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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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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中介服务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前还存在个别税务机关、少数税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牟取利益,少数涉税中介通过利益输送拉拢税务人员、利用关系违规干预税收执法的问题,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扰乱了税收正常秩序。为落实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中介服务监管的要求,《公务员法》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
  (一)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
  (三)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三、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举报、信访或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或上级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各单位负责同志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严查违规干预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税务人员同涉税中介机构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和整顿清理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彻底斩断税务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二)内外并重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三)接本通知后,县以上税务机关应由一把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理小组对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开展自查。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自查与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各省税务机关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人社部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综治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及中央综治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的精神,按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指导和推动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窗口的日常工作。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

  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窗口”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统一规范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发放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手册、联系卡,或在相关网站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提高调解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

  三、推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地仲裁机构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

  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加强对辖区内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支持。仲裁机构要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三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企业、乡镇(街道)、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基础保障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可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调解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建立调解员分级培训机制,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加强调解队伍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打造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优质服务品牌。

  改善调解工作条件。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改善工作条件。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有独立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各地要积极协调将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调解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以案定补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组织要高度重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承担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负责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综治组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推进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工作,研究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组织要对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联合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定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对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2015年6月3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旅发〔20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旅游市场,适应新常态新需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旅游市场秩序是衡量地区旅游发展水平的首要标准。目前,尽管多数省区市建立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为旅游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基础,但从机制运作情况看,不少还属于临时性、突击性,在职能定位、决策力度等方面还有差距。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够清晰,难以形成合力,旅游市场秩序突出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地方旅游市场乱象丛生,甚至存在黑恶势力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改革创新摆在突出的位置,把握旅游规律,增强产业自信、行业自信和事业自信,创新工作方式,担当发展使命,着力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推进现代旅游产业发展,着力培育旅游经济增长点,让旅游更安全、更便利、更文明、更舒心,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跃升做出新贡献。

二、围绕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三)突出整治重点。针对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和游客反映强烈的欺行霸市、虚假广告、价格欺诈、非法经营、欺客宰客、强迫消费以及其他突出问题,国家旅游局会同公安部和工商总局把整治“不合理低价”、违法“一日游”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作为今年治理旅游市场乱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发扬钉钉子的精神,盯住一个一个具体典型案例,从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查起,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积小胜为大胜。对违法者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

(四)部门分工负责。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工商部门重点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上下联动治理。国家旅游局与公安部、工商总局建立季度工作会商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各地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也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加大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从社会反映最强烈、游客投诉最突出的问题抓起,按照《旅游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通过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加快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标本兼治、惩建并举、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创新工作方式,形成长效机制

(六)创新监管方式。各地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社会监督组织管理的方式,通过创新社会监督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国家旅游局已经印发了《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从今年起,动员万名社会监督员对旅行社、导游、饭店、景区、交通、购物等各个环节开展明查暗访。旅游协会等中介组织将制定评价旅行社、导游、饭店、景区的服务标准。开通游客网上评价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平台。同时,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支持媒体曝光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事件。

(七)惩戒失信行为。今年,国家旅游局将制定出台《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发布“旅游失信行为记录”,依法公布违法违规信息,并与公安、工商、交通、税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互通,有关部门将公布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诚信(征信)系统记录,使旅游失信行为者付出巨大代价。各地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联合执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旅游局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对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并将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企业的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的长效机制,对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要实行督办制度,对整治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实行问责。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将适时联合组织召开一次经验交流现场会,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督促整改、总结交流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经验做法,推动各地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实现市场有序、竞争有序、管理有序、出游有序的目标。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工商总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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