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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6号)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7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3月7日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7件铁路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
铁道部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2003年铁道部令第9号
2003年7月12日

2
铁道部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2005年铁道部令第16号
2005年4月1日

3
铁道部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2005年铁道部令第17号
2005年4月1日

4
铁道部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2005年铁道部令第18号
2005年4月1日

5
铁道部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2005年铁道部令第20号
2005年4月1日

6
铁道部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2005年铁道部令第21号
2005年4月1日

7
铁道部
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2001年铁道部令第6号
2001年7月26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现将《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直接攻博:指符合条件的招生单位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选拔具有学术型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2010年以前已在教育部备案开展招收直博生工作的高校,招生专业一般为基础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博士生招生计划的10%;其他高校可在本校理、工、农、医学科门类国家重点一级学科的专业内招收直博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0%。

  三、组织管理

  (一)教育部负责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宏观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3.部署全国博士生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所有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监督招生单位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2.指导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3.指导监督招生单位做好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和复试录取组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规范。

  4.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办理有关录取结果备案手续。

  5.指导监督招生单位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6.受理考生对招生单位的投诉,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三)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指导监督所属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复试组织、规范录取、信息公开、受理申诉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处理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招生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合理设置相关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

  3.根据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等,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4.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5.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6.组织实施本单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8.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9.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10.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11.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四、招生计划

  (一)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含专项招生计划)应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各招生单位博士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博士生招生计划。

  (二)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计入当年的招生计划。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统一安排解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招生计划数,由国家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有关高等学校,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生。

  (三)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五、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各招生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须经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招生简章中应包括按相关规定制定的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招生报名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

  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达到招生单位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

  6.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招生单位招收军人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报考专业学位博士的考生除满足报考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招生单位对考生提出的相关领域工作年限等条件。

  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除满足上述第1、3、4条规定外,招生对象应是本招生单位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兽医等三个专业学位如采取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只允许在本招生单位对应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兽医三个专业学位的在学硕士生中遴选;其他专业学位暂不采取硕博连读方式选拔博士生。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除满足上述第1、3、4条规定外,招生对象必须是已取得学术型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学位博士暂不采取直接攻博的方式进行选拔。

  (二)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按照招生单位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报名时须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招生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及考试的时间、地点。

  报名和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七、考试与评价

  普通招考方式的考试与评价过程包括:

  (一)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在初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报名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对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在资格审查中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人员。

  (二)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招生单位在初试前应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初试。

  初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所有考试科目的命题、考务、评卷均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进行,考试必须在本单位之内进行。除进行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对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应按招生单位有关规定申请成绩复查,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复试。

  招生单位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招生单位应组织一般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招生单位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在复试考查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体检。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原则上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方式的初试(考核)、复试形式和办法由招生单位参照普通招考方式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并向考生公布。

  八、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二)录取前招生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招生单位的院(系、所)应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三)招生单位应打印被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应由招生单位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

  (四)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应于6月15日前结束。各招生单位须在6月15日前将本单位博士生录取名单上传至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须在6月25日前审核完毕并上报教育部。

  (五)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本次规定时间招生考试的考生。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同时将追究招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招生单位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可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招生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应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并对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违规处理

  (一)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招生单位在上报录取库同时,应将本单位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教育部。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四)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在培养过程中经招生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博士生,经招生单位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招生单位应及时将此类学生有关信息报经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转为硕士生学籍。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教党〔2013〕9号)精神,构建高校辅导员队伍能力标准体系,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能力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要把贯彻落实《能力标准》作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能力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高校辅导员深刻理解《能力标准》的基本理念,准确把握《能力标准》的主要内容,全面落实《能力标准》的各项要求,把《能力标准》作为提高自身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能力标准》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和完善高校辅导员培养培训方案、工作职能设置、考评考核指标等,努力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到新水平。



