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62869
 
-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
 
- 作者:杜万华主编
 
- 出版社:中国法制
 
- 出版时间:2015年3月
 
- 入库时间:2015-3-26
 
- 定价:158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2015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编写,对该司法解释552条的全部内容进行逐条释义,对其修改要点、修改理由进行重点解读。 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的问题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和客观的适用指引,尤其对修改条文附录了典型案例,采用旧案新说的方式进行分析。同时将该司法解释条文涉及到的有关的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加以链接。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法官参与编写,权威、务实、适用性强。
图书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
  目录条文序号前加*指修改条文,★指新增条文,▲表示该条文有典型案例,没有符号表示保留条文。
  一、管辖
  *第一条【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专门管辖】
  *第三条【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经常居住地】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
  的地域管辖】
  *第六条【被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时的地域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地域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地域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地域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地域管辖】
  *第十二条【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离开住所地的地域管辖】
  *第十三条【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离婚的地域管辖】
  *第十四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离婚的地域管辖】
  *第十五条【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
  管辖】
  第十六条【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管辖】
  ★第十七条【双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仅就国内财产分割
  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申请支付令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
  *第二十六条【产品、服务质量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申请诉前保全造成损失引发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管辖协议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无效】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时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因同居或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
  争议时的约定管辖效力】
  ★第三十五条【一审开庭前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变更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行政区域变更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
  *第四十条【指定管辖的报请】
  *第四十一条【指定管辖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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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百一十条【债权清偿顺序】
  ★第五百一十一条【财产分配方案】
  ★第五百一十二条【分配方案异议处理】
  ★第五百一十三条【具备破产情形的被执行人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四条【对执行法院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执行法院对破产案件受理与否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无法破产时债权受偿顺序】
  *第五百一十七条【继续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第五百一十八条【信用惩戒】
  ★第五百一十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五百二十条【再次申请执行】
  *第五百二十一条【排除执行标的的妨害】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
  ★第五百二十四条【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当事人的公证、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法官见证授权委托】
  ★第五百二十六条【授权委托境内公证】
  ★第五百二十七条【外文材料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五百二十八条【外籍当事人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百二十九条【外交代表聘请诉讼代理人】
  第五百三十条【调解结案制发判决书】
  *第五百三十一条【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第五百三十二条【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五百三十三条【国际间平行诉讼】
  *第五百三十四条【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五百三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五百三十六条【邮寄送达】
  ★第五百三十七条【涉外民事案件二审时法院径行公告送达】
  *第五百三十八条【上诉期限】
  ★第五百三十九条【涉外民事案件再审审查期限】
  *第五百四十条【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材料的要求】
  *第五百四十一条【对强制执行的抗辩审查】
  *第五百四十二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五百四十三条【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提交的材料】
  *第五百四十四条【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关系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处理】
  ★第五百四十五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
  ★第五百四十六条【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承认和
  执行的关系】
  ★第五百四十七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
  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
  裁决的程序规定】
  *第五百四十九条【司法协助请求的处理】
  *第五百五十条【出具证明书】
  ★第五百五十一条【涉港澳台案件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
  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时间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