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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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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保监厅发〔2015〕4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一并报送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三)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名称。

  二、对章程中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仍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规定的程序单独报送。

  三、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名称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应单独报送章程修改请示。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6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



国卫医发〔20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各地医疗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临床用血需求逐年上升。为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障血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一)健全无偿献血工作机制。各地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献血法》,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无偿献血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到2015年,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到2020年,献血率达到15/千人口,保证临床用血的供应和安全,确保自愿无偿献血可持续发展。
  (二)稳步拓展无偿献血模式。各地应当稳步拓展无偿献血模式,推动团体无偿献血和街头流动无偿献血协调发展,提升无偿献血抗风险能力。在做好街头流动献血工作的同时,强化团体无偿献血工作,把无偿献血动员由街头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延伸,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固定献血者队伍。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预约式献血模式。各地应当加强互助献血管理,严格互助献血启动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原则上仅在稀有血型和急救用血等情形下启动互助献血,不断降低互助献血率。
  (三)提供优质便捷献血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军队卫生部门应当指导血站,以献血者为中心,完善献血服务设施,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利用新媒体、互联网拓展对献血者的服务渠道,为献血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认真落实血站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定期开放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无偿献血表彰活动,探索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提升适龄公民献血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全国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在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二、稳步提高血站服务能力
  (一)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各地应当按照《血站管理办法》和《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要求,科学评估当地采供血发展状况,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促进。加大对血站的新建扩建、献血屋和储血点的建设、采血车辆和设备的购置及更新、血液检测技术的持续改进等方面的保障投入,切实保障采供血工作及发展的各项经费需求。
  (二)持续提升血液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军队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完善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健全以自愿无偿献血为基础的血液供应体系,从低危人群中招募无偿献血者。指导血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落实《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血站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各地应当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血站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1号)等文件要求,确保2015年底全国血站核酸检测基本全覆盖。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血站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血站人员紧缺等问题;完善血站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工作人员队伍,设立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关爱血站工作人员,调动血站工作人员积极性,建立一支爱岗敬业、技术过硬的工作人员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血站工作人员宣传招募和服务献血者的能力。
  (四)加强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覆盖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全过程的血液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家统筹指导、省(区、市)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区域内血站、医疗机构、献血者信息资料联网,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血液管理与服务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建立血液供应保障机制
  (一)完善血站、医疗机构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会同血站,根据近年来床位数、门急诊量、手术人次数、出入院量以及业务发展等情况制订全年和各月份用血计划。在血液供应紧张时期,医院应当优先保障急重症患者的抢救用血,分流需要输血的择期手术患者,缓解用血紧张。
  (二)构建血液预警机制。各地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资源保障,建设血液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血液应急保障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军队卫生部门认真分析辖区内采供血工作情况及影响因素,提出相应对策。加强辖区内血液库存动态预警监测,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库和应急献血者队伍,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与安全。
  (三)加强临床合理用血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制定应急状态临床用血方案,建立以单病种为基础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推广合理用血新理念,规范用血标准,严格用血指征;鼓励开发并运用微创等新技术,节约血液资源,提高血液使用效率。
  (四)规范开展血液调剂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完善辖区内血液调剂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开展血液调剂工作。对于特殊需要或者特殊血型等需要从外省(区、市)调配的,依法建立省际间血液供应联动机制。军队卫生部门、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献血法》、《军队血液管理规定》要求,实施血液调剂工作。
  四、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一)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精神。各地、各部门要把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与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相结合,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弘扬献血者无私奉献、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
  各单位应当支持无偿献血工作,把无偿献血作为本单位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把献血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
  (二)普及无偿献血科学常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指导当地血站、医疗机构做好无偿献血健康教育工作,积极联合有关高校、中小学校、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促进无偿献血知识进教材、进校园、进课堂、进农村、进社区、进军营,普及无偿献血无损健康的科学常识,提高公众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三)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知识讲座、现场活动、图片展览以及印发宣传品等形式,挖掘中华文明团结、互助的文化内涵,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宣传和献血者关爱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按照《献血法》的要求,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领导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发展改革、编办、财政、规划、城管、城建、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按照推进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督促各部门做好工作落实。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意见。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建立血液管理通报制度,对于血液供应、血液安全保障不力以及临床用血管理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5年6月9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将我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向纵深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要求,认识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民意为先、问题导向,重点围绕阻碍能源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能源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法治机关、创新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方面迈出坚实步伐,促进能源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实现能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适应能源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出台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切实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

