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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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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4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导向作用,我院评选出了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 互联网市场领域商业诋毁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 互联网市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3. “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4. “quna.com”在先注册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纠纷案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6. 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禁字第5号、5-1号、5-2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7.“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行政判决书〕

8.“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争议纠纷案

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9.“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2516号刑事裁定书〕





2014年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2.(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刘夏阳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1、12、13号行政判决书〕

3.孙俊义与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

4.苹果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行政判决书〕

5.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6.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

7.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8.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9.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10.张俊雄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2.范俊杰与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

5.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

6.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7. 蔡绍基与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8. 法国SEB公司与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9. 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与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0.张晓燕与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

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12.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13.苹果公司与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

1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744号民事判决书〕

15.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16.白先勇与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17.章曙祥与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18.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

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20.刘爱芳等与覃迅云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21.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22.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碎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23.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82号民事裁定书〕

24.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延吉美笑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三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25.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党伟、丁姝珣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

26.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27.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知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

28.娄丙林与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垄断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

29.迪尔公司与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30.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

31.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泽西年代公司反诉永旭良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判决书〕

32.派诺特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派诺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仇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

33.威尔德摩德公司与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3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

35.杨汉卿、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与恒大足球学校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

36.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正泰电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知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37.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38.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39.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40.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41.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国凤、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林家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42.斯倍利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

4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伟耀、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

(二)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

44.覃德元与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等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5.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台州汇昌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46.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96号行政判决书〕

47.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85号行政判决书〕

(四)商标行政处罚案件

48.江苏祥和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谢汝周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50.叶俊东、赵小阳、宋涛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国务院审改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中央和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财政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推进全国范围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国土资源部牵头落实)三是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落实)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民政部牵头落实)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加大高校财务公开力度。(教育部牵头落实)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公开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研究制定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委牵头落实)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民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二)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特别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及时完善相关内容。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地方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公开领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开工作。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大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国务院办公厅适时对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4月9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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