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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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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文章1颁布单位



教财[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归集全省各级财政和地方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应尽快出台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地方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5年7月13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教[2015]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年7月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文资〔2015〕7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基础上,结合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中央文化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请资本预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供股东(大)会同意注(增)资的决议。

  二、新组建成立的中央文化企业集团,应加快内部资产、财务整合,以集团名义根据有关规定申报资本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到集团账户。

  三、中央文化企业应科学、合理编制资本预算,明确预算支出明细、支出测算依据以及标准,对于跨年度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总投资、分年投资,申请总预算、分年预算。资本预算申请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支出。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编制资本预算项目文本,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企业应认真落实项目文本,实现项目主要任务目标,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内容。

  五、资产和财务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下达到企业本级。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资本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中央文化企业。

  六、中央文化企业应选择实施成熟度高的资本预算项目进行申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将作为下一年财政部资本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连续2年未使用或连续3年未执行完成的资本预算项目资金,财政部(文资办)将考虑进行资金调整或收回。

  七、财政部(文资办)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资本预算项目进行评审,文化相关领域专家审核项目立项,财务专家审核项目预算。资本预算项目不得与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重复。

  八、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境外投资资本预算项目,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以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并提供备案或者核准通过后的材料。

  九、中央文化企业收到资本预算时,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预算的,可暂作资本公积,但应在次年履行相关程序转增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及时转增;并在企业财务决算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事项。企业在增加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后,应按照《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6号)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中央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中央文化企业应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资本预算资金管理。

  十一、中央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预算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负责人对资本预算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实行资本预算项目负责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主体。实行资本预算资金分账或分项目核算,严格审核资金支出事项,确保专款专用以及自有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做好资金支出相关合同、结算单据、支付凭证等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中央文化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事项形成决议。

  十三、中央文化企业应加强资本预算执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预算执行工作水平,确保预算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中央文化企业应认真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可靠、结果客观公正。财政部(文资办)将对中央文化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十五、中央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资本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合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严禁购买理财产品。对违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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