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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国务院
2014年8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工作逐步加强。随着全民医保的基本实现以及即时结算等项工作的推进,医疗服务监管的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欺诈骗保等现象有所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一)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服务监管的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审核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重点监管参保人员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和增长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总费用、增长率及占医疗费用比例等指标。在进一步做好住院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的监管。
(二)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探索通过医疗机构将协议管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医务人员的有效途径。采取将医务人员考评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及医疗费用支付结算挂钩等方式,鼓励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帮助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医疗保险政策,依规提供医疗服务。
(三)强化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在告知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权利的同时,明确告知其责任和义务,包括不得出借、转让或恶意使用社会保障卡,丢失社会保障卡应及时挂失,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逐步建立完善参保人员诚信记录制度。
二、优化信息化监控手段,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监控预警和数据分析平台
(四)完善医疗保险信息库,促进医疗服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库特别是药品库、门诊大病疾病库、医务人员数据库等,使用符合全国统一标准的信息代码,做好信息标准化工作。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接口信息规范,力争使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用药原始数据实时上传,消除人为操作因素,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建立医疗保险监控系统,规范医疗服务信息监控标准。在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扩展建设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子系统,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监控提示信息,实现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纳入监控范围,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和多发案件特点,建立和完善监控规则,设置监控指标,规范监控标准,通过设置不同的警戒线实现分级监控。
(六)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费用数据分析工作,重点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分析。对医务人员,要重点分析服务人数、人次和增长情况,药品处方情况,以及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情况,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药品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对参保人员,要重点对就医频次、购药数量和金额等信息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
三、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七)进一步加强经办审核稽核工作。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逐步将对疑点的筛查从结算之后提前到结算过程之中。加大对医疗机构执行定点协议、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等情况的稽核力度。对网上监控发现的疑点和举报投诉的问题等,要及时组织核实情况。对重大案情,要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逐步形成程序化、规范化的稽核机制。
(八)严格医疗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研究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行情况,逐步完善工作手段。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执行、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违规支付和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九)探索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拓宽社会监督途径,创新社会监督方式,通过组织专家评议、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保险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十)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提供医疗服务。结合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继续推进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医务人员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四、分类处理监管发现的问题,妥善解决争议
(十一)及时纠正不合理行为。对疑似不合理的诊疗、住院、用药、收费等行为,经办机构要查明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可约谈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
(十二)依规处置违约问题。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规定,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医务人员,情节较轻的,经办机构可建议其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多次违约的,经办机构可直接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性强且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规定暂停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或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拒付费用等。
对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暂停实时结算及拒付费用的医务人员,经办机构要督促及时整改,跟进了解整改情况,在确认问题已经解决、漏洞已经弥补、风险已经排除后,可恢复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经办机构在改变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结算方式和终止协议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坚决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侵害医疗保险基金的问题,在经办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涉及卫生计生、药监、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均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四)规范移交处理办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约的问题,要责成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处理。经办机构作出停止医务人员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拒付费用,终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发现涉嫌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将调查资料形成正式材料一并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对移交处理的各类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五)明确争议处理程序。定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处置有争议的,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对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争议协调处理的最终单位。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处理对象应当执行;逾期不执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促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强配合,协同做好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是遏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督促、指导省内各统筹地区开展工作,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各统筹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建立并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网上监控。
(十七)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加强配合,整合信息资源,分享通过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网上监控等途径发现的医疗服务异常情况,协同做好查处工作。要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外部协作,建立医疗保险联合反欺诈工作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动联查联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传递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的信息,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度,减少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要加强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提高全社会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诚信自律、合理就医、依规提供服务、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自觉抵制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
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医疗保险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信息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8月18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监办发〔2014〕22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着力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打通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结合“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现就做好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行政村延伸基础金融服务,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自愿原则积极参与。
2.多策并举。从各地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地域差异和服务需求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服务措施。
3.协同联动。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分工协作,发挥整体合力。
4.商业可持续。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原则,有效管理成本,坚持风险可控,保证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持续长久发展。
二、灵活采取多样化手段延伸村级基础金融服务
(一)拓展服务渠道。采取乡镇网点延伸服务,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设简易便民网点和布设电子机具等方式,夯实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渠道基础,提高服务普惠度。
扩大服务半径。利用现有的乡镇网点,采取定时定点派工作人员到周边行政村开展巡回流动服务方式,使乡镇网点服务有效覆盖周边行政村。
设立简易网点。按照“业务简易、组织简化、成本可控”原则,在行政村内设立简易便民服务网点,灵活安排和设定营业时间。
布设多种电子机具。依托行政村“村两委”所在地、特约商户、农村社区超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以及农民合作社等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广泛布设ATM、POS、E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电子机具。
(二)丰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服务精细化,创新服务产品,持续提高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满足度。
对于目前仍没有任何形式金融服务的行政村,优先解决好存取款和转账等基础金融服务问题;对于已经解决基础金融服务问题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丰富服务功能,逐步充实查询、银行卡、小额贷款申请受理和基础信用信息收集等方面的服务;具有潜在服务需求和业务基础的,进一步增加代理缴费、保险、理财和证券业务。
(三)强化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在具备通信条件的行政村,与网络通信运营商合作,利用固定电话、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打通人力、网点无法到达的“最后一公里”制约,使申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缴费等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技术运用,直接服务到户到人。积极引导村民推广使用银行卡。
(四)加强社区融合。根据行政村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送服务、送资金、送产品、送知识进村屯入社区,定期走访,提供政策咨询,从减少客户排队、周到热情服务、主动登门办理等细微处着手,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构建紧密互动、互惠共荣的新型金融服务和消费关系,积极参加社区活动,打造社区生活共同体。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取有效的服务信息公开公示措施,最大程度地将服务功能、内容、价格等送达村民,同时建立服务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了解村民意见建议。
三、加强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环境建设
(一)持续推进村级信用文化建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发挥“村两委”人缘、地缘优势,吸收农户参加,增强信用评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培育农户信用意识,夯实行政村金融服务信用基础和服务环境。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培育农户金融消费意识,提高金融知识水平。
(二)促进形成合作联动外部环境。密切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构建多方参与、互惠共赢的协调推进机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在营业用房、费用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担保机制、安全保卫、打击逃废债等方面予以扶持,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积极协商地方政府探索改进各种补助款项的发放方式,争取由具备村级服务能力的机构代理,提高现有机构网点利用率,方便当地群众。
(三)优化整合金融服务资源。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整合服务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好各自在机构、网络、人员等方面的服务优势。灵活调配乡镇网点人力,适当调整服务频率,对人口少、业务量小的网点可适当拉长服务间隔,采取电话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将有限人力资源集中使用于人口多、业务量大的网点,适当增加服务频率,延长服务时间。
(四)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于金融机构在行政村设立网点的,要予以优先审核,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要快审快批,限时办结。对在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审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在城区增设网点申请。科学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持牌网点的市场准入要求,适度放宽在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的营业场所、人员数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四、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作为一项持续性工作,落实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加以推动。要加强工作调研,摸清行政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机构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具体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各银监局要在2014年10月底前将行政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具体方案报送银监会,之后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推进及效果情况。
(二)强化合规监管。落实法人监管要求,强化法人机构对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各项内控要求和安保措施,争取地方公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确保新设网点人员和营业安全。指导做好定时定点服务及流动服务的公示公告,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排除金融诈骗隐患。
(三)注重总结推广。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舆论宣传,总结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展示银行业践行普惠金融取得的新成效,形成舆论监督、社会宣传和优化服务的多方良性互动。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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