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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
27
农历闰九月初四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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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侧倾稳定性要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

  (二)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小微型面包车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ABS)。

  (三)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比功率要求,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

  (四)禁止小微型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制动安全性。

  (五)严格限制小微型面包车尺寸,避免小微型面包车大型化趋势,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
 
  (六)提高小微型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强化车身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按照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标准试验时,施加载荷应提高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倍,评价指标不变。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除第(六)款车身强度要求外的上述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公告》内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上述全部要求。

  二、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管理

  生产企业要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安全质量,健全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和整车合格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新生产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安全技术水平,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小微型面包车,重点检查车辆外廓尺寸、比功率、侧倾稳定性、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对摩托车,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登记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对违规车型和生产企业信息,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予以整改。

  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标准取消摩托车前号牌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只核发摩托车后号牌,不得以摩托车未设置前号牌板(架)为由退办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流动车管所”等方式,组织大、中队民警下乡为农民上门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等业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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