教育部

2014年3月25日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docx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4/11/20140411151414467.docx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高校辅导员是履行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高校辅导员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高校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的基本规范,是引领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基本准则,是高校辅导员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制定和实施本标准,一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辅导员职业的社会认同,建立辅导员职业相对独立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确立辅导员职业概念,提升辅导员职业地位和职业公信力,逐步增强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对辅导员工作的职业认同;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导向,为各级部门推进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基本依据,推动各级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辅导员队伍准入、考核、培养、发展、退出机制;三是为了进一步充实丰富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内涵,引导辅导员系统学习职业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为辅导员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指出路径和方向;四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范畴,逐步明晰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边界,增强辅导员的职业自信心和职业归属感。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高等学校辅导员
1.2 职业定义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1.4职业能力特征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
1.5基本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6 政治面貌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根据学校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培训计划,定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基本培训期限:入职培训不少于40标准学时(10天);中级不少于48标准学时(16学时/年,3年12天);高级不少于128标准学时(16学时/年,8年32天)。
1.7.2 培训师资
   培训高校辅导员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职级,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学术水平、理论修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多媒体教室、报告厅和实践场所。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守则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3)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5)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2.2 职业知识
2.2.1 基础知识
   具备宽广的知识储备,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
2.2.2 专业知识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
 (1)思想政治道德观教育
 (2)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
   (3)思想政治教育史
   (4)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5)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和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与技能
 (6)比较思想政治教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及知识
 (7)毛泽东思想相关理论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11)中国共产党党史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
   (12)党的创新理论教育相关知识
   (13)大学生党团、班级建设的相关知识
   (14)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相关知识
   (15)困难资助、奖罚管理等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内容、知识
   (16)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等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知识
   (17)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知识
 (18)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应对与管控的相关知识
2.2.3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
3. 职业能力标准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辅导员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3.1 初级
   初级辅导员一般工作年限为1-3年,经过规定入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能力要求 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
思想政治教育 (一)熟悉学生家庭情况、个人特长等基本信息,掌握学生思想特点、动态及思想政治状况



(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三)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能通过日常观察、谈心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学生基本信息,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能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

能掌握主题教育、个别谈心、党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方法
能针对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问题做基本解释





能结合大学生实际,广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知识






心理学基础知识
伦理学基础知识
社会学基础知识
党团和班级建设 (一)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



(二)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三)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能考察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发展潜力等基本素质,能激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班团事务

能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能组织学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能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综合考察学生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熟悉党员发展的环节和程序;能利用各种教育载体激发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能选好配强党支部和班团组织负责人;能积极推动组织生活等工作创新
能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理论和方法




党建基本理论和知识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
学业指导 (一)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教育


(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规范学生学习方式行为

(三)组织开展学风建设 ,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能初步掌握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专业前景等;能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

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 教育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关于学生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的相关规定
日常事务管理 (一)开展新生入学教育





(二)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



(四)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五)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




(六)为学生的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进行生活指导




(七)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能通过主题班会、参观实践、讲座报告、交流讨论等形式开展入学教育,帮助新生熟悉、接纳并适应大学生活


能通过主题演讲、主题征文、座谈会、毕业纪念册、毕业衫等形式做好毕业生的爱校荣校教育;能为毕业生办理好毕业派遣、户档转出、党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能通过宣讲和谈心等形式做好学生军训动员工作,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军训

能组织评审各类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为学生办理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工作

能组织学生开展素质综合测评,公开公平的做好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


能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及社会、生活常识为学生解答一些日常问题;能指导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能通过召开宿舍长会议、组织宿舍文化符号比赛等形式活跃宿舍文化
能通过团体辅导、个别谈心等形式化解宿舍学生之间的矛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的基础知识



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相关政策规定
社会学基础知识
经济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美学基础知识
教育学基础知识
心理咨询知识
心理健康教育与
咨询 (一)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
(二)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问题排查和疏导







(三)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能协助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完成心理筛查的组织实施、能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熟悉大学生常见的发展性心理问题,掌握倾听、共情、尊重等沟通技能,能够与大学生建立积极有效的师生关系,帮助学生调适一般的心理困扰

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设计宣传展板等;能组织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炼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心理咨询的方法、技巧
心理异常的判断标准、原则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一)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有效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
(二)拓展工作途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就业心理咨询等服务

(三)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能及时把握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趋势;能熟悉网络语言特点和规律;能熟练使用博客、微博及微信等新媒体技术





能及时研判网络舆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网络技术基础知识
传播学基础知识


危机事件应对 (一)对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努力稳定并控制局面



(二)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





(三)组织基本安全教育并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能尽快确认相关人员基本情况;能执行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及时稳定相关人员情绪

能通过学生骨干、密切接触人员等渠道快速了解事件相关信息;能对事件性质做出初步判断;能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掌握基本安全教育方法,能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能培训指导各级学生骨干具备初步应急常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应对与管控的相关知识

