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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
12
农历七月十七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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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123号) 取消

2 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 取消

3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4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取消

6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司法部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司法部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取消

10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 取消

11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2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 取消
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14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15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水利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取消

16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7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8 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907号)
《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75号) 取消

20 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1 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 取消

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取消

25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6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取消

27 报关员资格核准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取消

29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取消

30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质检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
政主管部

31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2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安全监管总局
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34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5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36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7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 取消

38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取消
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
39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0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1 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2 烟草新品种审定 国家烟草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取消

43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4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5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取消
仅取消国家海洋局的审核,环境保护部的审批仍然保留
47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8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9 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0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国家邮政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原由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1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2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3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项为“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1 房地产经纪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取消
2 注册税务师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取消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检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4 土地登记代理人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取消
5 矿业权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取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取消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8 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取消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10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水利部 无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教育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国土资源部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7 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8 农业部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0 农业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文化部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文化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文化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文化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文化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3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4 工商总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5 质检总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质检总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国家旅游局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

  各地要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可按照“百衲衣”的方式,同一地区内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开展工作,以满足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要从工作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按年度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在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房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量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计划在2014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并制定补充调查方案;做出新的调整,增加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今年可以先按原计划继续推进,今后再逐步开展补充调查,或结合日常变更登记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各省(区、市)应按照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份,要进一步规范已有登记成果,提高成果质量。各地要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4〕31号)要求,相应增加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与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已有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落实月报季报等有关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切实保障经费落实。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及验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实行“一省一策”、“分片包干”、“定期上报”等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同时组织好验收总结,切实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2014年8月1日



附件: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08/P0201408113765366771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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