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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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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七月初三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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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办函[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集中添加教育部直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

  五、加强公开监督检查。要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及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将引入第三方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组织督查,评估和督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制定落实细化方案,明确清单各事项的公开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地方高校和有关部门所属高校根据各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求做好清单落实工作。

  附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xls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7/28/20140728172559245.xls


教育部

2014年7月25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监办发[2014]198号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1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的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

专业子公司的名称,应当体现所属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境内专业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管指标达标;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五)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进的其他投资者应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条件,且在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有所专长,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节 境外专业子公司



第十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的发起人为金融租赁公司。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再按照拟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本规定第八条其他变更事项和本规定第九条事项,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境外专业子公司正式设立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以及银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

第十七条 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领域,须与其公司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相匹配。

第十八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遵循项目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报告规定。

第十九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应在符合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本规定第十六、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专业子公司开展各类业务和关联交易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子公司应按照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确保部门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金融租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施并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并表口径统一执行银监会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监管指标要求。银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针对专业子公司制定具体监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最低监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将下属专业子公司各项业务数据合并纳入统计范围,根据银监会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八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会计报表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季度以专项报告形式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属专业子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和规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营环境和风险分析、运行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境外负债和境内外项目公司业务情况等。

第三十条 专业子公司应参照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准备金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遭受的重大损失、发生的重大诉讼、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要求变化等情况,金融租赁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规定设立专业子公司,或者专业子公司违规经营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比照本规定境外专业子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财审发〔2014〕147号



  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出台后,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制(修)订并印发了有关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出国费、培训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了相关开支标准和要求,部及时下发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转发了相关办法,部属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大力压缩一般性经费支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国家审计署对我部预算执行审计反映的问题以及今年部巡视组对部分单位开展巡视的情况看,仍有一些单位思想上不够重视,执行上没有完全到位。部分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超标准、超预算违规支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以及虚列支出事项套取资金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部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部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央八项规定和近期出台的有关会议、招待、出国、培训等经费管理制度对改进党风政风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有关规定要求的精神实质,把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单位“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围绕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制度执行、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中央和部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单位使用经费的部门和个人要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接受监督,支持财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单位财务审计部门要结合审计整改要求,切实加强对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监督,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确保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资金使用不违规、不越线。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开支标准
  各单位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部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要立足实际、全面规划,实现内部控制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全业务覆盖、全流程监督、全风险防控、全方位制衡。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快修订完善本单位会议、培训、接待、差旅以及项目咨询、专家评审等相关支出标准,要重点明确公务接待的范围、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开并报部备案。上述各项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突破中央和部有关规定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部年初制定下发的《2014年部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要点》中提出的内控制度建设任务和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内控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尚未按要求完成的单位,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已完成的单位要对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回头看”,确保制度发挥作用、规定落到实处。
  三、强化预算约束,注重源头控制
  各单位要通过细化预算编制,从源头上加强对“三公经费”等一般性经费支出的控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各项要求。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拨款以外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确保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隐瞒收入和无预算直接安排支出;要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和会议、培训等经费预算的审核,严格按年度计划和支出标准列支,对因工作需要从项目经费和其他资金中安排的“三公经费”必须纳入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中统一管理和核算;从严控制利用各种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严禁超预算和标准安排会议、公务招待和因公出国(境)等支出,严禁向其他单位、下级机关和下属企业摊派、转嫁费用。
  四、加强支出审核把关,严格落实制度规定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费用归口管理机制,财务和经费归口使用部门要各司其责,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支出事项,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开支标准的支出,不得予以报销;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挤占费用和乱列会计科目,不得随意设立项目、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计提各项基金和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招待费用,不得通过差旅费科目核算和列支出国(境)费用。要切实加强对合同、协议和原始票证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白条”和假发票入账,要加强对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杜绝隐瞒、坐支、截留、挪用收入和“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各单位要加快推进公务卡的使用,加强对公务卡结算的管理。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现金支付的费用支出,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单位财务、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从严、从细、从紧的要求,突出重点事项,强化日常监管;要按照监管下移的要求,加强对基层单位和内部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问责力度,防止出现责任主体不清、责任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三公经费”和其他公用支出实名制、公示制,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今年下半年部将组织对各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部
2014年7月22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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