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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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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现将《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两个责任”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现就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认清重大意义。深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峻复杂形势的认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深刻领会落实主体责任对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

2.坚守责任担当。自觉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狠抓严明纪律、狠抓作风建设、狠抓惩治腐败,真正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3.做到务实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相融合,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二、明确主体责任划分,切实种好“责任田”

4.党组担负总责。院党组担负全面领导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分析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规划,部署落实任务,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5.突出第一责任。党组书记是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检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院党组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监督其他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的责任。定期听取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明确分管责任。班子成员和检委会专职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党组负责。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落实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督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监督纠正。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分管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

7.践行“一岗双责”。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定期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视廉洁自律教育,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管理机制。各党委、总支和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各自的主体责任落实好。

8.落实协同责任。办公厅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对党组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议决事项进行检查督办。机关党委负责落实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工作。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按照管辖权限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机关党委、政治部和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对本院机关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成果宣传报道并协调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案件集中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及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9.规范选任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在选人用人方面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根据中央精神修订完善机关厅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机关厅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办法,规范选任程序,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科学确定权重比例,努力提高干部工作质量。

10.树立正确导向。坚持选拔任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坚决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和“带病上岗”,确保干部选任工作风清气正,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11.强化监督制约。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坚持纪检组监察局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注重群众监督,进一步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制度。

12.严查用人腐败。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治理拉票行为,对干部群众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及时组织核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3.坚持常抓不懈。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和紧盯不放、锲而不舍的精神,打好改进作风的持久战,坚决纠正“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巩固整治成果。从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具体问题抓起,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加强日常管理,坚决防止反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巩固和深化“庸懒散奢”问题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成果,不断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14.坚持预防为主。真正从爱护干部出发,坚持在作风问题上大小问题都要抓,对不公正、不廉洁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警醒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管住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敢于顶住来自内外部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的干扰,心存敬畏,不存侥幸,防止小错铸成大错。

15.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成为讲政治、守纪律的表率,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凡要求机关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干部保持良好风气。

16.严格制度执行。注重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审批制度,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高档消费等,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的监督,防止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强化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五、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7.抓好源头防治。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办法,研究细化分工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时限,进一步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8.完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党组会议事规则,完善会议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对检察工作全局性问题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19.强化党内监督。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20.强化协管监督。认真履行对省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派员参加省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约请省级院主要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述职述廉、责令省级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约谈省级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切实履行好协管监督责任。

21.抓好巡视监督。把巡视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并用好巡视这把“利剑”,使巡视真正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强化对省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22.强化执法监督。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继续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完善落实办案责任制、案件评查和集中管理机制,积极创新检务督察方式,扎实推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和完善,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23.深化检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增强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意识,依法及时公开各检察环节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将检察权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六、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保持检察队伍肌体健康

24.坚持有腐必惩。高度重视并积极运用查办案件这个自身反腐败工作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查办案件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直面检察队伍中的腐败问题,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毒瘤”。

25.注重抓早抓小。高度关注并全面掌握机关干警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机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定期分析检查机关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和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干警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26.深化警示教育。坚持通过查办案件,加强警示教育,搞好案件剖析,推进建章立制,强化制约监督,坚决整风肃纪,不断巩固和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成果。抓紧研究建立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曝光制度,警醒教育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廉洁从检。

七、党组书记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表率

27.着力抓好班子。带领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提高自身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水平。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提高党内生活质量,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查找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8.尽心带好队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各位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抓好分管工作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与宗旨教育,以及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廉洁从检教育,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不断增强全体检察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廉洁从检意识。

29.切实管好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执行党章,自觉遵纪守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成为讲规矩、守纪律的表率。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公仆本色,绝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绝不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好处,并严格要求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清正廉洁。

八、支持纪检组监察局履行职责,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30.自觉接受监督。院领导和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正确对待监督,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的重要途径,贯穿于个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的全过程,养成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的良好习惯。

31.支持职能转换。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支持纪检组监察局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进一步明晰纪检组监察局与政治部、机关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促其突出主责,聚焦主业,集中精力履行好执纪监督职责。

