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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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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14〕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1.正确认识新形势。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

4.优化区域布局。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脱离实际贪大求多的错误观念,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庭建设、管理、维护困难。

5.规范设置调整。基层人民法院要随着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慎重稳妥提出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众有需求,诉讼案件数量多,派驻人员有编制,建设用地能落实,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设人民法庭。增设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资金人员需求较多的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经济社会发达、案件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法庭的设置。

6.完善立案机制。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的方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山区、牧区、林区、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人民法庭具体受案范围由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确定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7.抓好民生审判。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总要求,切实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依法妥善审理与民生息息相关领域的纠纷,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为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强诉讼服务。推进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努力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诉讼能力不高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导。对当事人举证确实困难或案件审理确实需要的重要证据,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适时主动调查取证。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及时有效获取法律帮助。

9.做好巡回审判。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边远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应当确立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人民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应将巡回审判的重点放在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较大,对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处理好调判关系。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基层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要依法先行调解。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力求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坚决纠正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下达强制性调撤指标等违背审判规律的错误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书质量,注重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加强释法说理,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显规则、维护秩序、弘扬美德。

11.改进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以及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诉讼群众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变长期驻庭做法。强化人民陪审员岗前和任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机制和办法。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

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切实发挥人民法庭桥梁纽带和司法保障作用

13.为其他机构组织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四个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示范、保障作用,为提高乡镇、县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积极贡献。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沟通与协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

14.对各类调解组织给予引导。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特别注意加强和规范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

15.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通过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地方社会治理。不得超越审判职能参与地方行政、经济事务,以及其他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会议、接访、宣传等事务。

四、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

16.开展改革试点。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求真务实、慎重稳妥的原则,推进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试。辖区内设有人民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选择3-5个人民法庭,对适宜在人民法庭开展的改革进行试点,鼓励具备条件地区积极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每半年就试点工作情况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汇报,并逐级层报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17.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逐步实现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规范人民法庭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做到权责统一明晰、监督规范有序。

18.优化人员构成。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坚持内涵式队伍发展路径,探索根据审判工作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解决一些地方因审判人员不足而出现的“一人庭”“二人庭”问题。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稳定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质效。

19.健全职业保障。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试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薪酬确定方式。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上级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法官延迟退休、返聘等改革时,要注意考虑人民法庭的特点和需求。

20.完善审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审判规律、不利于人民法庭工作开展和容易产生错误导向的管理考核指标。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探索在小额诉讼和其他适宜的简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易文书,加快审理进程。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

21.强化司法公开。全面公开法庭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行为规范、诉讼指南,依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司法依据、诉讼流程、裁判结果,满足当事人知情权,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三个平台”建设过程中,注重考虑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积极发挥人民法庭根植基层的特殊优势,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简化旁听手续,满足人民群众旁听需求;开展司法公开主题活动,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参观法庭工作;进一步发挥巡回审判在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方面的独特作用,增强社会对法庭工作的认同。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不断提升人民法庭队伍素质和物质装备保障水平

22.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有3名以上党员的人民法庭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联合党支部。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关系隶属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强化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功能,严格党内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能,注重运用信息网络、新媒体开展党建工作。

23.选好法庭庭长。要积极落实人民法庭机构级别和人民法庭庭长职级,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设副庭长。要优先从具有人民法庭庭长任职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基层人民法院领导。

24.健全定期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人民法庭庭长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轮岗一次。基层人民法院新招录人员一般应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锻炼一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选派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发达地区法院学习锻炼,应优先选派人民法庭法官;上级人民法院选调法官,应接收一定比例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上级人民法院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基层,应优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

25.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要将人民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主体责任范围,对人民法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法院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审务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人民法庭干警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人民法庭庭长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管好带好队伍,确保人民法庭公正廉洁司法。

26.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人民法庭干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依托信息化手段,全面构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执行力。要将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确保改进司法作风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27.改善法庭管理。健全法庭管理规章制度,注重经常性管理,注意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方式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注重树立和宣传人民法庭先进典型,及时对人民法庭优秀干警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文化体育场所建设,落实休假、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困难。

28.改进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庭长轮训,确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充分发挥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培训资源,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倾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紧扣审判实践的培训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和民族地区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双语法官培养。

29.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现有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新建人民法庭应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根据法庭编制人数、年受理案件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审核设计方案,并按照《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要求,安装统一标识。

30.增强经费保障能力。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法庭工作任务和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预算编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有计划、分步骤地为人民法庭配备必需的办案办公装备,逐年提高装备配备水平,改善审判工作条件。到2015年,全国人民法庭装备配备均应达到《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的水平。

