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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6-7
    2. 【标题】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3. 【发文号】保监厅发〔2015〕4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3963447.htm

    7. 【法规全文】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5〕4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一并报送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三)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名称。

      二、对章程中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仍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规定的程序单独报送。

      三、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名称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应单独报送章程修改请示。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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