危机事件应对预案相关内容
公共危机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学基础知识
职业规划与就业
指导 (一)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能及时全面发布就业信息;能开展通用求职技巧指导、就业政策及流程解读等基本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具备基本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能开展就业观、择业观教育

国家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现代化技术发布信息的方法



职业类型基础知识
职业咨询基础知识
理论和实践研究 (一)攻读并获得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学位;参加校内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

(二)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能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观点;能融入学术团队,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归纳分析相关问题 科学研究基本方法


3.2 中级
   中级辅导员一般工作年限为4-8年,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培养了较强研究能力,积累了一定理论和实践成果。中级辅导员职业标准除涵盖初级辅导员的职业标准内容要求外,在各项职业功能上有更高要求。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能力要求 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
思想政治教育 (一)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参与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教育等课程教学



(三)为学生在理想、信念等方面遇到的深层次思想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咨询 能与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做好沟通交流,充分发挥所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育人作用

能深入了解国情、民情、社情;能根据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
能就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进行沟通、挖掘、分析与辅导 心理学






政治学基础知识
课堂教学基本方法与理论



伦理学相关知识
社会学相关知识
党团和班级建设 (一)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





(三)参与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具备丰富的党建团建工作经验与扎实的理论功底;能指导党支部书记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拓展教育途径;能指导党支部书记开展组织生活和组织关系管理;能指导党支部书记关爱帮助学生党员,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能抓住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指导党团组织开展主题活动
能指导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能组织开展学院级党校、团校的相关工作;能讲授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深受学生欢迎的党课、团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中国共产党史
党的建设理论
大型活动组织管理和大型活动组织的方法与原则
课堂教学方法
学业指导 (一)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激发学习兴趣,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二)研究分析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成绩变化,并针对性的开展分类指导
(三)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
(四)指导学生考研、出国留学等学习事务 能通过侧面了解、谈心谈话、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等方式分析学生遇到的困难和应对措施,指导学生有效调整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能通过召开宣讲会、谈心谈话等方式鼓励学生主动参与课外学术实践活动 教育学相关知识
心理学相关知识
日常事务管理 (一)违法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






(二)能熟练把握学生情感、人际交往、财经、法律等方面事务科学咨询指导的政策、方法和技巧 能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能采用案例分析、宣传警示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日常法律意识教育

能运用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和心理学知识指导学生对日常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探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经济学相关知识
法学相关知识
社会学相关知识
心理健康教育与
咨询 (一)心理问题严重程度的识别与严重个案的转介









(二)心理测验的实施





(三)有效开展学生心理疏导工作



(四)初步开展心理危机的识别与干预



(五)相对系统地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具备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或具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能对一般心理问题、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进行初步识别,了解转介到心理咨询中心或精神卫生医院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


能根据工作需要,正确实施各种心理测验量表、问卷,并能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对结果进行正确解读和反馈

能与求助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有效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学生调节情绪

能识别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症状并进行初步评估,能协助专家开展相关的危机干预工作

能通过培养心理委员、宿舍长、班干部等方法,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救助和朋辈互助的能力;能有效设计相对系统的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整体方案,并能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心理问题、神经症、
精神病识别知识










各类测验的功能与使用范围,施测手段




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一)综合利用传统、网络媒体,统筹协调网上、网下工作
(二)引导学生在网上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教育学生在网上自我约束、自我保护
(三)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能准备把握网络传播规律,有效配置整合网络资源
能对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教育引导



能通过博客、微博、校园交互社区、网络群组等网络平台主动发布相关内容,吸引学生浏览、点击和评论,引导网络舆情 社会学的基础知识
文化学的基础知识
教育学的基础知识





网络舆情引导方法
危机事件应对 (一)指导初级辅导员对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稳定并控制局面



(二)对事件相关信息做好全面汇总和准确分析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三)对事件发展及其影响进行持续关注与跟踪




(四)组织安全教育课程学习 能做好第一时间现场统筹指挥工作;能把握重点人员和关键节点,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能协调事件涉及相关部门迅速反应,筛选有效信息;能通过沟通和分析把握事件脉络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

能密切联系相关人员,跟踪事件的处理效果;通过网络、个别谈话等渠道掌握事件产生的影响;能进行事后集体和个体的心理疏导

能讲授校园安全教育公共选修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应对与管控的相关知识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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