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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18日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数量和外派劳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择优指定一家或多家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作为备用金缴存银行。

  第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到指定银行办理备用金缴存和取款手续。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第七条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与指定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

  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附件2),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存续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务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或无力承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或按照约定应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的,在劳务人员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合同以及收费凭证或者工资凭条等证据后,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支付劳务人员有关费用。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退还或支付有关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或无力承担依法应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使用备用金。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或无力承担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发生劳务人员回国或接受紧急救助所发生的费用证明,并书面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有关费用。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有关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五条 提供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第十八条 指定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用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商务主管部门使用备用金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缴存和使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如不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如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备用金。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未及时缴存备用金的,分别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docx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7/20140723164302583.docx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docx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7/20140723164319854.docx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docx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7/20140723164328612.docx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精神,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工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无关、部署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不再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结果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06件,废止271件,失效94件。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14日

  

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号 1990.6.6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29号 1991.1.7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2〕231号 1992.7.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249号 1996.7.9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147号 1997.5.30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59号 1998.4.16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88号 1999.4.2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256号 1999.10.10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106号 2000.5.26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115号 2000.6.5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123号 2000.6.13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96号 2000.12.8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98号 2000.12.11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号 2001.1.2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28号 2001.1.1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58号 2001.3.2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06号 2001.4.19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86号 2001.7.16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90号 2001.10.16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310号 2001.10.20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297号 2001.10.25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3号 2002.1.14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33号 2002.2.7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111号 2002.5.20

  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143号 2002.6.25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备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158号 2002.7.16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252号 2002.9.5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35号 2003.3.13

  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工商企字〔2003〕56号 2003.4.29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3〕131号 2003.10.31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不得搞评比、评估、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103号 2004.7.12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29号 2005.9.6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48号 2005.10.12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42号 2006.3.6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104号 2006.6.1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7〕131号 2007.6.25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192号 2008.9.1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号 2008.11.17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0〕82号 2010.4.15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0〕124号 2010.6.30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170号 2011.8.11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192号 2011.9.21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26号 2011.11.28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34号 2011.11.30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2〕153号 2012.8.30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港产业园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事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工商企字〔2012〕155号 2012.8.30

  47.工商总局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入驻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范围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2012〕167号 2012.9.21

  48.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2012〕197号 2012.11.16

  49.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2〕225号 2012.12.21

  50.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2〕228号 2012.12.26

  5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3)36号 2013.2.20

  52.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8号 2014.2.14

  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9号 2014.2.17

  54.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0号 2014.2.17

  55.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4号 2014.2.18

  5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局使用朝鲜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7号 2014.3.11

  57.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使用维吾尔语汉语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8号 2014.3.11

  5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使用蒙古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9号 2014.3.11

  5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使用汉藏两种文字新版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59号 2014.3.31

  60.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63号 2014.4.1

  

  (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38号 1987.2.17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98号 1988.6.11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86号 1992.4.29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关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332号 1993.10.30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245号 1996.7.8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187号 1997.7.15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262号 1998.11.19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29号 2002.2.1

  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2〕38号 2002.2.20

  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3〕75号 2003.6.6

  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4〕8号 2004.1.9

  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19号 2004.2.9

  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006.4.24

  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 2006.5.26 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240号 2006.12.19

  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 2008.9.4

  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函字〔2009〕270号  2009.9.29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4号 2010.1.4

  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1号 2010.2.10

  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2010.5.7

  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6号 2011.2.17

  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7号 2011.2.17

  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8号 2011.2.17

  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187号 2011.9. 1

  85.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3〕99号 2013.7.1

  86.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2013.9.26

  87.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31号 2014.2.18

  

  (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

  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08

  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5〕21号 2005.2.16

  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58号 2005.4.28

  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104号 2005.7.21

  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178号 2005.11.21

  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35号 2006.2.24

  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52号 2006.3.16

  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68号 2006.4.3

  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86号 2006.5.16

  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87号 2006.5.16

  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情况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124号 2006.7.3

  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191号 2006.10.13

  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2号 2007.1.3

  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42号 2007.3.2

  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70号 2007.3.27

  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90号 2007.4.18

  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130号 2007.6.25

  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场从联营柜台取得扣点收入是否属于租赁柜台经营活动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7〕148号 2007.7.19

  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177号 2007.8.24

  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07〕208号 2007.9.29

  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281号 2007.12.28

  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辖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8〕41号 2008.3.10

  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43号 2008.3.10

  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77号 2008.4.28

  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08〕101号 2008.5.17

  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08号 2008.5.27

  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66号 2008.8.6

  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214号 2008.10.13

  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235号 2008.11.4

  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09〕8号 2009.1.14

  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25号 2009.2.12

  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14〕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湖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13〕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太湖溇港文化景观价值突出,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湖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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