31.推动信息化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抓手,围绕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确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内容和规模,加大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要求,东部地区在2014年底前、中部地区在2015年底前、西部地区在2016年底前,人民法庭接入基层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要确保人民法院信息系统软件、硬件配置满足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工作的需要,为人民法庭配备必要的信息化办公、办案设备和软件,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

32.重视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扎实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要按照“必要、充足、及时”要求,原则上为每个人民法庭配备至少一名司法警察,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安保人员。完善安检、防爆、监控、液体危险品检测等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配备,优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件条件,确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实到位,严密防范各类重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

33.推动理论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职能定位,为繁荣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创造条件,加强与法学教育研究机构进行多种形式交流与协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着重研究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和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庭如何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开展好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课题。以问题为导向,从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中总结提炼理论研究的素材和课题,形成理论研究成果,切实实现成果转化,指导和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

34.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切实对人民法庭工作负起领导责任。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人民法庭指导工作办公室,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监督指导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问题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和化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4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比例。2015年宏观就业形势面临多重压力,高校毕业生规模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力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大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实际效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高校要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导师,对创新创业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

  要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广泛吸引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实施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开设网店等多种创业形态。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提供项目对接、政策解读和在线咨询等服务。

  二、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服务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后续升学和就业服务等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通过定期走访、跟踪培养等方式关心毕业生的工作、成长和发展。主动配合政法部门,研究制定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的具体办法,促进政法专业毕业生就业。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开发更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推进高校与二三线城市战略性合作,持续开展二三线城市面向毕业生的专场招聘活动,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就业,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吸纳毕业生就业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毕业生落户、人事档案管理等政策的落实,支持更多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巩固近年来大学生征兵工作成果,完善大学生入伍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提早部署2015年大学生征兵工作。创新宣传发动方式,办好“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开设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退役后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投身军营、报效国家。

  三、强化就业指导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健全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新业态和新常态,及时将学科专业动态和行业发展成果融入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参与度和吸引力。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合理确立职业目标,及时疏导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焦虑、依赖等心理问题,增强其应对竞争及挫折的抗压能力。积极组织职业规划大赛、职业体验项目等课外活动,充分发挥就业实践活动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要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深入挖掘岗位,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校园招聘活动,确保招聘活动场次、岗位数量进一步增加,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深入推进就业信息网建设,充分运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实现招聘活动联合联动、招聘信息有效共享。结合国家新推出的“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和亚太自由贸易区等重大战略,探索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新渠道、新形态。进一步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组织的招聘活动要严格执行“三严禁”,切实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充分利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及时更新、按时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就业率造假。

  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准确掌握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体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精准帮扶。认真做好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对象范围。要针对困难毕业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通过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好“离校未就业促进计划”,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

  四、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

  各地各高校要把思想教育作为促进就业创业的先导性工作,积极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给毕业生的回信精神,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毕业生把个人梦想融入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结合青年学生特点,组织引导毕业生深入城乡基层和生产一线实习实践,促进他们知国情、接地气、转观念、长才干。要通过优秀校友讲体会、专家学者讲形势、创业典型讲经验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规划职业生涯,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建立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努力让每一位毕业生都知晓、用好政策。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使用海报、图表等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及时宣传解读国家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要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求职需求,分时段、分类别推送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各地各高校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结构调整为突破,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培养层次结构和学科专业结构。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发展,继续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和规模。完善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较低的专业招生计划,使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就业对接。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协调机制,推进校地合作、校产联合、校企对接,构建高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报告内容和发布方式,9月份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12月底面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就业创业状况作为高校评估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高校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高培养质量,实现特色发展。

  六、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各高校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工作。要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切实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各高校要深入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形成就业、招生、教学、学生工作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切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就业指导机构。要把就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化、专家化。进一步优化就业服务流程,简化相关环节和手续,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毕业生文明有序离校。

教育部

2014年11月28日

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商务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是商务部建立的综合性融资租赁服务平台,可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交流合作等服务。按照司法解释第9条有关规定,为避免租赁物权属冲突,商务部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

二、各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及时通过商务部统一配发的账号和密钥,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利状况,规避租赁物被非法出售、抵押等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租赁物登记时,可以按照要求在合同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租赁物名称、型号、唯一识别码等信息应当明确、易于识别。

为保护融资租赁企业商业秘密,系统仅对与租赁物权属关系有关的信息提供公开查询服务,其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提供公开查询服务。

三、各融资租赁企业在受让物权,办理抵押、质押等业务,特别是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可以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标的物权属状态进行查询,避免产生权属冲突,防止“一物多融”,维护交易安全。

四、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在受让物权,办理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物权变动交易时,可以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已经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和租赁物权属状态,防止租赁物恶意转卖,规避交易风险。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租赁物登记公示工作,及时通知、督促本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公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商务部

2014年12月4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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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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