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推行《规范》为重点,充分发挥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平台作用,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知名机构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制定知识管理国际标准。利用知识产权、标准化等专业性国际会议及各类论坛,加大推广宣传力度,持续提升《规范》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推行工作,建立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合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重视监督指导,共同推动《规范》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十二)狠抓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规范》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制定实施工作推进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积极推动企业实施《规范》。

  (十三)突出重点区域。加强对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试点示范区县的指导,重点依托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引导辖区内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实施《规范》。

  (十四)注重实践与探索。围绕企业发展需要及面临的问题,总结提炼《规范》推行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不足,持续研究完善《规范》内容,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充分发挥推行《规范》工作在支撑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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