32.完善机构设置。在深化检察改革进程中,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不得以改革之名弱化纪检监察机构地位和作用,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调整充实查办案件人员。充分发挥机关纪委和直属事业单位专职纪委书记作用,探索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

33.关心爱护干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和执纪环境,支持和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坚守责任担当,敢于监督碰硬。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

九、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抓好主体责任落实

34.健全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小组要协调和督导解决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案件、重要事项等问题,定期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推动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强化自身监督的合力。

35.定期通报制度。党组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研究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36.建立谈话制度。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谈话制度,针对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八个方面的谈话,即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分别谈话、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进行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谈话、内设机构的正职与副职之间互相谈话、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本部门干部分别谈话、支部书记与所在支部的党员和党外群众谈话、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部书记谈话、干警与自己的配偶以及父母子女谈话,真正使作风建设不仅与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还与检察人员的业余生活、家庭生活相结合。

37.实行责任背书。各级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签订责任书,实行“签字背书”,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兑现“背书承诺”。机关党委每年根据中央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内容设定、任务分工与责任主体分管工作内容对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与责任内容对接。

38.落实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应当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并接受评议。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书面报中组部。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书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政治部会同纪检组监察局加强检查和指导。

39.层层传导压力。党组书记、其他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好“一岗双责”。

40.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一案双查”机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执行评估工作,对落实责任追究规定的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等



民发〔201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要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办法,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制定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城乡统筹实施;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适时开展绩效评估,从制度机制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骗保等违规现象。

(二)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上下级预案响应标准的衔接,强化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明确物资储备布局和规模,建立适应本地救灾需要的物资储备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统一发布机制。编制和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研究制定出台灾害救助标准,切实有效做好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之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难的作用。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四)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五)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

(六)完善就业救助制度。要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七)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突出其“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明确救助类型、范围和标准。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八)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的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机构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2014年底前全国70%的地区要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实现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疾病应急救助除外)。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并不断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六)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加强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抓出实效。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监测和信息通报,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办法》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到领导干部熟悉《办法》、工作人员精通《办法》、广大群众了解《办法》。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办法》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宣传周等活动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微博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确保困难群众知晓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0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相关企业: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适度发展煤制油、煤制天然气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适度增加油气替代、实现高效清洁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前期产业化示范和技术进步效果明显,一些地区发展新建项目的积极性很高,也出现了一些不顾环境、水资源现状和技术、经济实力而盲目发展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煤制油(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业准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有序推进煤制油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稳步推进煤制天然气产业化示范的指导意见》,近期将发布实施。产业政策明确了煤制油(气)“不能停止发展、不宜过热发展、禁止违背规律无序建设”的方针和“坚持量水而行、坚持清洁高效转化、坚持示范先行、坚持科学合理布局、坚持自主创新”的原则,申报的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定,能源转化效率、能耗、水耗、二氧化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必须达到准入值。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要求,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建设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规模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100万吨及以下规模的煤制油项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加强煤制油(气)项目审批管理,严禁违规审批。

三、强化要素资源配置

进一步加强煤制油(气)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煤炭供应要优先满足群众生活和发电需要,严禁在煤炭净调入省发展煤制油(气);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以及利用地下水发展煤制油(气)。对取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地区,暂停审批新建煤制油(气)示范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在资源配置、建设用地、环境评价、贷款融资等方面严格控制。

四、统筹规划试点示范

煤制油(气)处于产业化示范阶段,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在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示范项目建设,适度发展产业规模。国家已支持开展煤制油(气)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的省区,要协调落实好煤炭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指标和项目建设用地等,集中精力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未能做好落实工作的,不宜申报新上项目。没有列入国家示范的项目,各地禁止擅自违规立项建设。

五、做好项目监督评价

示范项目的实施主要为了探索和验证科学高效的煤制油(气)技术,培育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立项、实施、中期评估到后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示范工程建成后,要及时对能效、资源消耗、“三废”治理进行监督考核,做好总结评价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实施效果。

六、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把好土地、环保、信贷、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关,坚决遏制煤制油(气)盲目发展的势头。对违反国家政策和煤制油(气)产业政策规定,违规上马新建项目的行为要进行问责。



国家能源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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