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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5-6
    2. 【标题】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4/201405/t20140513_113134.htm

    7. 【法规全文】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4〕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对 2008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4/201405/W020140513523059376852.doc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4/201405/W020140513523059535780.doc
    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4/201405/W020140513523059681224.doc




    科 技 部
    2014年5月6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按领域进行。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科技部。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第二十一条 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它类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附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权重 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50%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青年骨干人才和研究生的培养。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 开放课题设置及成效、科学传播;学术交流;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支持。



    附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
     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产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担和组织国家重要任务,减少一般性竞争项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代表性成果产生国际重要影响,对实验室成为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的创造中心、培育中心和引领中心起到重要作用。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发展决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应将投入产出比作为一个重要指标。
     代表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系列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和在国家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开展合作研究情况。作为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协同创新与产学研相结合。共同发表论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注重顶层设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其部署体现了实验室的发展思路。组织团队开展对主要研究方向上的重大科学问题持续深入、系统研究,支持原始创新的研究;重视对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和新引进人员的支持。实验室对历年自主研究课题重要性与实施效果有相应总结和改进计划措施,并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1.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宽阔的胸怀,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有充分的时间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实验室在各个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2. 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
     队伍结构合理、稳定,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国家科技计划担任咨询专家。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3. 青年骨干人才培养。
     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实验室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研究生培养的数量和水平。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 开放课题设置及成效、科学传播。
     访问学者制度建设。访问学者制度落实到位,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际同领域实验室人员到本实验室开展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开放课题设置。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开放研究成果。
     科学知识传播及对公众开放。实验室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情况。
     2. 学术交流。
     开展学术交流情况。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重视吸引国际一流学者到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学术委员会作用。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发展、学术方向的把握、评价考核发挥了重要作用。
     3. 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
     实验室实验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实验室具备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发明实验技术手段的能力。
     4. 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支持。
     规章制度建设。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
     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实验室作为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得力,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实施效果显著。
     专项经费的作用与效果。针对实验室发展设置自主课题、培养青年人才,取得良好效果。专项经费支出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
     依托单位的支持情况。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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