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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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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全文如下:

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违规到上述风景名胜区开会问题仍未完全杜绝,到其他热点风景名胜区开会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外开会到区内旅游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还巧立名目组织公款旅游,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

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四、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五、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会议费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会议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并及时将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期间旅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4年国庆节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做好国庆期间旅游工作,根据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责,切实履行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要逐级落实旅游安全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旅游业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的作用,扎扎实实做好国庆期间旅游各项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
  二、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
  要层层落实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国庆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切实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信息发布、门票预约、在关键交通节点进行疏导等方式加强客流疏导。引导旅游接待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文明服务,提高信息咨询、运输售票、住宿餐饮、导览参观、医疗卫生等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信息通报和应急值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国庆期间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要建立专门的信息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汇总、发布相关信息。遇有重大安全或群体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五、各部门要各负其责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是议事协调机构,落实国务院关于假期旅游工作的相关要求,关键是各部门的工作要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部门国庆期间旅游相关工作,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本行业的运行情况。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共同维护国庆期间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电[2014]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00和710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00元和750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9/W020140929560988049567.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9/W02014092956098805218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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