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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4年2月21日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并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本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7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2014〕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为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三农”责任,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农村改革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牢牢把握中央关于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方针;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战略决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承担金融支农责任,强化服务“三农”职责,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合力作用,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城乡金融一体化发展。2014年,在保持合理信贷投放总量前提下,要继续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将信贷资源向“三农”倾斜,突出加大对现代农业的金融支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稳定大中型银行县域网点,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优化大中型商业银行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稳定现有县域网点,拓展乡镇服务网络,探索城乡网点设立挂钩政策,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适度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覆盖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持续提高县域存贷比。要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广专业支行和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建立符合涉农业务特点的决策和审批流程,增强服务“三农”功能。健全向“三农”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设定考核分值权重。

农业银行要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完善试点县域支行“六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网点联结城乡的协同效应,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邮政储蓄银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发挥自身专长,发展县域涉农业务。

三、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能力建设。一是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在总体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维护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提升民间资本股比,壮大支农资本实力,提升“三农”服务能力。二是健全面向“三农”的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支农服务股东承诺制度,完善“三农”业务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健全基层机构网点加大涉农投放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三农”委员会,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三是加快处置高风险机构。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高风险机构重组改造,适当放宽持股比例要求。四是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切实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做好指导协调,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

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重点加快在农业地区、产粮大县的布局。要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的参与度,坚持股东本土化和股权多元化,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特色化,按照有利于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原则,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投资入股,科学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鼓励县域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着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探索建立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经营管理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风险分散转移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持续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一是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做实信用信息基础。二是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额度,重点支持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四是创新契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探索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五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在农业部门确定的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试点省份和地区,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试点,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省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五、突出对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保障国家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安全

加大对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种业为重点的农村科技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信贷支持优先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允许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新增平台贷款。二是支持科技型农业企业成长,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特派员下乡创业行动的信贷支持。支持开办农村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三是积极助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四是创新支持农业走出去战略的金融产品,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参股并购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开展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着力满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要认真开展春耕秋种生产资金需求调查,合理制定和及时调整信贷投放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把握投放节奏。要配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探索以当年种植的农产品、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质)押融资。

六、深入推进“三大工程”,打造支农服务特色品牌

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三大工程”,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普惠度,大力推广微贷技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持续推进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继续加强农村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稳步增加乡镇和社区服务网点。加快空白乡镇机构网点新设工作,对暂不具备设立标准化网点条件的乡镇和人口密集的行政村,不断优化多种形式的简易便民服务。以金融电子机具和自助服务终端为主要手段,重点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有效延伸,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要加快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二是持续推进阳光信贷工程。充实内容、扩大范围、创新机制、规范评议,持续强化对涉农信贷全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管理和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以贷谋私行为,促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断增强服务可得性。三是持续推进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创新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丰富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系列产品,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金融产品,开办住房、家电、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和民生金融业务,持续提升服务契合度。

七、坚持试点先行,慎重稳妥开展“三权”抵押融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探索创新林权抵押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断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按照中央关于“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要求,慎重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发挥其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一是重点支持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地区,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操作过程中要注重做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要结合抵押业务特点,探索融资模式,创新融资产品,完善业务流程。四是注重贷后管理和风险评估,密切跟踪抵押资产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五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建立“三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以及融资风险分担和政策支持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三农”发展特点,创新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大力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因地制宜推广多种抵押贷款方式。

八、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适应农村金融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法,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一是加强监管引领。要切实加强信贷投向监管,引导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对金融机构创新涉农业务产品,在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网点,积极开辟准入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增加支农信贷资金来源,对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二是加强监督考核。落实银行业县域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要求,加大县域信贷投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分支机构“三农”业务考核的分值权重,加强支农服务机制建设。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度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多层次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切实防范涉农信贷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提高涉农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保证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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