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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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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十月十八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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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国务院
                            2014年11月27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意见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工作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现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全国普法办。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2014年11月17日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用全会精神统一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动实践。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全会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

  一要准确把握全会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定位。全会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把“全民守法”作为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准确定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

  二要准确把握全会确定的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刻内涵。全会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要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的科学内涵,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

  三要准确把握全会提出的法治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全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明确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开拓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境界。要紧紧围绕这些重大任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要准确把握全会提出的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措施。全会提出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等许多重要措施。这是对30年普法工作经验的深刻总结和对普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有力举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这些重要措施,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扎扎实实推动全会提出的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内容,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宪法宣誓制度,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司法人员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要教育引导司法人员,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环节,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推动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推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广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做法,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四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组织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五要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指标,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地方、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着力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符合实际、特色鲜明的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要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推广一些地方开展的乡村(社区)法律顾问、法治副主任等制度,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诚信建设,推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六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坚持群众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把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到基层。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行业文化、乡村(街区)文化、企业文化的融合发展,丰富法治文化产品,组织创作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因地制宜建设法治广场、法治公园等法治宣传阵地,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把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公共文化生活。

  七要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探索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有效形式,推动形成以案释法工作长效机制。推广“用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工作经验,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贴近百姓、贴近生活。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建立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

  八要推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动落实大众传媒的普法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益法治宣传在公共场所的延伸覆盖,增强公益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

  九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新媒体独特优势,加强普法网站和普法网络集群建设,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把新媒体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十要加强对外法治宣传。在做好对内法治宣传的同时,适应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新需要,更加注重对外法治宣传,把对外法治宣传作为涉外法律工作、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向世界讲述好中国法治故事,塑造法治中国良好国际形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法治宣传教育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全会给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专题研究,及时提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要把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同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完成好“六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

  二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推动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各部门行业及社会单位的普法责任。建立健全普法考核评估机制和考核标准,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三要加强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需要协调推动的事项多、难度大、任务重,必须加大协调推动力度。要建立落实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列出时间表,发扬钉钉子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和善作善成的作风狠抓落实。要围绕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过硬措施,攻坚克难,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四要加强队伍建设。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部门、行业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专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大力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进一步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骨干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培养普法志愿者品牌团队,组织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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