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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
14
农历四月十六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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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4月4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4月9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笫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乙级监理”删除。
  三、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科发基〔2014〕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对 2008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4/201405/W020140513523059376852.doc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4/201405/W020140513523059535780.doc
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4/201405/W020140513523059681224.doc




科 技 部
2014年5月6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按领域进行。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科技部。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第二十一条 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它类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附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权重 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50%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青年骨干人才和研究生的培养。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 开放课题设置及成效、科学传播;学术交流;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支持。



附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
 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产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担和组织国家重要任务,减少一般性竞争项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代表性成果产生国际重要影响,对实验室成为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的创造中心、培育中心和引领中心起到重要作用。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发展决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应将投入产出比作为一个重要指标。
 代表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系列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和在国家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开展合作研究情况。作为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协同创新与产学研相结合。共同发表论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注重顶层设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其部署体现了实验室的发展思路。组织团队开展对主要研究方向上的重大科学问题持续深入、系统研究,支持原始创新的研究;重视对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和新引进人员的支持。实验室对历年自主研究课题重要性与实施效果有相应总结和改进计划措施,并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1.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宽阔的胸怀,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有充分的时间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实验室在各个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2. 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
 队伍结构合理、稳定,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国家科技计划担任咨询专家。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3. 青年骨干人才培养。
 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实验室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研究生培养的数量和水平。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 开放课题设置及成效、科学传播。
 访问学者制度建设。访问学者制度落实到位,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际同领域实验室人员到本实验室开展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开放课题设置。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开放研究成果。
 科学知识传播及对公众开放。实验室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情况。
 2. 学术交流。
 开展学术交流情况。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重视吸引国际一流学者到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学术委员会作用。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发展、学术方向的把握、评价考核发挥了重要作用。
 3. 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
 实验室实验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实验室具备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发明实验技术手段的能力。
 4. 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支持。
 规章制度建设。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
 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实验室作为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得力,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实施效果显著。
 专项经费的作用与效果。针对实验室发展设置自主课题、培养青年人才,取得良好效果。专项经费支出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
 依托单位的支持情况。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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