  严格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5个“再砍掉一批”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进一步简化能源项目审批程序,加快能源项目审批进度,坚决清除阻碍能源发展的“堵点”和“痛点”,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搞变通,切实取得经得起检验的成效。

  一是再砍掉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确定的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这一审批类别。完成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能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工作衔接,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二是再砍掉一批投资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国家层面能源项目核准,抓紧研究提出一批拟取消或下放的能源投资核准项目,研究将列入国家规划的部分能源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地方。协调推进部门同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三是完成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完成我局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除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中介服务清理工作,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

  四是继续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逐项公开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抓紧解决“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清理整合前置审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

  (二)创新能源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4]390号)要求,积极推进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等有关部署,抓紧制定完善涉及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项目布局原则等。要扎实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步加强监管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能源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要求,确保放权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管得好。加强能源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着力解决监管服务的“盲点”,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抓紧制定能源中长期战略规划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按时编制完成2030年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研究制订好重点区域、典型省区和城市能源生产消费革命行动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好“十三五”能源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科技等14个配套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做好总体能源规划与专项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与省级能源规划之间的衔接平衡。要进一步明确能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功能定位,增强能源规划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能源规划真正成为能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是抓紧制订政策、标准。各部门要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能源标准进行清理,做好立改废工作。要突出能源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能源政策、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抓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前置条件和中介服务,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公开,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实行审批岗位责任制,实现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制度化。建立审批效率内部通报制度、审批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和申请人评议制度,并将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不负责、不落实、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坚决实行问责。

  四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建立国家能源局专业司、监管司与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之间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后续监管,实现在线监测,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投诉热线作用,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积极探索实践,转变监管理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简政放权专项监管,建立完善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能源审批听证制度、项目决策后评估机制和项目“异常目录”和企业“黑名单”制度等,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五是加快建立“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积极探索负面清单模式,加快制定能源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用刚性的制度管权限权,接受社会监督。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办、国办的要求,完成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和公布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

  要紧紧围绕打造服务型能源局的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期盼为导向,充分发挥现有的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机制作用,转变观念、主动服务,将为群众“端菜”变为请群众“点菜”,切实提高能源局的服务能力。

  一是加强完善服务地方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对口服务联系能源资源大省工作机制的通知》(国能综合[2013]号)和《国家能源局对口服务地方能源工作联络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合[2014]138号),及时向地方通报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等有关情况,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措施在地方的落实情况,协助地方做好重大能源规划的制定衔接和改革方案、监管举措等工作在地方的落实。充分听取地方对能源工作的意见,深入了解地方的新要求和新企盼,统筹研究解决制约地方能源发展的瓶颈问题和地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为地方分忧解难,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注重对地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培训,帮助地方完善制度、提升能力。

  二是加强完善服务能源企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局已经建立的煤炭、电力、油气、核电、新能源、科技、国际合作7项服务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通过现场调研、工作研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项政策在能源企业的落实情况,充分听取能源企业对能源工作的意见,推动解决能源企业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支持能源企业发展需要采取的产业政策等。要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能源企业“走出去”协调机制,搭建为能源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服务的公共平台。

  三是加大能源信息服务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采用新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能源行业的服务作用。建立健全能源形势分析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能源行业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出前瞻性和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充分利用国家能源局统计制度,做好能源行业数据统计和发布工作,利用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发布国内外能源信息和数据,为地方科学研判行业运行态势提供参考,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和开拓市场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四是打造服务型机关。拓宽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定期开展意见征集工作。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大厅功能,改进服务方式,完善办事指南,明确审批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和局门户网站公布。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更富人情味的服务,态度要好、手续要少、速度要快,实现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向纵深发展是国务院今年的一项重大任务,是贯彻落实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布局,认识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机关定位转型,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的必由之路,要深化认识,正确看待能源局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中的成效与不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能源管理效能,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法改司要加强谋划,统筹推进行全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各业务司要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下放和中介服务的规范清理工作,及时制订相关规划、政策、规则、标准,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综合司要统筹好机关转型和提升服务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勇于担当,切实担负起推进本单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重任。

  (三)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要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并完善考评机制。要敢于啃硬骨头,抓住关键和要害,拿出硬措施,打好攻坚战,实现更大突破。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15年6月5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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