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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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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3月11日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2001年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强化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标准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0万项,覆盖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相继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常任理事国及国际电信联盟(ITU)理事国,我国专家担任ISO主席、IEC副主席、ITU秘书长等一系列重要职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逐年增加。标准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标准缺失老化滞后,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需求。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标准整体水平不高,难以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
  二是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重要的市场规则,必须增强统一性和权威性。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涉及健康安全环保,但是制定主体多,28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庞大,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万余项,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
  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合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由政府主导制定,且70%为一般性产品和服务标准,这些标准中许多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而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在我国没有法律地位,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即使是企业自己制定、内部使用的企业标准,也要到政府部门履行备案甚至审查性备案,企业能动性受到抑制,缺乏创新和竞争力。
  四是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标准反映各方共同利益,各类标准之间需要衔接配套。很多标准技术面广、产业链长,特别是一些标准涉及部门多、相关方立场不一致,协调难度大,由于缺乏权威、高效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有的标准实施效果不明显,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尚未形成多部门协同推动标准实施的工作格局。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既阻碍了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影响了标准化作用的发挥,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
  标准化工作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二是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国情。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三、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一)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
  (二)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和编号,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开展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在标准范围上,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简化制修订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制修订周期。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五)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六)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话语权。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标准国际化,创建中国标准品牌。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推广中国标准,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
  四、组织实施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解决标准缺失、矛盾交叉等问题。(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改进推荐性行业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试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建立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数量达到年度国际标准制定总数的50%。(2016年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
  ——进一步明晰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2018年完成)
  ——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2017年完成)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2017年完成)
  ——国际国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2018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理顺并建立协同、权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参与国际标准化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数量显著增多,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标准互认数量大幅增加,我国标准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迈入世界标准强国行列。(2020年完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电[201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40元和23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670和571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070元和611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3/W020150326586033774083.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3/W02015032658603378771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26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产险〔2015〕24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工作安排,我会研究制定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方案》有关要求,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方案》不符的,以《方案》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20日  

  

  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确定试点地区及改革步骤,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顺利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1.拟定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

  (1)修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公众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对2012版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理顺示范条款结构,修改易引发争议的文字,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提高行业示范条款的标准化、通俗化水平。

  (2)完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体系。丰富商业车险保障层次,在综合型示范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不同保障范围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3)完善商业车险配套单证。拟订与商业车险示范条款配套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单、保险卡等单证参考样本,提高行业承保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

  (4)建立商业车险典型案例库。根据消费者在商业车险诉讼、投诉中集中反映的问题,对示范条款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2.拟订商业车险保费行业基准

  根据非寿险精算原理,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商业车险费率厘定标准公式为:

  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行业力量,推进车型标准数据库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和主要费率调整系数等行业参考保费基准的测算、发布、调整机制,为行业提高费率厘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提供支持。

  (1)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逐步从地区、车型、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不同维度准确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业平均赔付水平。

  (2)研究商业车险保费与以往年度保险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制定行业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费率调整参考方案。

  (3)根据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对商业车险行业参考保费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3.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专家库,设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审核委员会,建立科学合理的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机制,对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开发条款的创新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行业评估。探索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保护机制,对商业车险创新型产品给予一定期间的保护。

  (二)财产保险公司

  1.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2.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非寿险精算原理,依据基准纯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率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基准保费。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率调整系数表,根据本公司承保标的风险水平与行业平均风险水平之间的差异,以及个别业务经营成本与本公司平均经营成本之间的差异,制定费率调整系数具体使用规则,通过费率调整系数对基准保费进行调整,合理厘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费率。

  (1)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用率。基于阶段性的市场经营策略,也可参考行业平均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附加费用率。

  (2)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中国保监会报批。

  (3)财产保险公司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后,应对本公司车险保费充足度和定价风险进行评估,并测算该定价方案对本公司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的影响。

  3.依法报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科学审慎原则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破坏保险市场合理秩序。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财产保险公司调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拟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核。报送条款费率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

  (2)审批表一式两份;

  (3)商业车险条款文本,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应在申请文件中进行说明,不需报送示范条款全文;

  (4)商业车险费率和精算责任人签署的费率精算报告;

  (5)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条款和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分析,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的,不需报送相关具体分析内容;

  (6)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的,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条款创新性评估报告,并对该创新型条款与行业示范条款的区别进行对比说明。

  4.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市场实际情况的偏离度。试点地区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发生重大偏离,尤其是车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时,应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向中国保监会报批。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分别成立相关工作组,拟订本单位商业车险改革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和发布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配套单证及行业保费基准;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或开发创新型条款,厘定本公司商业车险费率。

  3.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人员培训、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调试、业务单证印刷等工作,确保改革后平稳、顺利向客户提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

  (二)试点实施阶段

  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

  1.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2.中国保监会组织对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逐一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公司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系统调试、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改革试点相关要求,对于未通过现场验收的公司应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

  (三)试点推广阶段

  总结商业车险改革试点经验,修订完善商业车险改革方案并适时推广。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保监会

  1.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监管。至少每半年对各财产保险公司试点地区保险机构商业车险费率进行一次回溯分析。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发生重大偏离,尤其是车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且未主动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调整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商业车险费率。

  2.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的监管。加大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保监局

  1.对当地财产保险机构商业车险改革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持续开展非现场监管。密切关注并跟踪分析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理赔服务情况和竞争秩序情况,测算各财产保险机构相关监管指标与当地市场整体水平的偏离度。在非现场监管中应重点关注:

  (1)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诉讼率、投诉率等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2)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显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3)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同比或环比大幅上升,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同比或环比提高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3.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非现场监管分析结果选择现场检查重点对象,遏制商业车险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

  (3)未按规定履行条款费率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解释不同类型条款保障范围差异,单纯比较附加费用率、个别费用浮动系数等费率构成要素,使用全险全赔等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概念误导消费者投保的;

  (4)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告知书等资料上签名的;

  (5)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诋毁同业公司、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业车险的;

  (7)商业车险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

  (8)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下降,存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深化商业车险改革工作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务院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大决策。各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科学决策,积极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认真部署,有序推进

  各单位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有步骤、有重点,合理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财产保险公司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抽调法律、精算、业务、财务、信息、客服等相关部门精干力量,组建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改革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审慎制定具有指导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切实防范定价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和其他经营管理风险。

  (三)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商业车险改革的政策宣导,做好试点地区商业车险改革的解释说明工作,普及保险知识,提升消费者保险意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各单位要按照商业车险改革的整体工作部署,对改革试点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和研究分析,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和问题,认真总结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提出完善商业车险改革措施的意见建议,为商业车险改革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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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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