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日刊logo
2014年5
15
农历四月十七星期四


【《新法规速递》软件官方淘宝店】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14〕5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就业〔2014〕7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精神,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要求,加强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做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组织研究和协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收入分配政策与规划、产业、价格等政策的协调联动,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整体推进改革总体方案与部门专项改革的衔接配套,加强部门沟通和信息共享,会商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专项改革。
  (三)加强监督检查、跟踪评估和分析总结,做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扶贫办、全国总工会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会议议题视情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推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徐宪平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邱小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徐福顺  国资委副主任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甘藏春  法制办副主任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副主席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
       焦开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金融办,中国投资协会:

  为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的贯彻实施,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相关工作,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承担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年检工作,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能,移交至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承接地管理部门要做好管理职能转移的衔接工作。

  二、积极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三、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规范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五、推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政策有效落实。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抓紧开展2014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重点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涉嫌二级市场投资等违规行为,在5月末以前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及时为年检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能够足额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和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股权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六、支持发展天使投资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其在支持创新创业、扩大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中国投资协会股权与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和各地创业投资协会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指导各级协会发挥好行业规范自律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规划发〔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5日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含中医药服务机构,下同)负责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利用、管理、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责任单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口健康信息采集、利用和管理的情况,设立相应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或利用相应的信息系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最少够用”的原则采集人口健康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符合业务应用和管理要求,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程序,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九条 人口健康信息实行分级存储。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数据存储、容灾备份和管理条件,建立可靠的人口健康信息容灾备份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备份和恢复检测,确保数据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恢复,实现长期保存和历史数据的归档管理。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与维护人口健康信息,确保信息处于最新、连续、有效状态。

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

第十一条 委托其他机构存储、运维人口健康信息的,委托单位承担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受委托的存储、运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做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技术支持,禁止超权限采集、开发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完整、安全地移交给主管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不得造成人口健康信息的损毁、丢失。

第十三条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互联共享。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应当以提高医学研究、科学决策和便民服务水平为目的。

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利用工作制度,授权利用有关信息。

利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利用和发布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为服务和管理对象提供其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询和复制渠道。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建设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

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授权要求,做好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涉密信息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级保护,杜绝泄密。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访问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户,都应当通过严格的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第十九条 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审查制度,不得中断或者以其他方式中断合理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并应当为人口健康信息在不同系统间的迁移、交互、共享提供安全与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精细化人口健康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人口健康信息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督导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最新图书
法律图书馆官方微信
《新法规速递》日刊(免费版)
    《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电子杂志每日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全文,立法背景资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费订阅
《法律图书馆》周刊(免费版)
    《法律图书馆》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电子杂志每周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图书、新闻目录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费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